[ 宋紹青 ]——(2005-3-12) / 已閱35867次
試論民事訴訟中被告不適格問題
宋紹青
【內容摘要】民事訴訟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導致被告不適格。對錯誤起訴行為在程序法上應該如何處理,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造成訴訟主體在程序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實施錯誤的訴訟行為,并產生不利后果。本文通過實例論證了被告不適格,即原告所訴主體錯誤行為的責任認定及責任范圍問題。
【關 鍵 詞】被告不適格 侵權責任 責任范圍
一、 問題之提出
作為訴訟標的的民事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存在與否,在誰與誰之間予以解決才恰當或者有意義,這就是當事人適格問題 。被告不適格,是指被告對于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或者法律關系,不具有應訴的權能。通俗的講,被告不適格,即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錯誤起訴,即被告與原告沒有爭議,也沒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也有當事人適格問題的內容,但是卻未深入研究,應該說,當事人適格問題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中所共同面臨的司法實踐問題。美國民事訴訟規則專門對當事人適格問題做出規定。根據該規則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必須是與案件具有真正利害關系的人(Real parties in interst),有真正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是指對所提起的訴訟具有實體法上的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中,常常出現原告因法律關系理解錯誤、事實關系認識不清或者出于某些不正當目的,將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的非真正利害關系人作為被告人起訴,必然引起被告不適格問題,造成因原告所訴主體錯誤而使無辜的被告人遭受訟累的情況,這使無辜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應有的侵害。
為了免予敗訴的危險,被告不得不花費大量的精力、財力應訴,這就會導致被告的財產損失,在涉及名譽權或商譽權的案件中,也會導致被告的精神損失。在被告不適格案件中,原告通常會敗訴,但是被告人在經司法程序確認不應當承擔責任之后,除了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外,其它費用如誤工費、差旅費、律師費等,仍然只能由無辜的被告自己承擔,這對被錯誤起訴的當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為了彌補因被錯誤起訴而遭受的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能否再起訴原告侵權,要求原告賠償其因錯誤起訴而遭受的損失?
二、問題之解決
2001年6月8日《法制日報》第一版刊登了這樣一個案例(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賠償案件):作為原告的沈姓兩姐妹向法院訴稱,今年2月20日,王先生以她倆侵占其所有的安西路412弄某號房屋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她倆立即搬出該房。一貫遵紀守法的兩原告,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和法院傳票后,鄰居、朋友不明真相,紛紛詢問,造成她倆巨大的心理壓力。姐姐膽結石病發,無法上班,做水產生意的妹妹則為此事奔波于法院、律師事務所和房管所,損失了一個月的營業收入。此外,為了應訴,姐妹倆還出錢聘請了律師。法院開庭審理后查明,引起爭議的房子既非沈氏姐妹的戶籍所在地,姐妹倆也從未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更不存在她倆侵占房屋的事實。王先生發現告錯了對象,于3月17日提出撤訴。沈氏姐妹認為,王先生在沒有搞清楚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起訴,侵害了她倆的名譽權,給她倆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失,故要求其賠償損失13958元,其中營業損失8000元,誤工費1500元,交通費458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律師代理費2000元。
由于民事訴訟法對因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導致被告不適格應否承擔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一經媒體披露,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為此,有關專家分析并發表了自己的觀點,產生了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不構成侵權責任,應當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任何人只要認為對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與對方發生爭執,都有權以原告的身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存在錯誤的問題。起訴的人或應訴的人是不是適格當事人,有的需要在訴訟進行中,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才能夠查清楚,在沒有查清楚以前訴訟程序照樣進行,事實上已經承認他是當事人。法院審理案件時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真相,分清責任,被告出庭是法定義務,因此所支出的各項費用應由其本人負擔。律師費不是必要的支出,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一定要請律師,被告請律師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費用應由被告自己負擔,并且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原告應承擔被告因參加訴訟而造成的損失。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理由是: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的行為侵犯了無辜被告的合法權益。民法廣泛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各種權利,如果某行為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就是侵權行為。既然是侵權行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公民或者法人因他人的錯誤起訴而被動地進入訴訟程序,為了防止自己承擔敗訴責任,需要調查取證、聘請律師、參加庭審,而做這些事情既耗費時間,又耗費金錢,必然會造成損失。如果原告不予賠償被告因此造成的損失,勢必造成受害人的損失無法補償,這對被告是很不公平的,特別是原告濫用起訴權無理纏訴致使被告造成的損失。從社會公眾的角度看,這將使人們對法律的作用產生懷疑,出現信任危機,必將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中認為“原告只要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與對方發生爭執都有權起訴”,這是應予肯定的,但是當事人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边@是站在國家根本法的高度,明確確立了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該原則在基本法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也有體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梢,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從我國法律機制對原、被告合法利益的保護來看,目前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對原告利益的保護,這是法律對原告與被告利益保護的失衡,法律發揮其調節作用,對二者之間進行協調,使其達到一種平衡。此外,第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不是必要的支出”,這種認識已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的客觀實際。由于我國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很多當事人沒有能力把事實講清并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舉證,而且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頒布、實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當事人對此不可能全部掌握和運用。當事人如果缺乏參與訴訟的能力,舉證不能或不利,很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特別是在專業性很強的案件中,如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案件、電子商務案件等,當事人根本無與此相適應的訴訟行為能力。而律師作為專業人員,有完全的參與訴訟的能力,律師知道辦理訴訟案件過程中的實際操作技巧,知道如何取證和正確使用證據,如何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聘請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是必要的,聘請律師的費用也是必須的,所以該費用應該由敗訴方承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有其合理性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被告不適格,即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一種可歸責的應受非難的主觀心理狀態,它通常以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表現出來。如果僅僅根據行為人的外部行為而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不能體現出法律對行為人的懲罰與教育功能。過錯具有法律上的非法性及道德上的應受非難性,法律和道德對有過錯者做出否定的評價,并以此作為對行為人的特別警告和對社會公眾的一般警告。
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態。故意是被告不適格案件中錯誤起訴者典型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原告出于不正當的目的或者刻意維護自身利益,而故意將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的主體作為被告人起訴,無理濫訴而導致被告不適格的情形。具體來講:(1)公民。有的公民因進行正當的批評,而被原告故意推上被告席;有的公民因揭露一些虛假行為,被濫訴;還有的公民僅僅因為原告的疑心而被起訴。(2)法人。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有的企業法人為了打擊競爭對手或者提高自身知名度的需要,對無辜的知名企業提起訴訟,該訴訟常常會對知名企業的社會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對其商譽造成一定損害。有的原告因真正被告企業的財產不足,其為了將來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往往故意追加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為共同被告,被追加的無辜企業同樣不適格。可見,這些錯誤起訴者的主觀故意十分明顯,存在過錯是不言而喻的。
過失是錯誤起訴者的另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對于過失要分清過失的幾種形態,在侵權行為法中,過失按其程度可以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重大過失表現為行為人的極端疏忽或極端輕信的心理狀態,疏忽特別注意的義務,此屬于重大過失,而一般過失是指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的過失,輕微過失是較小的過失。筆者認為輕微過失可以忽略不計。有的當事人不積極調查取證,由于事實調查工作的疏漏或者錯誤造成事實關系不清,盲目輕率地行使訴權,結果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而導致被告不適格。這些錯誤完全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主觀上屬于重大過失。原告因重大過失導致被告不適格,主觀上雖然并非出于故意,但其在行為上卻非常輕率地行使了訴訟權利,而根據一般人的法律常識和一般人對事實的判斷,是完全不應該發生不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情形的。如果錯誤起訴者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預見,但卻怠于注意不作相應的準備,這種心理狀態就是重大過失。此重大過失應當屬于過錯的范疇。對于有的當事人因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或者事實難以查證,當事人雖然盡到了相當注意,仍然沒有避免出現法律關系理解錯誤或者事實關系認識不清等情況,而錯誤起訴導致被告不適格的,屬于一般過失。一般過失嚴格來講也應當屬于過錯的范疇,但結合其客觀情況,法官在認定民事責任時,可將此作為減輕情節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摋l規定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依此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的侵權行為,雖然發生在比較特殊的民事訴訟領域,表現形式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一特征判斷,仍應歸于一般侵權行為的范疇。因此,過錯責任原則是被告不適格,即原告所訴主體錯誤行為的歸責原則,可依此對錯誤起訴者追究責任。
。ǘ┬袨榈倪`法性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民法廣泛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各種權利,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該行為就是侵權行為。凡是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的,原則上即可認定為違法。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從行為上看,原告實施了錯誤的訴訟行為,并且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的行為,侵犯了受法律保護的無辜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該行為屬于一種違法的訴訟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的行為,嚴格來講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實體法上的原則,但現已適用民事訴訟領域,這一過程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步完成的,在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應成為一切訴訟參加者遵循的準則。它要求訴訟提起者符合“誠實原告”的標準,行使訴訟權利時要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通過訴訟活動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不正當進行訴訟活動,會使無任何過錯的相對方無辜涉訴,遭受精神、物質、財產上的損失,這是對他人無端的傷害,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損害了社會利益,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是社會發展之必然,作為民事訴訟的任何主體都不能免除此項義務,必須誠實地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ㄈ⿹p害事實的存在
侵權行為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主要是由侵權行為法的本質和功能決定的。損害事實是一定的行為或者事件對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即財產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這種損害包括財產和非財產損害。在被告不適格案件中,受害人無端身陷訴訟,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不得不四處奔波,調查取證、聘請律師,并遭受誤工損失、支付交通費等,要耗費大量的精力和金錢,在此類案件中,財產損失是非常明顯的也是無辜的。
在財產損害的同時,還可能有非財產損害。因被告不適格有時會損害被告人的名譽權及企業被告人的商譽權,有可能因此使被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精神受到損害。對于企業,若有人虛構事實,以該企業的產品有潛在的危險性為由起訴要求賠償,不明真相的人會懷疑該企業只顧追求高額利潤,而不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這樣,勢必導致該企業名譽權和商譽權受到損害。因此,從被告不適格產生的結果上看,原告實施的所訴主體錯誤的行為給無辜的被告造成了誤工費、律師費等財產損害以及社會評價的降低、精神損害和企業商譽損失等非財產損害。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在被告不適格案件中,被告的損害皆是由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的行為直接引起,原告不正當行使訴權破壞了被告現有利益的秩序,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從因果關系上看,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的行為與無辜被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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