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雨林 ]——(2005-3-23) / 已閱35049次
綜合以上五點,可以做出以下結論:網絡拍賣不是傳統拍賣在網絡上的延伸,更不屬于傳統拍賣。網絡拍賣本質是在網絡上以競價、議價為主,其他交易形式為輔,為達到在線(網絡)交易目的而產生的一種交易方式或手段;它是為適應在線交易(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和令在線交易快速發展而將傳統拍賣中的某些拍賣類型引入網絡從而衍生并發展的一種在線交易的特有模式。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只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交易平臺和網絡信息服務,與用戶之間形成的是服務關系。
四、網絡拍賣的法律適用問題分析
長期以來,關于網絡拍賣究竟適用什么法律,社會一直在探討,這其中包括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責任問題、網絡拍賣交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網絡拍賣糾紛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等。上文中已經解決了網絡拍賣的主體、網絡拍賣的性質及網絡拍賣的法律關系等涉及到網絡拍賣法律適用的關鍵性問題,那么現在可以對網絡拍賣中產生的問題的法律適用做出一些探討。
(一)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責任問題分析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平臺服務本質上是在線交易服務,屬于網絡服務中的特殊類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屬于交互式計算機服務提供商(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Provider),即ICSP。它的服務內容是不同于一般的ISP或ICP,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地位如何定義,目前仍是個模糊的概念。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商事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應該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這里試著做如下探討。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其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一般有:1、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交易平臺上的賣方發布的虛假信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2、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交易平臺上交易的違法性商品或禁賣品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而在買賣雙方產生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交易平臺系統的提供者經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問題:1、買方收到的商品與賣方在平臺展示的不符或交易遭到欺詐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2、買方在支付貨款后,賣方不見蹤影,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對這四個問題進行探討之前,必須先了解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ICSP,對哪些情況不承擔責任,現今在我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審判實踐中大都認為: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ICSP對其網站上他人發布的信息不承擔責任,因為其本身并不參與信息的發布,只是提供信息發布服務。一般情況下,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是:在網絡上發布的信息引起侵權或違法,由信息發布人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商只對其知道信息侵權或違法、被告知信息侵權或違法而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交易平臺上的賣方發布的虛假信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這里的虛假信息指的是發布的商品信息與展示商品的實際信息不符,具體指商品的合格證、商標、原產地證明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只能在其能夠控制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其對于商品提供商所發布的虛假信息如果無法控制,那么就無法對虛假信息的內容進行實質的審查。那么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時,對商品提供商提供的需要發布的信息不進行篡改,依據其原文內容進行發布,就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就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交易平臺中發布的商品信息內容與供應商提供的商品信息內容有差異,致使供應商、買方達成買賣合同后發生爭議,那么商品供應商和買方都可以依據與平臺提供商的平臺使用協議或約定,要求平臺提供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交易平臺上交易的違法性商品或禁賣品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其向商品提供商提供服務時,因其地位和能力的限制,是無法對每件交易商品的合法性都進行監督。但如果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知道或應當知道在其平臺上交易的商品是違法或禁賣的而不干涉該商品交易,應當知道是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從商品信息中或其他途徑可以得知該商品是違法或禁賣的,在這種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買方收到的商品與賣方在平臺展示的不符(假冒、劣質商品或質量與描述不符)或交易遭到欺詐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當買方遇到這樣的事情后,如果要求平臺提供商進行賠償,這明顯是不利于網絡拍賣事業發展的,因為平臺提供商是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更沒有權利對平臺上交易的所有商品的來源、合法性、質量等進行檢查,也不可能對所有商品提供商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但是,如果平臺提供商在審查商家(企業)或店鋪經營者開設店鋪時所提供的資料(如主體資格證明、經營商品的合法證明等)的真實性的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過失,導致審查不嚴格而令買方因善意信賴該商家(企業)或店鋪經營者遭受侵權,此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當承擔責任。在交易出現糾紛后,平臺服務商有義務向被侵權方提供侵權人的真實信息。
買方在支付貨款后,賣方不見蹤影,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這樣的情況主要發生在C2C交易中,除非有證據證明平臺提供商參與了這種欺詐,否則平臺提供商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只有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其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及后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現今大部分網絡拍賣網站已經開始采取實名認證制度(實行信用卡和身份證兩種認證),這種欺詐將會大幅度的減少。
(二)網絡拍賣交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三(五)中提到網絡拍賣中,買賣雙方之間成立的是商品買賣合同。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大致如下:1、在網絡拍賣采用競價式交易的類型中,賣方在網絡服務商的交易平臺上登陸商品、發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競買底價等行為構成要約邀請,網站會員(用戶)進入頁面瀏覽商品,點擊物品、進行投標,構成要約。在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前,雖然競買人輸入的競買價格可以傳輸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競價截止時間沒有終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權對該物品繼續進行展示和銷售,商品提供商此時處于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等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如果出價人出價等于或高于賣方的保留價,最高應價者擁有對該商品的排他購買權。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即可視為商品提供商對最高應價者做出了承諾。而且在網絡拍賣中存在著這樣一個特點:賣家可以在競價過程中選擇最合適的買家交易商品,買家的信用、所在地區、交易方式對交易成功與否有很大的影響。2、在其他類型的交易過程中,由于商品供應商已經在交易技術平臺明確展示和具體標明了出售商品的價格,那么依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其構成了簽訂網絡拍賣交易合同的要約,如果買方做出了回應并對其要約內容沒有做出實質性變更,即視為承諾。當電子數據到達賣方時,電子買賣合同成立。當然,網絡拍賣合同是應當適用《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無效、可撤消、效力待定等條款的。
(三)網絡拍賣糾紛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
網絡拍賣網上訂立合同后,在線下(現實空間)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商品提供商違約:未按合同中承諾的期限交付商品、實際交易的商品與網上展示的商品不相符或商品質量有問題,甚至根本不將商品寄出以騙取物款等行為。買方也可能出現違約行為,如拒絕商品貨款等。因為網絡拍賣的買賣合同是在虛擬空間中成立的,所以有關商品的質量問題,是很難具體約定和審查的,這就很容易引起糾紛。網絡拍賣合同是屬于商品買賣合同,其履行過程中違約責任的承擔、產品質量糾紛的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因為網絡拍賣背景環境的特殊性,所以就決定了在不同的交易主體間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
在網絡拍賣交易中,商品提供商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商家(企業)用戶,一類是個人用戶。在B2C模式下,商品提供商為商家(企業),買方遭遇欺詐或商品存在問題時,其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或《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尋求法律救濟。在C2C模式下,商品提供商為個人,買方遭遇欺詐或商品存在問題時,只能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解決糾紛。但在兩種情況中,因為網絡拍賣交易合同的本質是商品買賣合同,所以解決糾紛的最基本原則依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法律適用問題做出的明確約定,應當得到尊重。另外提出一點: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其經營過程中,給用戶提供的服務侵犯了該用戶的合法權益,用戶可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網絡拍賣交易糾紛解決中,合同成立地點與合同糾紛管轄存在直接的聯系,這也就導致網絡糾紛管轄權問題成為一大難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取數據電文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而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可以得出,我國關于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權大致為:1、被告所在地。2、合同履行地。3、當事人約定的與該合同相關的某些地點。網絡拍賣交易糾紛中,當事人很可能無法得知對方的真實身份和真實住所地,標的物交付也往往以郵寄為主要方式。這就給糾紛的解決和糾紛的管轄帶來一定困難。如果涉及到跨國交易,產生的糾紛將更難解決。網絡拍賣如果產生涉外糾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243條和238條,具體可以做出以下解釋:因網絡拍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該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網絡拍賣合同簽訂地、網絡拍賣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我國已締結或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應依照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確定對涉外網絡拍賣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審判。
網絡拍賣產生糾紛后尋求法律救濟并不是唯一的辦法,還可以通過網絡糾紛在線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在線爭端解決機制的全稱是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縮寫為:ODR.它更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它特點是:解決糾紛方式和適用規則的靈活性、處理爭端的效率性、解決糾紛的經濟性。它具體包括四種解決方式:在線仲裁、在線調解、在線投訴、在線談判。我國首家在線糾紛解決中心是由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北京德法智誠咨詢公司發起成立的“中國在線爭議解決中心”⑤。預防網絡拍賣糾紛的產生在某種意義是解決網絡拍賣糾紛的最好方法,預防糾紛產生的方案有很多種,例如:完善和推廣實名認證制度;采用電子身份證,這將有助于對網上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的確認;增加網上拍賣的透明度,可以通過多媒體技術來展示產品;完善交易者信譽或誠信評價機制;建立和推廣在線(第三方)支付模式等。
自從網絡拍賣產生以來,它的發展是十分迅速的,社會對它的成長是十分的關注,有關網絡拍賣是否需要立法加以規范,怎么進行監管等問題一直在探討中。很多人都比較贊同對于網絡拍賣立法應該采取“最小程度”“程序性”等原則,盡量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網絡拍賣中,盡量在最小程度上對網絡拍賣制訂新的法律,即使制訂了,其內容也更傾向程序性而非實體性。這樣的觀點是存在積極作用的,這對網絡拍賣的發展是有利的。網絡拍賣是一個嶄新的事物,在適應它發展的同時,也應該對它進行合理的約束。在網絡拍賣發展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它在一步步的完善,和它相關的法律、行業自律性規范也在制訂或實施中。在這種趨勢下,網絡拍賣必將推動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
注釋:
①即Consumer to Consumer.電子商務目前可以清晰的劃分為四類:消費者——消費者模式C2C,企業——企業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業——消費者模式B2C(Business to Consumer),消費者——企業模式C2B(Consumer to Business)。
②集體議價(集體購買)、逢低買進兩種方式經常被一些網站結合使用,如:雅寶網就將兩者結合在一起使用。反拍賣(標價求購)這種交易方式也在雅寶網得到了實際運用。
③2004年8月28日修正后的《拍賣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3、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5、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④參見華東政法學院電子商務法研究所高富平、蘇靜、劉洋《易趣平臺交易模式法律研究報告》
⑤中國在線爭議解決中心——www.chinaodr.com
參考資料:
[1]高富平:《電子商務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 2004年
[2]劉寧元:《拍賣法原理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年
[3]馬俊、汪壽陽、黎建強:《網上拍賣的理論與實務》,科學出版社 2003年
[4]韓冀東、成棟、張艷妍:《網上拍賣模式與傳統拍賣模式的比較研究》,管理現代化 2002年第3期
[5]李穎琳:《網絡拍賣的法律問題與監管對策》,中國工商管理研究 2001年01期
[6]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年
[7]張楚:《網絡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
[8]郭懿美、蔡慶輝:《電子商務法》,廈門大學出版社 2004年
[9] iResearch:《2003年中國網上拍賣研究報告》,www.iresearch.com.cn, 2004年2月
[10]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第十五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www.cnnic.net.cn, 2005年1月
[11]易趣網、淘寶網、雅寶網、中拍網、嘉德在線等網站的服務規則條款,2004年12月訪問
作者簡介:張雨林,又名張霖。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委員、上海律協信息網絡法律研究會特邀委員、中國網絡法律網總裁(www.cyberlawcn.com).現工作于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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