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青 ]——(2005-4-4) / 已閱35726次
-對權力行政機關的公告人或上訴人進行誹謗者1年至4年有期徒刑。
37,洗黑錢行為在土耳其新刑法中
-洗黑錢的犯罪的刑罰是2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以及2萬天的罰金。這種犯罪在行政人員和一個擁有明確的職業的人被實施的話,這種刑罰將加重。
38,基本的民族利益
-違反土耳其國家獨立、領土完整、 民族安全原則以及違反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的犯罪人,和由此行為得到好處的個人或機構負責人將適用3至10年有期徒刑以及1萬天的罰金。
39,對制造噪音的人處以1年有期徒刑
-制造噪音并對人的健康造成傷害的人處以3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
40,對“自由”有了更寬意義上的理解
-土耳其刑法第312條認為,將與各民族的社會地位、種族、宗教信仰或者地區角度上的獨特的風俗習慣為敵,因反對不同宗族習慣的行為而造成社會安全產生危險者將給與1至3年的有期徒刑。
41,以批評為目的將思想公開的不構成犯罪
-對土耳其民族、共和國和大國民議會對以秘密形式進行誹謗的人,將給與6個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罰。 對執政黨、國家審判機構,軍事和安全機構以秘密行為和手段實施犯罪的,將給與嚴肅懲處。在法令的公告2年之后,其他的條款也將在2005年4月1日開始實行,此外根據執政黨的需要,直接將侮辱的最低界限從 6個月降到3個月。 并且《新的刑法》中著重以防止污染為目的規定了許多條款, 以"環境的污染"為題的第181條和以"疏忽造成環境污染" 為題的第182條第一款的法令發行時間是2年以后生效執行,法令的其他條款都將在2005年4月1日生效。法令以"故意造成環境污染"開頭的條款一起,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形式中,故意將丟棄物丟棄在土地上造成水,空氣污染的人將判處6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的同時, 對亂丟棄污染物或者無許可的亂倒亂堆丟棄物的人,將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和這個規定一起,如果污染是造成人以及動物難以治療的疾病原因的話,將判處不低于5年的有期徒刑和罰金刑罰。 法令中的以"疏忽造成環境污染" 開頭的條款是,丟棄物或者亂扔丟棄物造成土地、水或天空污染的人將給與罰金懲罰的同時,對污染嚴重的情況實施者將判處2個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對污染結果或痕跡難以消除和彌補,將給與更重的處罰。
有的代表們認為,和無證建筑相聯系的理論在2005年4月1日后暫緩生效,到生效這段時間內,無證建筑的將會快速增長,認為這方面的規定有必要和即將生效的法律同時生效,但是在環境污染方面的規定需要一個緩沖階段。尼帶地區的民族代表卻認為,土耳其刑法中有關環境問題的條款,有和其他條款一同生效的必要性。如果暫緩生效的話,一方面將進一步造成環境污染,另一方面也會將土耳其置于其他國家對立面上的困難處境。
侮辱罪的刑罰減低了最低界限:直接根據當今執政黨的需要,土耳其新刑法草案的2個條款在商討中被接受了。第一:.第125條規定的侮辱罪,侮辱罪犯罪人將給與從前規定的6個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的界限降到了3個月。第二:對城市市長免除刑罰。依照關于無證建筑被接受的規定,沒有得到建筑許可或者與建筑許可證相反而蓋房子的人,或者使別人蓋房的人的刑期從最低界限的2年有期徒刑降到了1年。另外,依照在無證建筑內"不準許連接電,水,電話和天然氣或者建立這種服務"的理論上 "不論是哪一種請求被準許" , 城市市長將從刑罰中解脫責任。
從以上的改革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土耳其為加入歐盟所作的一切工作和努力,當然不僅僅是上述這些。現在的改革范圍幾乎涉及到了土耳其社會的各個方面。動作之大,力度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但就象前面我們多次重復的一樣,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是不得已而為之,完全為了迎合歐盟的標準,為歐盟的需要所作的不情愿的改革,盲目和匆忙性顯而易見;有的甚至又像當時建國初期一樣,將外國法翻譯后捻來就用。《土耳其債務法》和《貿易法》目前也正在意見征求中,當前的土耳其法律界可以說是混亂的、盲目的,文化意識、宗教信仰與法律之間;法律的制定與執行之間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從政府的行為來看,在建國初期被禁止的“女子包頭不得進入大學”、“通奸”是否構成犯罪、“神職人員是否可以進入大學”以及一些大學將神學課作為必修課等等的行為,可以看出宗教對土耳其人們生活和思維形式的影響,不僅僅隨著法律的改革和制定而有所改變。原定于4月1日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為避免產生錯誤,經土耳其總統批準,大國民民議會通過,將生效的日期推遲至6月1日,土耳其總理埃爾杜昂對新刑法相聯系的修改需要上,作了講話,他認為:所有缺陷將最遲在6月1日前必須補充完畢。從土耳其共和國成立至今,各屆執政黨的行為一直都在宗教和現代化之中徘徊,穆斯林的文化、伊斯蘭教義對土耳其人的生活、思想、文化影響是根深蒂固的。伊斯蘭文化的基礎和對土耳其人生活方式、思維方式的深深地影響是阻擋土耳其現代化進程的嚴重障礙。僅僅從暫時的措施上、法律上、形式上的改革和變化是遠遠不夠的。為了適應歐洲的標準,進行了政治、經濟、文化、行政、稅務等等進行改革。暫且不談歐盟,僅僅對土耳其來講,得到了些什么?失去了什么?土耳其經過改革是否真的是現代化國家了?土耳其和歐洲社會到底相差多遠?何時才能得到歐盟的認可?經過了這一系列改革之后,是否真的離歐洲的標準更近了?是否從思想上實現了現代化?土耳其將走向何方,歐盟何時能夠接受土耳其?
縱然現代化的改革進程是艱辛、曲折的,但我堅信經過痛苦的蛻變之后,未來是光明的!但我們對土耳其充滿信心!土耳其的未來將是什么?我們將拭目以待!
材料來源:
⑴ Mehmet dayioglu, Turk ceza kanununun reformu, Ankara 2004
⑵《Turk Anayasasi》
⑶《2001Turk Anayasasi》
⑷《Turk Medeni kanunu》
⑸《Turk Yeni Medeni Kanunu》
⑹《Turk Ceza Kanunu》
⑺《Turk Yeni Ceza Kanunu》
⑻《Turk Mahkeme Ulus Kanunu》
⑼ Mustafa Ozturk ,Turk Ceza kanununun degisklikleri,Ankara 2004
⑽ Turk Ceza kanununun reform tasarisi,Ankara 2004
⑾ Kasim Sariaslan,Turkiye nereye gidiyor? Izmir 2003
⑿ Ihsam can, Turkiye kamu reformu tasarisi.
⒀ Meclisi.Yeni türk Ceza Kanunu’nu kabul etti 2004.09.26 ABHaber.com / ANKA
⒁ Turkiye Anayasa Reformu
http://www.ataonline.com.tr/Content/newsComment/NewsComment.asp
徐青 女 河南洛陽人,土耳其GAZI大學社會學院經濟法碩士,土耳其Gazi大學社會學院特別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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