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5-4-15) / 已閱38115次
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正確運用“教師申訴”這一法律手段,充分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從成都教師楊茂維權一案勝訴談起
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 前面的話 ]
2005年3月4日,成都大學教師楊茂接到了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楊茂老師的訴成都市教育局“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案”歷經三個訴訟程序,終于獲得勝訴。據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政府信息網(http://www.cdqingyang.gov.cn/index.jsp)青羊新聞報道稱該案為“全省首例教師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案 ”。
教師申訴是我國《教師法》規定的為維護廣大教師合法權益的專門性法律救濟途徑[1]。然而全國多例教師申訴案,教師未獲得成功。媒體上轟動一時,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北京孟娟教師,因向學校提出要求公布學校領導收入,后被“停職檢查”。孟娟老師的第一次教師申訴無果,繼而提起對北京市朝陽區教委的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訴訟一、二審均告敗訴,對北京市朝陽社區學院的人事爭議仲裁被裁不予受理,繼而提起的人事爭議案件的民事訴訟第一審也于2004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詳見《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而在此情形下,為什么成都楊茂老師的行政訴訟會取得勝訴?除楊茂老師為維權深入學習研究、掌握法律的主觀原因外,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我國《教師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精神,切實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是本案勝訴的根本。另一方面,成都市教育局未能充分認識《教師法》,未能正確認識其行政職能,未能正確行政執法和履行法律賦予的行政職責是該行政訴訟案一審敗訴的主要原因。
本文結合《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文中闡述教師申訴的行政制度法律原理,對成都大學教師楊茂維權一案勝訴的法律原因, 透過該案的一審行政訴訟、該勝訴案一審判決書以及相關法律文書、案件中當事人的相關文書材料進行分析,對廣大教師如何正確運用教師申訴這一法律手段,充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的有關問題作再次闡述。同時也愿各教育行政機關能通過本案中的教師申訴處理工作中存在若干問題,獲得相應的收益。
[一、案情 ]
[1、案情 ]
楊茂于1997年5月,因按照國家關于軍人家屬隨軍的政策從重慶經濟管理干部學院調到成都大學任教。1999年6月向所屬的企管系(現改名為工商管理系)提交請調報告,該系同意,但成都大學人事處提出“楊茂只在成大工作了兩年,按“規定”,這時為提前調走,必須向學校交納余下三年共計9000元的“調動補償費”。”,楊茂對此“調動補償費”有異議而人事處堅持交錢,故導致楊茂無法辦理調動手續。基于楊茂的請調,系里未安排楊茂的下學期課,故楊茂在新學期中無課可上。
2000年7月初學校臨放暑假之前,楊茂到學校找到系主任,系主任講了兩點:一是學校人事處堅持“交錢”,二是學校已出文將你“除名”,并叫楊茂去找人事處。楊茂即到人事處申訴了個人情況與未上課是系沒有排課的原因。學校人事處告知需要核查有關檔案,為什么楊茂當初調入學校時沒有與學校簽任何合同。事情拖延至2001年1月11日,人事處負責人通知楊茂可以回學校辦手續了,楊茂即到人事處,當時韓萍處長告訴楊茂:鑒于確實沒有與學校簽署任何合同這一事實,不再堅持交錢的要求,并同意本人將人事檔案關系轉出,但要收取了360元的檔案管理費。楊茂雖交納了360元,但認為“檔案管理費”于法無據,同時得知于1999年9月22日被除名,并由學校人事處報市人事局下編,對此提出異議故沒有辦理提檔手續。
而后雖經楊茂多次與學校交涉但無果,又被拖得長長無了期,此時無工作無生活來源的楊茂迫于無奈,便于2002年12月23日依據《教師法》第39條之規定,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教師申訴。其申訴請求為:
(一)請求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宣布被申訴人針對申訴人作出的《成都大學文件(成大校人字〈1999〉7號)--關于對楊茂予以除名的決定》無效,并責令被申訴人立即撤銷該決定,形成書面文件下發全校以消除對申訴人名譽的影響;
(二)請求上級行政主管機關責令被申訴人盡快恢復申訴人正常的人事工作關系及教師身份編制以及有關社會保障關系并在其愛人從部隊轉業后,合理妥善解決申訴人的工作調動問題。
(三)要求被申訴人對因“成大校人字(1999)7號”文件所作出的錯誤處理決定及拖延復議糾正時間而給申訴人造成的經濟和精神損失予以道歉和賠償,并要求被申訴人為申訴人接續上中斷的工齡,補發從該錯誤決定作出之日起至被撤銷之日止這期間停發的申訴人的工資總額及補繳由此可能中斷的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各種按國家規定應該繳納并由被申訴人代繳的社會保障金;
(四)要求被申訴人人事處退回曾向申訴人收取的所謂“檔案保管費”360元人民幣。
60天后,成都市教育局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同月27日送達楊茂。《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作出的處理意見如下:
1、撤銷成都大學作出的《關于對楊茂予以除名的決定》(成大校人字(1999)7號文件),責令其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2、成都大學退還收取楊茂的檔案管理費360元;
3、對楊茂的其他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楊茂收到《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后,認為“意見書”無論程序還是在實體上都明顯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范的問題,當即便提出交涉,希望及時補救和有效督促義務人成都大學履行義務但無果。
經過一年多電話、書信、提交書面材料所作的交涉與努力直至起訴前也沒有任何結果。期間成都市教育局也多次與成都大學交涉,成都大學未履行“意見書”的義務。2004年6月6日楊茂以:1、“意見書”程序和形式不規范、不合法;2、“意見書”采信證據失察、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有誤,沒有完全分清是非,其“處理意見第3項”更是沒有正確的事實根據;3、“意見書”中的“處理意見”明顯矛盾,其“處理意見第3項”與自己“撤銷除名決定”相互沖突,不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難以自圓其說,而且明顯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悖,說明被告根本沒有真正正確履行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為由,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起訴狀》,2004年6月25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作出(2004)青羊立字第1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對楊茂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楊茂于2004年6月30日依法提出上訴,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中給人民法院作出(2004)成立行終字第2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行政裁定,由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公開審理,于2005年3月1日作出(2004)青羊行初字第64號行政判決書,楊茂勝訴。
[2、楊茂維權及訴訟過程中的主要爭議焦點 ]
1、楊茂未上課是否屬于曠課
2、成都市教育局是否當管轄楊茂提出的教師申訴
3、成都市教育局處理楊茂教師申訴是行政職能還義務“調解”、居間“仲裁”
4、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是否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范與適用法律正確
5、楊茂對成都市教育局提起行政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書存在那些錯誤
7、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的正確所在
8、成都市教育局敗訴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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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進入法律程序的焦點問題分析 ]
[1]、楊茂未上課是否屬于曠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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