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瑋 ]——(2005-4-22) / 已閱32648次
“以古為鑒,可以知隆替”,探究歷史是為了更好地把握現在。研究中國古代刑事訴訟中的“五聽”制度,是為了科學地總結其中規律性的東西,“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當代的法制建設提供借鑒。作為一項沿襲數千年的法律制度,“五聽”制度對我們今天的刑事訴訟仍具有不少有益的啟示。
啟示之一:“五聽”制度要求法官親自坐堂問案,在審理案件時直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一定程度上蘊含了現代刑事訴訟的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詞原則。當然,由于古代刑事訴訟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并沒有明確的界分,聽訟往往也適用于審前階段,為偵破案件、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線索和依據。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詞原則成為現代刑事審判的兩項重要原則,盡管其內涵和要求與古代相比有了進一步發展,但從古代“五聽”制度中不難看出這兩項原則的意味。
啟示之二:“五聽”制度作為對言詞證據,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一種重要的證據審查判斷方式,通過觀察陳述人的表情和神色,利用事理、情理和邏輯進行判斷,具有一定的心理學、審訊學和邏輯學等依據,有其合理性。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審訊,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其合理因素,尤其是法官要運用經驗法則和理論法則進行推理,對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對案件事實形成合理的內心確信。合理科學的心證主義日益成為現代刑事訴訟審查判斷證據的基本要求。
啟示之三:“五聽”制度強調言詞證據,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價值,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有其歷史必然性。盡管古代存在不少刑訊逼供的案例,但這并不是其常態。正如上文所述,無論是唐朝、宋朝還是元朝,都要求“以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后拷掠。”所以,經過合法程序獲取的被告人的真實口供,具有很強的證據價值。當然,除了口供以外,還要求法官對其他證據進行比較印證,對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案件的真相。這一點對現代刑事訴訟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口供的特性決定了其具有證據“天然的優勢”,在自白是“任意的、明知的且明智的”,即要求獲取口供的程序是正當的,同時還要求口供本身是真實可靠的。值得關注的是,盡管各國法律對口供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作了嚴格的限制,但在刑事訴訟的具體運行程序中,又往往鼓勵被追究者“任意自白”,從中可以窺探口供的證據價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為了與“口供至上主義”和刑訊逼供現象相抗衡,在司法制度改革過程中推出“零口供規則”。“零口供”要求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視被告人在偵查機關作出的有罪供述如無物。這固然有助于我們更新辦案觀念,特別是有助于消除長期以來在我國執法和司法人員觀念中形成的“口供情結”。但“零口供”的做法過于極端,因為被告人的供述畢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證據,完全無視其存在,徹底否定其價值,既有悖于法律規定的精神,也有悖于司法證明的規律。當然,我們并不是無形地夸大口供的價值,在審查判斷口供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時,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加以檢驗與印證,以便對案件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啟示之四:“五聽”制度對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不僅要求司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觀察能力,以捕捉當事人的每一個細微的表現;同時還要求法官體察當地民情,熟悉當地風物,以便科學地進行情理、事理和邏輯判斷。事實調查是適用法律的基礎,案件事實作為過往的歷史事實不可重現,這就決定了查清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和困難性。在古代認識手段有限的情況下,往往強調依靠司法官的個人智慧和主觀能動性以發現案件實體真實。現代刑事訴訟同樣對司法人員提出了高要求,不僅要求其具有較高的法學素養,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心理學、審訊學和邏輯學等知識,特別是依據經驗法則和倫理法則進行推理,以防止司法人員進行主觀擅斷,造成冤假錯案。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五聽”制度歷史悠久,為后世所傳承。從其產生的那天開始,“五聽”制度就不斷地契合其具體的社會環境,在發展和完善自身的過程中得以生存和延續。盡管今天的生活土壤不同于古代,但其中蘊含的合理因素仍具有現代意義。在看到“五聽”制度合理性的同時,我們當然也不能抹殺其消極的一面。客觀而全面地對“五聽”制度作出價值評析,取其精華,為我所用,這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參考文獻:
[1] 張晉藩.中華法治文明的演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 中華傳世法典·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中華傳世法典· 大清律例,田濤,鄭秦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33.
[5] 周書·蘇綽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
(原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2期)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