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泗友 ]——(2005-5-14) / 已閱27542次
四、對 策
(一)加強領導,進一步提高對信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朱镕基同志在第四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上指出,信訪工作不但關系到我們黨和群眾的關系,關系到我們的廉政、法制建設,而且關系到我們執政黨的生死存亡。在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信訪工作在密切黨委、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社會穩定,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級各部門的領導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認識做好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把信訪工作納入領導議事日程,把它當成了解社情民意的“傳感器”,化解社會矛盾的“減震器”,在維護穩定、服務群眾、凝聚人心方面發揮作用,各級領導和全體干部要深刻認識到肩負的歷史責任,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高度重視信訪初訪的處理,提高辦事效率,對群眾來信來訪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要積極推行領導干部接待日制度,采取預約接待,征集人民建議和召開座談會進行對話,領導定期下基層等形式拓寬聯系群眾的渠道,各級部門要成為群眾信賴的、可以講話、申理、解難的地方,要有憂患意識,一刻也不能忘記我們是人民的公仆,“俯首甘為孺子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切實轉變基層領導干部的工作作風,勤政愛民,努力建成一支高素質的基層干部隊伍。
轉變工作作風最根本的就是要端正思想路線,密切聯系群眾,反對形式主義。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領導干部作風飄浮,工作方法簡單粗暴、辦事拖拉的不良現象在群眾中影響很壞,究其根源,一是在貫徹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上發生了偏差,嚴重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二是個人主義作祟,存有私心雜念,為了博得一些領導同志的“好感”,給自己制造一點“政績”提高身價,沽名釣譽,謀取好處,以求升遷。我們一定要把解放思想同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統一起來,把滿腔的工作熱情與嚴格的科學態度結合起來,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真正做到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解群眾之所難。
(三)加強農村思想政治工作,進一步推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農村思想政治工作的著力點應緊緊依靠群眾。把群眾的愿望和要求放在第一位,要把實事辦好,好事辦實。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簡單地理解為開開會、念念報、談談話,要和解決思想問題、實際問題結合起來,體現黨的宗旨,為群眾服務,靠群眾參與,讓群眾滿意。下決心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領導干部要知道群眾最關心的問題是什么?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把群眾反映的問題收集起來,定期進行綜合分析,從中了解民情民意。要緊緊抓載體、抓陣地,要立足于基層,要注重社區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開展科學的、先進的、健康的文化活動,下大力氣推廣扶貧技術,引進扶貧項目,著重提高農村經濟實力,開展“窮而思源,富而思進”教育,引導農民走上富裕道路,培養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四)以信訪問題專項治理為契機,加大信訪案件的查處力度,清除信訪積案,理順工作關系,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度。
2000年3月以來,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為期七個月的“公安重點信訪問題專項治理”活動,旨在著力解決一批群眾的實際問題,查處一批內部違法違紀案件,說服一批長期糾纏的信訪老戶。通過專項治理,清除信訪積案,凡是來訪3次以上、來信5次以上的信訪案件必須定人定案定時,一查到底,堅決查清,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各級公安機關也將本著既解決問題,又嚴格執行法律和政策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針對不同人員,采取多種措施,妥善處理好各種問題;對屬于公安民警違法違紀的要嚴肅處理,絕不能護短;對一些因一時破不了案、查不清事實的問題,要開誠布公地向群眾說明情況和原因,求得群眾的諒解和支持;對堅持過高要求·或無理糾纏的,要不厭其煩地做耐心細致的疏導工作;對不聽勸阻,滋擾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要嚴肅處理,對一些事關政策法律的問題,要堅持原則,不能隨便開口子,防止造成新的被動。要通過專項治理,增強信訪部門和信訪干部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按照《信訪條例》理順工作關系,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認真研究如何在公安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上減少錯誤和失誤,如何從源頭亡減少問題的發生,如何在信訪問題發生后認真、及時、一次性解決徹底,不留留后遺癥。這些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亟待解決的課題。同時,我們也要按《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加強業務、政治、德育知識教育。依法辦案,嚴格執法,切實解決公安機關自身存在的與現實斗爭不相適應的問題。立足長遠,注重建設,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改進工作,從根本上減少信訪積案的形成。
(五)完善信訪工作機制,規范信訪程序,推行群眾逐級上訪制度。按照重慶的規定:一是各級黨委、政府接待和處理群眾上訪作為一項基本職責,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受理引導群眾依法、逐級上訪,盡可以能把上訪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解決在基層,減少和避免越級、重復上訪;二是對群眾的上訪問題必須在20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時限適當延長。對不服處理決定的,在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復查,有關部門在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訪人對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到市級有關部門申請復查;三是上訪人到機關、學校、企業單位上訪反映問題,上述部門應予受理并立案調查處理;四是上訪人越級到上一級黨政機關上訪未持原辦理機關《群眾來訪處理意見書》和《群眾來訪處理復查意見書》,上級機關將出具《轉辦單》,并告知上訪者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和單位反映問題,進行接待處理;五是上訪人到所在村委會、居委會上訪反映問題,村委、居委應予接待,視情進行調解處理;六是對無行政管理部門企業的上訪人請求復議的問題,按屬地管轄原則應由企業所在地黨政機關進行復查處理;七是對上訪人員中,凡經兩級以上黨政機關調查處理并復查,處理恰當,上訪人仍堅持過高要求,繼續進行糾纏、哄鬧、要挾、影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該機關出具公函,公安部門協助,由民政部門遣送,對上訪人員之中沖擊機關,攔截車輛,損壞公物,毆打工作人員的,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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