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長江 ]——(2022-12-26) / 已閱3141次
可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而當事人行使了撤銷權后導致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使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的狀態。理論上,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主要依于意思表示瑕疵,既依于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瑕疵,自然無法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又因為此民事法律行為由當事人作出,自然可由當事人基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撤銷,故稱可撤銷。現行立法中,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以因欺詐(《民法典》第148條、第149條)、脅迫(《民法典》第150條)、重大誤解(《民法典》第147條)、乘人之危等(《民法典》第151條)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愿、不公平為條件。
嗣后無效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后,由于社會、法律、政策等新情況的出現,導致民事法律行為因為違反了新的法律規定、違背新的政策取向或與新的社會價值沖突等事由不再繼續有效,而歸于無效的狀態。中國民法沒有嗣后無效制度,其目的可以通過解除等導致民事法律行為失效的制度路徑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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