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巍 ]——(2005-7-21) / 已閱22354次
高齡者信托之研究
王 巍
摘要:人口高齡化已成為我國的重要國情,全社會的關注為信托在高齡社會加以活用提供了寶貴機會。高齡者信托是以高齡者的福祉為信托目的的一系列信托設計,彈性空間大,彰顯了信托在意思凍結、受益人連續、受托人決定等方面的機能。日本和我國臺灣在高齡者信托方面的有益經驗,值得國內信托業借鑒。同時,信托投資公司應結合我國高齡社會復雜多樣的現實,在高齡者信托產品的開發設計方面積極創新。
關鍵詞:高齡社會 高齡者 信托 高齡者信托
一、引言
信托的本質是一個可以對任何變化做出靈活反應的機制[1]。社會是不斷變化發展的,人們的需求也隨之不斷更新演變,各種各樣的信托設計由此應運而生。當一個社會中高齡者人口的比重越來越大時,高齡化就成為這個社會的變化趨勢,包括高齡者在內的社會個體或群體的需求也會逐漸發生變動。此時,如果該社會有信托制度,那么信托如何對正在發生的變化做出靈活反應,將成為衡量該社會信托制度創新性的重要標準。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一個地區65歲以上人口超過7%,即可稱為高齡(化)社會。我國《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4年末我國總人口為129988萬人,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9857萬人,所占比重為7.58%。其實,我國在2000年就已經步入高齡社會,目前人口高齡化的程度正在逐年提高。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人口高齡化的程度已經大大超出全國水平。[2]鑒于我國高齡社會的現實情況,信托投資公司如何有效地發揮信托優勢,圍繞高齡者開發設計實用的信托產品,已顯得很有必要。
二、高齡社會中信托活用的機會與價值
高齡化問題不僅是高齡者的個人問題,也是家庭問題,還關系到社會安定與和諧的大局。為了使廣大高齡者“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全社會都應協助和支持高齡者事業。信托業作為連接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重要紐帶,也應當在增進高齡者福祉方面有所作為,謀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我國高齡人口的絕對量和人口高齡化的速度在世界上都很罕見,而高齡者的長期照顧[3]制度相對滯后,高齡者財產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缺乏保障。在當前經濟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高齡社會的諸多問題已不斷突顯,同時這也為信托在高齡社會的活用提供了機會。
1、由于高齡者的獨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有顯著下降,對家庭的依賴性明顯提高。但是,隨著我國“4:2:1”家庭模式[4]的逐漸增多,子女贍養高齡父母“心有余而力不足”,傳統的以家庭養老為主的養老模式已受到明顯的沖擊。而信托財產受到信托法的特殊保障,實行專戶的獨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破產的影響,又免受債權人追索。因此,利用信托為高齡者的財產和生活提供保障,必將受到社會的廣泛歡迎。
2、由于高齡者身體和智力等方面的衰退,自身的理財能力下降甚至喪失,高齡者及其家庭的財產安全常常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近年來,不斷發生以高齡者財產為對象的盜竊、濫用、欺詐、侵占、搶劫等侵害行為,甚至也有不肖子女(包括照顧者)故意將高齡者財產占為己有。高齡者財務濫用(Financial abuse)[5]已經嚴重威脅到高齡者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定和諧,利用信托方式由專業人士代替高齡者進行理財,將有利于防范或避免可能發生的財務危機或財務性虐待事件。
3、高齡者大多有自己的積蓄,加上養老保險金、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等收入,高齡者個人的財產既穩定又能持續增加。并且,隨著高齡者群體變得越來越富裕(尤其在大中城市),高齡者的理財觀念也在發生轉變,正在成為重要的投資群體。但是,目前市場上適合高齡者投資的金融產品非常少,極大地制約了高齡者財產的有效利用。信托制度兼具安全、專業管理與持續的功能,而其他財產管理制度,會因委托人去世或失去意思能力而中斷,但在信托制度下,即使當事人去世或喪失意思能力,信托關系仍不中斷。因此,信托可以幫助高齡者進行一些成本低且高度分散的投資或者特定目的的財產管理,以實現良好的市場回報率或特定的財產傳承意愿。
4、高齡者對社會的依賴程度也在不斷增強,加快發展高齡者保健事業,推進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過渡已勢在必行。各級政府也在通過財政補貼、減免稅費等優惠措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高齡者服務機構有很大的市場需求空間。我國高齡產業的發展還遠不成規模,是一塊方興未艾的新鮮“蛋糕”,龐大的市場空間急需眼光敏銳的企業來填補。信托業作為正在崛起的“第四大金融支柱”,具有推動高齡產業融資和實業發展的巨大潛力。
5、我國的老年保障制度[6]形式多樣,基金規模巨大[7],并且正在深化養老金改革,依據全球化、現代化、資本化、市場化的原則加快養老金市場的發展,建立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企業年金的多支柱體系。養老保障基金的性質是信托財產,要通過改進基金管理方式建立起信托型的基金治理結構。首先,將建立受托管理制度。全國社保基金由全國社保理事會擔任受托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擔任受托人,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托機構擔任受托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擬由省級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擔任受托人。其次,將引入基金托管制度。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已引入第三方托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也將引入第三方托管。最后,將委托專業機構投資,開發養老金投資產品,實現保值增值。[8]信托所特有的“財產隔離”等制度優勢,能最大程度地保障養老金的財產安全。因此,信托公司在養老金市場上必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提供的是一種帶有長期規劃性質、極富彈性空間且更能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財產轉移與管理設計,這也正是信托獨特的制度性功能之所在。[9]在高齡社會中,以高齡者為目的來活用信托,將進一步彰顯信托的獨特優勢。盡管民法上的財產管理制度也能在高齡社會發揮一定機能,但信托對高齡者而言具有一些獨特的價值:(1)意思凍結機能[10]確保了信托目的之穩定性和財產管理之持續性。(2)受益人連續機能[11]確保了財產分配的多樣性和兼顧性。例如,高齡者既可以根據遺囑設立遺產信托,規定妻子是第一受益人(即財產收益的受益人),妻子死后兒子是第二受益人(即財產本身的受益人)。(3)受托人決定機能[12]確保了信托的結果與信托的目的更加契合。例如,對于委托人在設定信托時沒有充分考慮到的情形,受托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更符合信托目的的方式,比如根據受益人受益時的經濟狀況來選定受益人,根據受益人之間的貧富差別來決定信托收益的分配比例等。高齡者就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約定,把對其養老盡了最大義務的人作為受益人,并將選定該受益人的決定權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通過行使決定權來靈活選定受益人。總之,信托富于彈性的社會機能,使它在高齡社會中具有巨大的應用價值。
三、日本和我國臺灣高齡者信托的實踐與經驗
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自繼受信托制度以來,結合本國或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不斷創新和發展,已經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營業信托模式。信托制度的功能與高齡社會的需求相互結合的高齡者信托,已成為日本和我國臺灣信托創新的代表之一。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和大陸具有相似的法律傳統,目前都在積極發展本土化的信托制度,又都面臨人口高齡化帶來的一系列經濟和社會問題,相互之間借鑒高齡者信托的經驗,必將對各自的發展大有裨益。
(一)日本
到2004年10月1日為止,日本65歲以上的高齡者已達2488萬人,占總人口的19.5%。[13]到2003年6月5日為止,日本4580萬戶家庭中,家庭成員中有65歲以上高齡者的家庭為1727萬戶,占總數的37.7%,其中,家庭成員均為高齡者的家庭占41.9%。高齡夫婦家庭由18.2%升至28.1%,高齡者獨居家庭也由13.1%升至19.7%,分別增至此前的1.5倍。[14]日本高齡社會的變化,不僅體現在高齡者及其家庭的不斷增加,以及高齡者年齡結構和家庭結構等的深刻變動,而且體現在高齡者及其家庭財產的變化[15]。日本非常重視對高齡者及其家庭財產的維護,結合國內完備的高齡者保障制度[16],信托銀行在這方面就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了滿足高齡者財產保全和增值的需要,日本的信托銀行不斷推出長期性、高收益、低風險的信托產品,并協助高齡者管理財產、辦理繼承、執行遺囑、處理遺產等,使高齡者得以安享晚年。[17]
考慮到高齡者多半以金錢方式持有財產,交付信托的標的物以金錢形式為主,因此針對高齡者的金錢信托得以廣泛運用。其具體又分為自益信托與他益信托、固定式信托與追加式信托、單獨運用金錢信托與共同運用金錢信托、特定金錢信托、指定金錢信托與無指定金錢信托。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各種形式的高齡者財產服務,主要包括財產保全與管理、財產運用與有效利用服務等,內容涉及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權利證書的安全保管與代理服務、存款的提取與存入、自有不動產設定擔保、利用信托制度將自有住宅融資、接受高齡者咨詢的服務等。[18]已有的信托品種只要能適應高齡者的需求,信托銀行都結合高齡社會的現實加以專門性地設計和運用。
另外,結合日本發達的社會保障制度,一些具有鮮明特色的高齡者信托已發展得非常成熟。年金信托就是把企業和職工積累的退休金作為信托財產交給信托銀行管理和處理,它是日本信托銀行的一項主要業務。[19]例如,日本東洋信托銀行開辦的稅制適格年金信托,以企業為委托人、職工為受益人、信托銀行為受托人,訂立信托合同。首先由企業(委托人)與職工(受益人)訂立年金規章,有時還設立專門的年金管理委員會;然后企業(委托人)與信托銀行(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職工把本人應負擔的錢(分攤金)交給企業;企業(委托人)把年金保險費即職工個人負擔和企業負擔的資金交給信托銀行(受托人);職工退休后,由信托銀行付給職工年金。企業向信托銀行提出年金信托,要經過國稅廳批準,但這種批準只需備案就可以了。在必要的情況下,還設立信托管理人,以保障職工(受益人)的利益。除了稅制適格年金信托外,還有厚生年金基金。企業成立厚生年金基金需要得到厚生大臣的批準,并與信托銀行和人壽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企業成立基金后,可免除向國家繳納按職工月標準工資3.2%的厚生年金保險費。成立厚生年金基金在人數上有明確規定(即單獨成立的最低人數為1000人,聯合成立的最低人數為5000人),因此大體上有三種形式:一是企業單獨成立的;二是母子公司聯合成立的;三是同行業中小企業的母體總合成立的。[20]
為幫助員工積蓄財產和準備養老金,依據《員工財產形成促進法》,日本的信托銀行開辦了財產形成信托、財產形成養老金信托、財產形成住宅信托、財產形成給付信托、財產形成基金信托等業務。在財產形成養老金信托中,員工在職期間和退休后均可享受課稅優惠。日本的養老金信托分為企業養老金信托和國民養老金基金信托[21]。另外,信托銀行以互助養老金制度為基礎還推出了互助養老金信托,以及遺囑信托、遺囑執行、特定贈與信托等[22]。在日本,信托銀行可以成為遺囑執行者,但可以執行的僅限于有關財產的遺囑,其他的不允許執行。日本的高齡者信托非常尊重高齡者的自主決定權,充分考慮稅制方面的安排,將獨居高齡者作為重點的服務對象,并且與傳統的家族式財產管理保持良好的協調。
(二)我國臺灣地區
2004年,臺灣地區65歲及以上的高齡者約214萬人,占人口總數的比率在亞洲地區排名第三,僅次于日本和我國香港,原有的家庭結構和家庭觀念也發生了明顯改變[23]。臺灣的信托機構針對高齡者設計和開展了諸多有特色的信托品種。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機構的信托部開辦了安養信托,通過受托銀行獨立且專業的管理,確保退休金及其他財產的安全與有效運用。委托人可以一次或分次的方式交付信托財產,約定適宜的信托期限(如以委托人最后生存日為信托期限),由受托銀行分散運用于收益相對穩定且風險低的理財工具,并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將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委托人本人、配偶、子女、公益機構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機構),不但可以確保高齡者的生活品質(如生活費、醫療費等有保障),而且可以照顧遺屬或造福社會,從而達到“利己、利人、利他”的三贏目的。
臺灣安養信托的主要服務對象是:計劃出國安居或長年在海外者;想到祖國大陸安養者;預定在安養機構頤養天年者;常常出國旅游者;不想為了處理各項投資的瑣碎事宜費心及奔波的銀發族。該信托品種具有五大特點,即便利性、安全性、多元性、自主性和彈性[24],而且具有五大優點——預先分配財產、節稅、保密、資產集中控制和專業人員協助管理[25]。例如,臺灣“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托部就推出了“退休安養信托”,系由委托人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約定將信托資金一次性交付(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每次追加金額至少三十萬元)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挑選適當穩健的金融產品作為投資組合,在約定的信托期間內,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領取本金或孳息,并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在信托期滿后將剩余的信托財產交付受益人。其投資標的主要是國內外基金、銀行存款以及信托合同約定的其他標的。在可能和必要的情況下,還設立信托監察人。其特色在于:專案規劃資產配置,累積退休基金;按照委托人意愿跨越時空地照顧其指定的受益人;專業機構管理信托財產,并定期提供報告;避免財產遭受子女或親友不當的侵害。[26]
臺灣的退休金交付信托,其目的在于由受托人妥善管理運用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財產,作為受益人退休及養老之用,讓退休者能過上安心、有尊嚴的晚年生活。其結構是:由委托人(即客戶)和受托人(即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委托人將資金轉入受托人的信托賬戶,由信托機構依照約定的方式替客戶管理運用,同時信托合同已明確約定信托資金為未來支付受益人(客戶或其配偶)的退休生活費用,只要是信托合同持續期間,信托機構就會依照信托合同執行受益分配,讓信托財產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處理,以達成退休生活無后顧之憂的目標。[27]
另外,臺灣還有個人人壽保險信托,包括為謀求高齡者生活困難時獲得照顧的養老保險、以自身死亡為保險標的的死亡壽險、以及儲蓄保險等,雖說就各種人壽保險成立信托關系時,以死亡壽險信托的成立最普遍,但其余保險也可比照設立信托,達成保險與信托的功效。由于保險信托具有彈性,可依委托人的需要以不同運作方式設定不同類型的保險信托:第一,依受托機構代付保費與否分為不附基金的人壽保險信托與附基金的人壽保險信托;第二,依受托機構受領保險金后是否負有管理運用的義務,分為主動的人壽保險信托與被動的人壽保險信托。高齡者財產信托也可遵循此種模式,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以失智、失能現象的出現作為保險事故,在信托合同中約定由受托機構代為支付保費,并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后,受托機構即以該筆保險金作為照顧高齡者生活的資金。由受托機構負責積極地管理該筆信托資金,并將運用中獲得的收益用于高齡者生活品質的維持與提高上。[28]我國臺灣的高齡者信托很注重信托資產運用過程的透明化,并強調建立完備的監察系統。
四、高齡者信托的初步界定和設計要點
“高齡者信托”是目的指向的,并不是信托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中包含高齡者的信托,而是以高齡者的福祉為信托目的、以高齡者(及其所在家庭、企業等)財產為信托財產、旨在拓展信托在高齡社會的理財功能的一系列信托設計。“信托的基本功能乃融合有財產的保全功能與增值功能在內,而為傳統信托制度所欲達成的財產管理功能。”[29]高齡者信托不但集中體現了信托的上述基本功能,而且充分反映了信托目的自由化、彈性空間大的特征,具有很強的實用價值。在高齡者信托中,信托法律關系的核心是高齡者作為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具體分為作為委托人的權利和作為受益人的權利。相比于知情權、管理方法調整權、撤銷權、解任權、選任新受任人的權利等,信托受益權的保障具有根本意義。因此,受托人應當更好地履行忠實、善管等義務,以確保信托本旨的達成。其中,信托目的、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三大要素值得重點關注。
首先,信托目的在信托設立中占據著首要地位,是信托行為成立的綱。[30]作為目的指向的高齡者信托,應規定合法、明確、細化的信托目的,既為受托人指明方向,也為受托人履行義務確立尺度。信托目的應成為高齡者信托合同(或遺囑)中的核心條款,避免過于簡單、抽象,要明確體現高齡者需求的實際。
其次,拓展信托財產的種類和范圍,是開發設計高齡者信托產品的關鍵。不論是動產、不動產,還是物權、債權,以及股票、債券、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只要能夠成為高齡者信托中的信托財產,就應成為信托機構挖掘信托價值的切入點。在開發設計高齡者信托產品時,應切實保障信托財產的獨立與安全。
最后,在受托人固定的前提下,應明確委托人和受益人,尤其是受益人的范圍和數量。在高齡者信托中,不僅高齡者本人可以成為委托人,高齡者的配偶、子女、親屬、朋友、所屬機構、團體等,都是潛在的委托人(也是信托機構的潛在客戶)。委托人對信托特別是對受托人享有監督權,既是信托的發起者,也是信托的監督者。受益人作為受益權的享有者,在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已是不言而喻。對高齡者信托而言,區分自益信托與他益信托,尤其是明確受益權的取得、放棄、轉讓、繼承以及共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等問題,顯得非常重要。另外,在高齡者信托中,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考慮設立信托監察人,通過代表受益人(尤其是高齡者)監督受托人來確保信托目的的實現。并且,可以借鑒日本的“信托財產管理人”[31]制度,從信托連續和信托財產穩定安全的角度,保障高齡者權益。無論是信托監察人,還是信托財產管理人,都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約定。
信托因其具有彈性而使其得以適應多變的金融環境,應用于各種類型的投資活動,許多新的金融產品都應用到信托制度。[32]在金融信托領域,信托機構應從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出發,及時察覺金融環境的變化,適時地開發高齡者信托產品。尤其是我國的高齡社會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在設計高齡者信托產品時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注意與高齡者相關的現有法律政策環境以及未來動向,確保高齡者信托產品合乎現有的法律政策。尤其對稅收、會計、社會福利、醫療、監護、保險、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信托機構應具有良好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2、注意不同高齡者群體對退休生活、經濟條件、精神享受、財產傳承、投資取向、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需求,針對不同的高齡者群體設計不同的產品,充分體現和保障委托人(高齡者)的意愿,減少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的運用。
3、注意固有的家庭傳統觀念和新時期家庭結構及觀念的變化,在設計高齡者信托產品時,不僅要考慮高齡者本人的意愿,而且要考慮高齡者子女及其他照顧者的意愿,最大程度地減少高齡者信托的阻力。
4、注意城市與農村、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欠發達地區高齡者經濟狀況的差別,針對不同地區高齡者財產的種類和數量設計適宜的高齡者信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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