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5-7-23) / 已閱23360次
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淺談學;蚱渌逃龣C構制作《處理決定書》的規范化
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前面的話]
成都學院(原用名:成都大學)教師楊茂訴成都市教育局教師行政申訴行政決定一案,于2005年5月27日上午,楊茂收到了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的二審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本案一審,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的(2004)青羊行初字第64號行政判決書“成都市教育局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生效,自2005年5月28日起30日內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
2005年6月20日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成教行決(2005)第01號《成都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并于同月21日分別送達楊茂與成都學院。
依據成教行決(2005)第01號《成都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責令被訴人成都大學在本處理決定書生效后30日內依法重新做出處理決定”的決定,成都大學應當于2005年7月22日前重新作出對楊茂同志的處理決定。2005年7月19日成都大學在教育行政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了·成大校人字(2005)17號·關于撤銷《關于對楊茂予以除名的決定》的決定,已送達楊茂本人。
本文試以本次成都大學作出的重新處理決定,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對教師處理決定文書的法律化、公文規范化作粗淺的分析。
一、全文:
成都大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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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校人字(2005)17號
關于撤銷《關于對楊茂予以除名的決定》的決定
基于楊茂同志在1999年8月秋季開學后不假不到的違紀事實,學校以成大校人字[1999]7號文件,做出了《關于對楊茂予以除名的決定》。該決定使用“除名”的文件依據不當,且因各種原因未能依法送達本人。
現根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成行終字第7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和成都市教育局《教師申述處理決定書》的相關決定,經成都大學2005年7月18日校務會研究并決定如下:
一、撤銷1999年9月30日做出的《關于對楊茂予以除名的決定》(成大校人字[1999]7號)。
二、報請市人事編制部門恢復楊茂同志的人事關系。
對楊茂同志不假不到的違紀行為,學校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另行做出處理。
成都大學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ㄐ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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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四川省教育廳、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編辦
發:成都大學各系、處(部)、室及楊茂本人
二、淺析:
1、單位應用公文的規范化:
該重新處理決定在公文格式方面基本做到了規范。
但該決定仍存在:1、出現別字錯誤,將“申訴”錯別為“申述”,申訴是對處理不服,提出重新處理或撤銷的意見,申述是詳細地說明,兩者的概念完全不同[1]。這是由于電腦錄入時使用拼音輸入出現重詞組選擇錯誤,但公文校對未檢查出來是非常不應該。2、重復了成教行決(2005)第01號《成都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主要決定內容[2],其問題在于不是引用,而是教育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重復”為學校的決定,這在公文中是不當的。
2、在實體決定方面存在的問題:
(1)、“不假不到”反映什么樣的事實。事實是“楊茂開學后三周內僅有兩個周二下午沒有參加系里的集中學習,當時被定性為開學以“不假不到、擅自離崗”,而成都大學重新作出的決定表述為“不假不到的違紀行為”。
“不假不到”是否構成“違紀行為”。違紀一詞本身不是法律用語,是違反紀律的代用詞或縮寫。違紀有三種,即違反行政紀律、違反黨的紀律和違反行業紀律。所謂違反行政紀律是指國家公務員違反行政紀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責任追究的行為。所謂違反黨紀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應當受到追究和處分的行為。所謂違反行業紀律是行業從業組織與人員違法了國家或行業依據法律制定具有法律、行政、行業自律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應當受到規范追究和處罰的行為。違紀行為侵犯的共同客體是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指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們在工作、學習、生產和社會生活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因此只有當行為侵犯了社會關系時才構成違紀。
“不假不到”是否應受到處分或者處理。借用1982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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