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5-8-29) / 已閱22851次
(職工大會及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力由三方協商,但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相關規定。)
九、托管協議簽訂各方承擔的責任;
(三方所各自承擔的責任應予以明確并給予細化,三方所承擔的責任不僅包括托管協議中所列各項,還包括附件,當托管方與醫院所交換的材料具有偽造、變造等其他虛假情形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方所承擔的責任的方式相同――均為支付違約金;但三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不同,宗旨在于:1、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與醫院不得干涉托管方的自主經營權;2、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與醫院應保持國有資產不流失;3、托管方應使醫院的國有資產增值;4、醫院與托管方應保證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實地。)
十、附件;
除上述托管協議必須具備的項目外,醫院、托管公司及醫療衛生
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除上述所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進行協商。
三、關于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理論探討
集團,是指母公司及其所有附屬公司。
公司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或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醫院集團,是指三個或三個以上醫院為了特定目的組成的統一管理體。醫院集團依其成立及存在是否以資本為基礎、為紐帶可以分為松散型的醫院集團和公司制的醫院集團。
在目前宏觀政策環境下,松散型醫院集團是醫院兼顧自身短期利益和長期發展,發揮品牌和規模效應,降低醫療成本,增強綜合競爭能力,拓展醫療市場的有效手段,就目前我國各地公立醫院改制的現實情況來看,松散型醫院集團與公司制醫院集團在各地醫院改制過程中雖均有體現,但從長遠來看,我們認為公司制醫院集團有一定的成長前景。
在醫療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醫院為自身生存和發展,集團化和規;且环N常見做法。通過集團化的道路,可以發揮集團品牌效應和綜合服務優勢,降低成本,增強對病人的吸引力,擴大醫療市場份額,增強醫院的競爭力,通過組建醫院集團,可以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形成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實體,全面提高各醫院的影響力、地位、綜合實力和競爭能力,其潛在利益十分明顯。
在松散型的醫院集團中,參與其中的各家醫院可以通過簽署多方協議對各醫院的床位功能、學科設置、病人雙向轉診、參與其中的醫院在集團組建后的“運營”機制、各方之間矛盾的解決機制等多項問題進行統盤規劃,并且,參與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各方因其仍然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在“運營”過程中,可以結合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及“所屬”集團的客觀情形,獨立的制定自身的發展規劃,所以,松散型醫院集團及參與其中的各方均具有極高的靈活性。
從宏觀方面來看,組建松散型的醫院集團可促進閑置資源的合理利用,實現優勢互補。集團大而全的綜合優勢,將大幅增加病人信任感,形成極具吸引力的品牌形象,吸引競爭區域內和全國的病人,拓寬醫療市場。集團的綜合實力,能釋放參與各方所固有的學科優勢,拓寬學科發展空間?勺畲笙薅鹊卦鰪娽t院應對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以擴展參與其中的各方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松散型的醫院集團的組建,也將推進各醫院內部的一系列的改革,對諸如疑難雜癥會診中心和各類診治中心、藥品配置中心、臨床檢驗和質控中心、大型儀器等多種醫療資源實現共享,并且也可以為管理部門合并和人員精簡、后勤服務社會化等提供體制和機制上的支持。
如上所述,在松散型的醫院集團中,因不涉及產權的變動,因此,參與集團的各方仍然具有法人資格,這就使集團及參與集團的各方在運營上具有極大地靈活性,這是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優勢所在,但也正因為如此,使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另一面也很突出。
松散型醫院集團建立的目的是實現資源的合理利用,實現參與集團各方的優勢互補,社會對松散型醫院集團期望的各項“項目”也是以此為基礎的,但不可否認,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及參與各方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及維護,再加之松散型醫院集團建立的基礎無外乎參與各方所簽訂的多方協議或在政府主管機關的撮合甚至不排除壓力的情形下簽訂協議,并且,參與集團的各方各自“企業文化”的不同及相互之間“文化”的磨合是否能夠成功的不可知,最重要的是參與各方的管理者與政府主管部門及組織部門之間的復雜關系等多種因素的存在,極有可能出現除了參與各方的收益和內部低效問題得到解決外,除此兩種問題之外的其它問題不會有任何改變。甚至出現松散型醫院集團“虎頭蛇尾”的局面。
我們之所以認為極有可能出現上述問題的基礎在于,松散型醫院集團的組建并不涉及參與各方各自產權的變更。我們認為,組建的醫院集團如不涉及資產重組和管理體制創新,往往難以真正推動醫院內部運行機制的改革,人浮于事、管理低效的問題仍將繼續存在。并且,松散型醫院集團尤其是參與到其中的各方毫無疑問的會更為關注自身的經營和利潤,注重自身的經濟收益,而對于如何協調解決參與各方的醫療費用收取問題、藥品的采購和使用問題、大型儀器設備過度設置和利用的問題、服務態度等問題,因為缺乏內在利益驅動機制和動力,而缺乏熱情。
雖然我們認為以上這些問題均可以通過組建之初的各方協議加以確認,并可以協商確定高數額的違約條款加以防范,但這無疑會無形之中增加公立醫院改制的成本,并且參與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各方管理者與政府主管機關及組織部門的復雜關系,在松散型醫院集團“運營”的過程之中一旦出現某一方違反約定的情形,雖有違約條款的限制,但結合我國目前的國情,我們對違約條款是否一定會對違約行為產生效力不無疑問,即使違約條款的規定落到了實處,但這無疑又會增加訴訟成本,進而增大整個社會的成本
從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外部來看,在現有組織體系、運作機制和管理體制下,組建不改變產權的松散型醫院集團將不可避免地增多管理層次,加大管理難度。同時,組建醫院管理集團將帶來利益重組,上級主管部門、醫院集團管理委員會及各醫院之間利益協調存在難度,潛在沖突可以預計。
我們認為對公立醫院進行松散型集團化改革的引導思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對醫院生存發展,即增加收益的作用;二是對增加醫院運作效率的作用,即改制后公立醫院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的醫療體制有無有益的作用;三是對解決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和減少新的社會問題的作用;四是對實現政府對醫療體制總體改革目標的作用。
從政府和社會改革目標角度來審視,不管是松散型醫院集團化改革還是公司制醫院集團化的改革,均是一把“雙刃劍”,弊端出現與否,視政策引導與規范效果而變化。就松散型醫院集團來看,對醫療費用的控制。如果法律或政策的規定到位、引導得當,采用不同級別醫院原有收費標準,加強管理,病人可切實減輕負擔得到更優質服務;如果法律或政策的規定不到位或引導不得當,就可能會導致二級、一級醫院病人費用負擔增加。同樣道理,在松散型醫院集團,法律或政策可以規定醫院集團聯合進藥,這樣就可以降低藥品成本,規范藥品使用;如果法律或政策規定缺位,則可能出現二級、一級醫院過度使用三級醫院昂貴藥品;并且,在松散型的醫院集團,法律或政策規定或引導適當的話,其潛在效果是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減少重復購置;否則,必然導致過度利用和資源浪費的問題。
如上分析,筆者認為松散型醫院集團是在我國特殊國情的前提及目前公立醫院改制缺乏實際經驗情形下的一種過渡性的公立醫院改制方式——我們對此問題是從宏觀上來考慮的,我們并不否認并且堅信,在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和引導得當;參與組建松散型的醫院集團的公立醫院各方所簽訂的組建協議足夠詳細和科學的情形下,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不失為公立醫院改制的一種有效的方式。
但同樣不能否認,前述前提條件的實現在實踐之中操作起來難度相當大,單就組建協議的簽署來看就是一項“工程浩大”的項目,協議簽署以后相關法律或政策的到位與否又是一個未知數,加之各地政府主管機關的認識及各地實際情況毫無疑問的存在差異,即便某一地方的權力部門和行政部門及黨的部門能夠頒布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以及適用于本地的政策,確實促使了某地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健康的可持續性的發展,但是否能夠被其它地方的主管機關所認同,是否能夠被中央的主管機關所認同,進而促使中央的主管機關或全國立法機關頒布適用于全國的法律或規章或政策是一個未知數。
四、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及組建過程中相關程序性事項的構建
筆者認為,“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必須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
( 一 ) 堅持國有醫院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性質不變, 并確;踞t療任務的落實和完成;
( 二 ) 堅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依法維護和保障國家對醫院資產的所有權,積極探索經營權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經營模式,進一步擴大和落實醫院的自主經營權;
(三)堅持責、權、利相統一,正確處理國家與醫院、醫院與
職工、集團內部的醫院與醫院之間的關系,深化醫院人事、分配和經營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激勵職工奮發圖強的內在動力機制和醫院自我積累的發展機制,促進醫院建設上新的臺階;
(四)參與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各醫院仍然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下屬的事業性單位。醫院及其人員性質不變,國家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不變。醫院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改革要求;
(五)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醫院集團的醫療工作、規劃建設、重大投資、借貸決策、發展規模、人員編制等重大事項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行宏觀管理。
在兩個或多個醫院之間準備簽署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協議之前,醫院與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必須)交換相應的材料與相關的信息,包括以下幾項:
一、 醫院現有的診療設備、床位等與醫療診療有關的硬件設備的詳細清單;
二、 醫院的傳統優勢項目的書面介紹(必須包括:傳統優勢項目所在科室的床位、機器設備等所有硬件的詳細清單);
三、 醫院后勤實行社會化的情況的書面情況介紹;
四、 醫院現有的學科設置情況;
五、 醫療衛生管理部門應提供其準備在參與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醫院設置某種學科、添置某種設備的書面材料或對此設想的書面說明;
參與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各方醫院及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材料交換完畢后,參與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各家醫院可以協商(約定)正式簽訂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協議的日期。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協議所包含的事項除本意見所列出的必須包含的項目外,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是,前述所交換的五項及各醫院所約定的其他事項的材料應當(必須)作為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協議的附件,屬于協議的一部分。參與其中的各醫院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提供前述五項材料及各方所約定的其他事項的材料。
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協議應當(必須)包括以下事項:
一、 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期限;
二、 各醫院對于轉診制度的構建;
三、 各醫院對于會診制度的構建;
四、 各醫院對于大型儀器及醫療設備實現共享及利潤分配制度的確立;
五、 各醫院對共有的傳統優勢項目建立診治中心的構建;
六、 各醫院對于藥品采購制度的構建以及藥品費用的統一;
七、 當參與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醫院級別不同時,應當協商各醫院服務費用達到對等;若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時,則醫院之間可就利潤分配問題進行協商;
八、 各醫院應就管理實現信息化進行協商,并就各醫院實現網絡化管理的出資、建設、各醫院可互相查看、調取的信息的項目等相關事項予以明確;
九、 參與組建亦遠集團各方所承擔的責任;
十、 附件。
除上述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協議必須具備的項目外,參與組建松散型醫院集團的各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除上述所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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