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寶鳴 ]——(2000-7-1) / 已閱17979次
3監督不到位
目前法院對審限制度的監督基本停留在事后監督的形式上,對審判人員在手的案件往往不能掌握其審判動態。人民法院發現的超審限案件大部分通過卷宗檢查,此時,相當數量的超審限案件已通過“技術處理”在卷宗上彌補了程序違法的事實,超審限情況很難發現。在訴訟中對審限提出意見的案件數量較少,大多數案件由于案件實體尚未處理,審判人員大權在握,當事人因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一般不愿反映承辦人的問題。有的當事人不了解審判程序的特點,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已被侵害。對法院審判外部監督的方式雖然很多,但大部分監督都局限于案件實體處理或執行上。比如二審監督,大多在于審查一審判決是否適當。在二審程序發現的一審超審限案件,只要實體處理正確,一般維持原判,對超審限的程序違法不作處理。
4處罰不力
法院對超審限現象的制裁不力相當普遍,而隱性超審限案件由于有一層合法的外衣,基本上沒有任何處理措施。有的法院領導出于對本院整體利益考慮,擔心太多的超審限影響法院榮譽,對隱性超審限案件多睜只眼閉只眼聽之任之。當事人反映強烈的要求審判人員抓緊處理,其余案件多不加過問,只要卷宗質量合格即可。而對超審限的制裁也僅僅停留在表面上,一般為象征性的經濟制裁,沒有落實到錯案責任從嚴處理。
三、超審限現象的危害
1妨礙了法院的公正司法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流轉日益頻繁,訴諸法院的紛爭越來越多,快節奏的訴訟必然要求法院迅速及時地行使審判權,高效率地解決紛爭。訴訟及時判決原則是世界公認的司法最低限度標準之一。“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這一法諺已被無數司法實踐所證明。比如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的案件,法院三年才作出判決,這樣,即使最后的判決結果是公正的,當事人三個月便應實現的公正卻通過三年時間才取得,這樣的公正肯定是大打折扣的。人民法院存在大量的超審限案件,是法院公正司法的嚴重障礙。
2侵犯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國的民事訴訟采取當事人負擔主義,當事人必須承擔因訴訟支出的費用。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訴訟成本過大投入,即使最終勝訴的當事人也會落得贏了官司輸了錢的不經濟局面。案件久拖不決,影響了社會的經濟流轉,尤其有的標的較大的經濟糾紛案件,每天都有利息的損失,無論損失最終落在哪方當事人的頭上,都是對其權益的侵犯。一些有給付內容的案件,由于審理時間長,案件審結后,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和能力已經發生很大變化,難以執行。
3影響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當事人對法院的了解主要來自對個案的處理。案件久拖不決,即使最后的處理結果是公正的,也會使當事人在盲目的等待中對法院產生不信任。當事人因案件不能及時審理,找關系、找門路甚至向承辦人員送禮行賄,容易滋生司法腐敗。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因訴訟的遲延而不為承認。有的當事人因不堪訴訟的拖延而不得不尋求其他不法的解決糾紛途徑,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隱患。
四、解決隱性超審限的幾點思考
無論法官采取何種形式使卷宗合乎規定,案件超審限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法院要完全克服案件超審限,必須解決好司法實踐中的隱性超審限現象。
1立法的完善
首先,將審判實踐中隱性超審限與正當程序區別開來。如明確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延長審限、中止訴訟的條件、程序,使之在實踐中更便于操作。如民訴法第135條規定,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審限。到底哪些是“特殊情況”應有具體的規定。需要延長審限情況主要有:(1)案件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需要做大量工作的;(2)集團訴訟的案件;(3)婚姻家庭或繼承案件當事人有可能矛盾激化的;(4)疑難復雜或新類型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需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的;(5)院長認為確需延長的其他情況等。如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達、缺席判決,而無須適用訴訟中止。申請鑒定亦不必然引起訴訟中止,中止的期間應僅指鑒定部門鑒定的時間,審判人員委托鑒定進行的程序仍應計算在審限內。
第二,建立舉證時限制度。當事人如不能及時舉證應承擔敗訴的責任,防止因當事人隨時舉證、反復舉證影響審判的及時性。
2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
充分認識案件超審限的危害。案件超審限不僅加大訴訟成本,而且嚴重損害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必須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在追求實體公正的同時,積極追求案件程序公正,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院長要以身作則,嚴格把好案件審限關,對延長審限應從嚴掌握,不能姑息。對不符合延長條件的,不予延長;具體延長時間應根據案情需要,而不能一簽就是六個月,同時,應杜絕事后補簽現象,事后補簽的一律按超審限對待。
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水平,防止因法官業務素質低下而延誤訴訟。司法權力無論如何運作,都離不開法官這一操作者,提高審判人員法理功底和業務水平,增強分析和處理疑難案件的能力,是提高辦案效率的重要方面。如需要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應及時決定延期審理,限期舉證;部分事實查清的,可先行判決,以免拖延訴訟。
3建立規范的案件流程制度
建立案件流程制度是提高審判效率,杜絕私辦案的有效途徑。通過制定案件流程動態管理體系,有利于加強對各個審判環節的監督制約,從而使各部門都互相配合,加快節奏,提高整體的工作效率。具體設想是:
建立庭審排期程序。立案庭統一立案后,按兩便原則確定由業務庭或法庭審理,以及案件審理程序,然后排定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徑行通知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庭前準備,再將卷宗移送相關庭室,庭室負責人對移送來的案件指定承辦人員進行審理。通過庭審排期制度,把案件審理順序、審理日期等環節用制度確定下來,使合議庭的工作圍繞庭審開展,保證案件審判的有序運行。
建立案件督辦機制。由審判監督庭對已受理的案件實施審理期限的跟蹤督查。在法院系統內部計算機網絡尚未建全的情況下,審判人員逐案填寫收案登記卡,寫明受理時間、適用程序、承辦人員、開庭日期報審判監督庭,便于審判監督庭對審限進行監督。結案后填寫結案登記卡,連同卷宗交審判監督庭復查后歸檔。適用簡易程序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尚未審結的案件,審判監督庭應及時向承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提出“督辦案件意見書”,督促審判人員及時審結。程序轉換或延長審限、中止訴訟的情況,應報審判監督庭備案。延長審限應提前半個月報院長審批,審監庭對審判人員不能在期限內審結而不符合延長條件的案件,及時報請院長更換審判人員,并對責任人員按情節給予處理。審判人員因公因私長時間不能到崗的,要及時調整審判力量。基層法院應進一步加強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電子數據傳輸技術,從法院開始訴訟程序后,采用專門的電子數據格式記錄訴訟過程,院領導和審監庭利用專用網絡了解和把握整個法院的審判動態,及時督查和指導。
4強化對隱性超審限處罰措施
正確界定案件是否超審限。司法實踐中一般未把隱性超審限現象作為超審限案件處理,使承辦人員對卷宗材料的“技術處理”樂此不疲,借以規避違反程序法的事實。解決此類現象,首先必須明確界定案件的審限標準,對不符合規定轉換程序、延長審限、中止訴訟或在卷宗中造假的行為,均應作為案件超審限來認真處理。使審判人員將精力放在案件審判上,而非卷宗材料的整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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