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水縣公安 ]——(2005-9-3) / 已閱27504次
公安機關如何正確使用簡易程序
白水縣公安局法制科
簡易程序是行政處罰的一種獨立的處理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正確使用簡易程序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節約社會管理成本,公安機關在正常的治安管理中對部分案件使用簡易程序,將充分顯示迅速裁決,及時結案,適時化解糾紛,提高辦案效率的巨大作用。
從對我縣十個派出所及其他執法辦案單位的調查結果看,除交警大隊外其他單位還沒有使用簡易程序,直接影響到工作效率。一方面,辦案單位在警力緊張任務繁重的情況下,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不辭辛苦地查處各種案件,更令他們頭痛的是案件的審批程序繁瑣,常常為審批案件而疲于奔命,那怕是一起簡單的治安案件;另一方面,法律賦與的簡易程序這一有力武器卻沒有使用,既是對警力的浪費,也不利于開展工作。所以,公安機關正確對待和使用簡易程序既是法律賦與的權利,也是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
使用簡易程序的法律依據
治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對違法事實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治安行政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法律活動,所以也稱當場處罰程序。其具體的法律依據主要有《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關于簡易程序作了專門規定,針對某些輕微違法行為需要給與輕微處罰的案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公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對此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另外,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處罰條例》當場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補充通知”,以及就此問題對江蘇省公安廳的“批復”更是對操作執行簡易程序的具體指導。
簡易程序的法律特征
1、 簡易程序是一種獨立的案件處理程序
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種案件處理程序。普通程序一般都有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質證與申辯等必經環節,對部分重大復雜、處罰較重的案件還規定了聽證程序,而簡易程序比較簡單,減少了許多步驟和手續,但它仍是一種完整的案件處理程序。
2、 簡易程序針對的是特定的輕微治安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法》確定了以一般程序為主,在法定適用范圍內才適用簡易程序的原則。只有對輕微的治安行政違法行為,給予的處罰比較輕微,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適用范圍和處罰種類、幅度,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3、 在簡易程序中,治安行政處罰的決定者是執法人員
在普通程序中,執法人員只是案件的調查者,處罰決定必須由行政機關作出。而在簡易程序中,執法人員有權代表行政機關,在確認違法行為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決定。
4、 簡易程序的方式是當場處罰
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實施行政管理、督查過程中,發現治安行政違法行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時,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當場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 執法主體必須具有法律授權
當場處罰必須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依法進行。不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能使用簡易程序,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發現治安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將行為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正在執勤的具有治安行政違法案件辦案權的人民警察處理,而不得直接適用簡易程序。
2、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
適用簡易程序的治安行政違法案件,必須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發現或群眾扭送的,案情簡單,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不需要多方查證即可認定違法事實,且不涉及其它違法犯罪的治安行政違法行為。
3、 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
適用簡易程序,必須治安行政違法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被侵害人對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無須進一步查證。如果案件雙方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爭議,則需要適用普通程序進一步查證。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對處罰的依據及適當性有異議的不在此限。
4、 符合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簡易程序在處罰種類上僅限于警告和罰款,而罰款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中關于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也具體限定在200元以內。
5、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違法案件
(1) 賣淫、嫖娼行為。
(2) 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行為。
(3) 涉外治安行政違法行為。
簡易程序的具體操作
1、 表明身份
執勤民警發現治安行政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準備作出當場處罰的,首先應當向案件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 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表明身份后,應依法向當事人和證人了解案情,調查取證,制作筆錄,確認違法事實。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當事人說明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并向其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聽取其辯解。履行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3、 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處罰決定書》是依法決定對治安行政違法行為人當場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以及決定沒收的法律文書,應認真填寫。
4、 交付《當場處罰決定書》
向被處罰人宣布處罰決定,并由其簽名。處罰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被處罰人,一份交所屬公安機關備案。當事人對當場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5、 備案
使用簡易程序處理治安行政違法案件后,應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存檔備案。當場處以罰款的,20元以下可以當場收繳并出具罰款收據;超過20元的必須到指定的銀行繳納,但對于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因其它原因,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當場收繳。
使用簡易程序應注意哪些問題
當場處罰,往往是由執勤民警在依法執行職務中獨立行使治安處罰權力,要求在適用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嚴格依法辦事,文明執法,認真履行法律手續。
(2) 嚴格遵守治安處罰的有關原則規定。
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人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堅決防止在處罰中草率從事,濫施罰款,以罰代拘。
(3) 當場處罰并非一定當場執行。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