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5-9-9) / 已閱39029次
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難點與出路
山東經濟橋律師事務所 婁本清
從百度搜索,點擊“農民工”,顯示共有1,900,000篇相關網頁;點擊“農民工工傷”,則有161,000篇相關網頁。可見,農民工問題社會關注度之高。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問題多年來是一個難點問題。盡管黨中央、國務院、各級政府非常重視,三令五申,也采取了多種方式試圖解決這一問題,但是現實生活中,侵犯農民工合法的勞動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本人講授《勞動法》課程多年,也在律師行業參與了真實的勞動保險、工傷等案件的處理。深知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情況與艱難。本文從工傷角度探討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難點與出路,以期拋磚引玉,希望大家討論.
為說明問題,先舉幾個案例:
案例一:梁**工傷案
梁**,女,1984年生,住鄒平縣韓店鎮開河村,身份證號碼:37233019841014***。
梁**自2001年6月22日在鄒平縣第*棉紡廠工作至今。2004年元月18日梁**15時下班后(早班7時—15時),即回韓店開河村家中居住,第二天即19日早6時左右從家中趕往工作單位處工作車間上早班。當行至縣城黛溪三路北外環路口時,被一輛機動車撞擊致傷,肇事車輛逃逸,第三人當即被送往縣人民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腦挫裂傷、硬膜外血腫、枕骨骨折。2004年2月7日治愈出院。
梁**的父母及其親屬找到鄒平縣第*棉紡廠,要求支付資金住院治療,廠里答復說,只支付保險賠償金3000元,后經交涉未果,遂在律師的幫助下,于2004年2月13日向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審查后,即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的規定,認定梁**住所為韓店開河村家中,梁**所受傷害系其上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受到機動車傷害,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確認因工作受傷。申請人不服向鄒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鄒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經請示,于2004年8月16日下達鄒復決字[2004]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用人單位又根據《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到人民法院起訴,鄒平縣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2004)鄒行初字第166號行政判決書。工傷認定結論發生法律效力后,經鄒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作出鄒勞仲案字[2005]第038號裁決書,裁決用人單位支付給梁**住院醫療、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59064.66元;并為梁**補交自2001年6月至2005年1月期間的各項勞動保險費中單位應當承擔的部分;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對該裁決書提起起訴,法院經過調解結案。前后歷時一年多時間。
案例二:趙**工傷案
趙**,男,50歲,住鄒平縣魏橋鎮韓家村,身份證號碼:372330551206***。
用人單位:山東**建筑工程公司。
趙**于2005年2月到山東鄒平**建筑工程公司**項目部負責夜間保衛等工作。趙**在工作期間,接受該項目部的勞動管理,為該單位提供了有報酬的勞動。2005年5月8日24時許,當趙延海巡邏至該工地一堆放鋼筋等施工材料的地方,便到停放此處的一輛三輪車內避風休息。凌晨1時許,趙延海從三輪車內下車時,不慎摔倒在地。天亮后被人發現,經鄒平縣中醫院診斷,趙**骨髓損傷。
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認為,趙延海與山東鄒平**建筑工程公司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工傷認定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不予舉證的,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經對趙**一方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確認趙**此次所受傷害是在其從事夜間保衛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傷害,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的情形。
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六條“對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 的答復,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認定趙**此次所受傷害為工傷。
2005年5月9日凌晨發生工傷事故,趙**住進鄒平縣中醫院,由于趙**是單身,家境非常困難,手術需要花錢便向項目部經理要錢,但該經理利用該情況,乘人之危,利用 趙**哥嫂不識字的情況,強行簽訂協議,支付1萬元賠償金妄圖了事。由于無錢看病,趙**不得不手術后回家治療。但回家后由于護理跟不上,只能第二次住進鄒平縣中醫院,后轉院到鄒平縣人民醫院。
由于資金不到位,趙**的病情越來越重,雙上肢與下半身面臨癱瘓的危險。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農民工保險權益的保護,尚有很多漏洞。我們國家為了保護工傷職工的權益,于2003年4月27日頒布《工傷保險條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配合條例的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后頒布《工傷認定辦法》、《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貫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做好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費率問題的通知〉、〈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以下的有些較大市也規定了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對保護農民工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2003年3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適用勞動法律有關問題的復函〉、2005年〈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明確農民工與合同工、“正式工”,享有相同的勞動權益。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及指導性意見,為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農民工工傷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迅速增多,企業為職工參保的意識明顯增強。據人民網2005年9月2日報道,截至2005年8月底,深圳市工傷參保職工人數已達500多萬人,工傷保險制度已覆蓋到區域內所屬全部職工或雇工。其中,80%以上為外來農民工,成全國之最。江蘇省參加工傷保險人數今年有望增
加100萬。可見,工傷保險呈現樂觀趨勢。
但是,同時我們也看到,在工傷保險中也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臨時工”意識。在不給農民工入勞動保險的單位,有大多數領導認為,農民工是臨時工,他們是來打工賺錢的。發生工傷是他們意料之中的事情,風險應當共擔,不應該讓企業獨自承擔。
2、責任意識。有的企業領導,特別是個體、私營老板認為,發生工傷事故是由于職工違章操作,風險責任應當由職工自擔。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