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5-9-9) / 已閱39034次
3、“協議主義”。事故發生后,想方設法給職工一點錢住院看病,讓其簽字達成協議了事。
4、“先積極后消極主義”。為了不讓職工及其親屬申請工傷,在前期,特別是在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全支,等到拖過申請工傷期限,則翻臉,將職工踢出門外。
5、“工作年限主義”。有些企業,甚至有些機關、事業單位在對臨時工、合同工管理中,實行差別待遇。規定連續幾年、十幾年工作的職工才能給參加勞動保險,否則,不給上保險。
6、以商業保險代替工傷保險。
7、其他情形。
造成以上現象的原因很多,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 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在單位上班就是賺錢的,單位已經給發了工資,發生工傷事故應當自擔,是自己倒霉。
2、 不敢申請。認為申請工傷認定就是打官司,企業有勢力,就是申請工傷認定,也不會有好的結果。因此,不敢申報工傷。
3、 不知如何辦。農民工信息閉塞,不知道他(她)或者親屬的人身傷害是工傷。在法律實踐中,遇到很多當事人咨詢時,已經超過申請期限,造成權利喪失或者難以彌補。即使沒有超過期限的,談話中,當問到為何不早公了時,回答不知到哪里處理。
4、 不想申請。農民工進入企業工作,有一部分是親戚、朋友、熟人介紹,或者直接通過單位領導進入。發生工傷事故后,礙于情面,不想走“公”了之路。
5、 心存幻想。“怕”申請了工傷,企業連最起碼的住院醫療費也不給支付。單位領導有的以醫療費用恐嚇職工及家屬,不能讓機關知道,否則,費用一概不管。職工家庭又困難,為了保命,“怕”無錢看病,“怕”馬拉松似的工傷索賠,不敢申報工傷。
6、 其他。
針對以上情況,提醒以下幾點:
1、 立法部門加強工傷法制建設。應當完善工傷法律法規規章建設。
(1)建立方便職工索賠與醫療救助的法規體系。比如,建立工傷案件的先予支付令制度。對于已經申請工傷的職工,在工傷認定期間,根據病情與醫療需要,由法院或勞動保障部門強令單位優先支付住院醫療等與搶救病人有關的費用。
(2)通過立法,明確通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四級的農民工,可以一次性賠償,規定一次性賠償辦法.根據當前法律規定工傷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職工,可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但不能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不能得到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在法律實踐中,大多數發生工傷的農民工希望得到一次性賠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特別是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他們擔心即使裁決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也可能會流于形式.事實上,用人單位不按時支付,工傷職工及其家屬不可能每個月都去討要,申請法院執行太麻煩.不說是外省民工,就是本省、甚至本地的農民工,這種愿望相當強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一至四級的職工對一次性賠償與按月領取津貼的選擇權,無疑是一種現實可行的方案.事實上,在北京及有些省級和較大市已經立法,并在具體的實施中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2、加強工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農民工知道他的勞動權利,以及出現工傷事故后,權利救濟的途徑。打消“不想告”、“不敢告”、“不愿告”、“不知告”的狀況。
3、勞動保障、相關政府法制部門、法院等單位協調配合、創新機制,制定便民、利民措施,建立工傷案件綠色通道,縮短工傷案件的處理時間,優先處理工傷事故。工傷案件,不僅關系到農民工勞動權益的實現問題,而且關系到農民工的人身安全與生命安全,是我國人權保護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引起足夠重視。
4、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管理與教育的同時,強化對工傷單位的處理力度,將處罰落到實處。
5、有權不使,過期作廢。提醒廣大農民工兄弟,當你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千萬不要忘記拿起法律武器.權益有時效、有期限,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60日,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一年.山東省**集團一職工趙某,于204年3月到該集團公司工作,2005年8月1日,在工作崗位發生工事故,機器將其右臂至手劃傷,在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現在病情穩定。部分神經損壞,右手失去知覺。需要第二次治療。
單位為其支付了第一次住院醫療費用,但第二次治療費用不予承擔。2005年8月17日到咨詢,要求通過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途徑處理。但是,因為超過期限,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該職工失去了寶貴的權利,經濟損失最少7—8萬元。現在,由于該職工無法上班,單位拒絕為其安排工作。因此,提醒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兄弟,不要漠視自己的權利。否則,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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