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9-24) / 已閱23831次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最低刑為單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金,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低刑為拘役,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
挪用期貨交易保證金行為,若按挪用單位資金罪定罪的話,則最低刑為拘役,最高刑為10年。若按挪用公款罪定罪的話,則最低刑為拘役,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若按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6條)定罪的話,最低刑為非刑罰處罰方法即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最高刑為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罪,最低刑為單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金,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金。
(二)現行期貨犯罪刑罰配制特點
第一,同一罪刑罰幅度大,編造并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從單處1萬元罰金到5年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罰金,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罪從單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金到15年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金。過大的彈性雖為法官裁量提供了廣闊空間,但易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第二,廣泛適用財產刑,試圖緊跟輕刑化潮流,同時又能起到剝奪犯罪人再犯能力作用。
第三,總體來看,刑罰配制所體現出的刑罰理念依然是重刑主義。最高刑達到15年,10年有期徒刑的居多,國(境)外最高刑一般為5年以下,臺灣最高為7年以下。
(三)改進建議
第一,縮小同一罪刑罰幅度,主要是控制最高刑,最好不超過7年為好。
第二,增加資格刑種類,可將剝奪犯罪人從事特定職業權利,剝奪犯罪人擔任特定職務的權利設為資格刑,由法院判決,以免行政機關再去追究犯罪人行政責任,違反“一行為不再罰”的原則。同時將沒收財產范圍擴大到“特別沒收”,即沒收違法所得,違法工具等,以免在判處沒收財產之外又出現另類“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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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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