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9-26) / 已閱24091次
《取締辦法》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但這并不意味著“三亂”行為主體可以免除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一般不單一表現出來,而是與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重合表現出來,不過對“三亂”行為主體追究民事責任必須是在給他人造成財產利益損失情況下才成立。
六、余論
金融“三亂”是我國金融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大教訓。它至少給我們兩點啟示:第一,應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放松金融管制,培育微觀金融市場主體,使金融市場真正成為“市場化”的“金融百貨公司”,滿足社會發展對資金融通的需求。《實施方案》對《取締辦法》中規定的“三亂”外延作了擴張解釋,比如將針對特定對象進行的有償集資一律視為亂集資而加以禁止,我們認為這是不利于金融市場發展的。第二,加強金融法治,刻不容緩。政府的金融決策必須嚴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規,以防止金融政策偏差。加強金融法治首先要建立金融法網。金融法網的建設包括金融經濟法與金融刑法網的建設二方面。我國金融法網雖已形成體系,但極為粗疏。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僅以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為處罰對象,《取締辦法》中的罰則規定過于簡略,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這一行政處罰措施在罰則中居然找不到。加強金融法治還應解決國家金融主管部門的權威地位問題,尤其是基層人民銀行,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權限過小,以致相當被動,不利于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和指導。
金融是一國經濟的核心,正由于此,“三亂”活動容易長盛不衰,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根治“三亂”的治本之道在于加速金融體制改革,加強金融法治。
當前整頓、查處“三亂”,嚴格區分法律界限是實施金融法治的重要舉措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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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于《西南金融》2001年第5期)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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