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秋竺 ]——(2005-10-4) / 已閱26866次
(一)適應WTO法律框架,完善外資立法
1、 在外資準入方面,繼續擴大外商投資領域,簡化審批程序。
通過立法進一步開放競爭性產業,有步驟地擴大金融、通信、信息、機械、輕工和石化行業等服務領域。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我國新的外資法規,對于逐步放開的投資領域在法律上指定明確的時間表,使外國投資者及時了解有關投資立法和政策制定情況。
我國對外資的審批制度沒有必要仿效發達國家的登記制,但要力爭對外資準入實現國民待遇,同時盡可能的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機關審批效率,比如在各職能部門基礎上建立統一、全權職能部門(招商局等),真正做到審批環節的快捷,高效。
2、在外資待遇方面,要逐漸實行國民待遇。
淡化對外商的優惠,實現公平稅負。在投資主體方面,調整我國長期限制國內自然人作為合資、合作者的規定,使內外投資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機會;在所得稅方面,應統一內外資稅率,取消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 “二免三減”;在外貿管制優惠方面,對國內具有一定出口創匯能力的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均給予其外貿經營者資格;在用匯及生產經營方面,逐漸弱化外資的優惠地位,減少對國內企業在外匯信貸指標上的嚴格限制。
同時,還要取消法律法規中的次國民待遇,減少對外資的限制。首先,減少當地成分要求,在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時應取消當地成分要求作為審批條件,在一些較典型的領域如汽車工業,逐步取消國有化要求。其次,取消地方法規對外資投資企業出口業績的歧視規定,如外資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的一定比例才可享有優惠待遇的規定等。最后,在吸引外資再投資方面,應協調各法律法規中關于外商投資公司和外資企業再投資的規定,并對外資資產和利潤再投資領域及法律地位給予明確的界定。
3、清理法律法規,保證外資立法的協調和統一。
嚴格按照WTO的規定,對近年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廢止或修訂不符合現實需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協調公司法、海關法、外匯管理法、勞動法、環保法等各法律之間以及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關系,盡量減少相互間的矛盾性,增強其統一性、協調性。 同時規范外資立法權限。收回地方的外資立法權限,并將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權收歸對外經貿主管機關單獨或會同有關職能機關行使。 關注WTO的后續發展,做好及時優化我國法律環境的準備,不斷地調整和完善我國的外資法,使其盡快地順應全球化發展趨勢,溶入整個國際大環境中充分地利用和配置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資源。
4、健全公平競爭機制,建立市場秩序法律體系。
隨著投資和生產的國際化,市場限制程度大大降低,資源流動更加自由,大量的吸收外資,特別是跨國公司的大量投資會使市場出現壟斷化趨勢,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采用阻礙競爭的行為將對市場帶來不利影響。為建立公平的競爭秩序,在鼓勵外資進入的同時,要依據WTO規則進一步健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法律,加快反壟斷法的制定,規范外資企業的不法競爭行為。 就我國目前的法制現狀而言,當務之急是加緊制定《反壟斷法》和《反傾銷法》,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5、健全解決外商投資爭端的立法
就目前國內仲裁機構都有權進行涉外仲裁包括外商投資爭議仲裁的狀況,筆者建議改變這一做法,恢復為初期僅CIETAC有權對投資爭議進行仲裁,以保證投資爭議仲裁結果的專業性以及仲裁裁決最終執行的可行性。同時,法律應對是否同意以及如何利用華盛頓公約解決投資爭議作出明確規定,對提交中心管轄的爭議范圍、中心程序當事人資格的確定、提交中心仲裁的條件以及中心仲裁應適用的法律等問題都應該在立法中一一明確。
6、提高我國外資立法的透明度
及時將我國關于外商投資政策規定的法律法規,特別是相關的內部文件等予以公布,讓外國投資者及時了解可能影響他們的期待利益的一些問題,提高外資立法的透明度。這既是改善和優化投資法律環境的要求,也是我國加入WTO后相關協議的客觀要求。
7、盡快制定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
鑒于前述情況,筆者認為我國外資立法完善和統一的最好辦法就是將現行過于分散、交叉、重復的外資法律、法規、管理辦法統一起來,盡快制定一部外資法典。該法典應全面系統的規定外國投資的概念、外商的法律地位、投資形式、法律原則、投資領域、保護范圍、鼓勵與優惠措施、設立與管理程序等等。
(三) 依法行政,構筑良好投資法律環境的關鍵
1、 轉變傳統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首先是轉變執法人員的觀念,使之充分認識到行政不單就是管理,實際上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公共服務,要用“服務”觀念來替代傳統的“行政”觀念。其次,高度重視培訓,把培訓工作看作是一種必要的投資而不是一種成本, 對廣大公務員進行行政法治知識的培訓、考核,促進行政管理者更新知識和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法律素質,為依法行政打下良好基礎。
2、 提高政府管理透明度,實現行政執法的公開化
現代市場經濟的法治理念以及WTO的透明度規則,都要求政府管理透明化,提高經濟政策和經濟管理行為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防止和消除政府的不公開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視待遇和國際自由貿易障礙。 我國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公開化程度很低,務必拋棄暗箱操作,改革執法體制,實現政府行政執法的公開化。
3、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行政執法約束機制。
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職能、辦事程序和依法行政的工作情況,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可以專設一個行政執法投訴機構處理執法投訴問題,以增加公務員的執法壓力,促使其嚴格依法辦事。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每年對政府熱點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以依法行政為主要內容的述職評議。此外,地方人大常委會還應定期組織各種有關法律、規章的執法檢查活動。
(三) 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公正的司法環境
1、 真正地實現司法獨立,樹立法院的公正形象。
確實保障法院的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政黨、政府或領導人的影響,克服審判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從公平角度出發處理外商投資爭議案件,樹立法院的公正形象,讓外國投資者放心的將投資爭議交給中國訴訟,同時有利于提高我國法院及法官的國際形象和威望。
2、提高司法人員法律意識。
提高對司法人員法律專業水平的要求,特別對從事涉外案件的法官嚴格把關。對各級司法機關,除了加強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培養外,還應定期組織邀請法律專家進行法治講座,定期組織法律培訓和考試。嚴格依照《法官法》等的有關規定,獲得相關司法從業資格的人員方可上崗,并且可依相關規定淘汰不合格的司法人員,選拔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優秀人才充實司法隊伍。
3、改進法院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責任心和審判工作的效率。
學習先進的法院管理制度,如廣州海事法院的個案法官負責制,加強和完善合議庭、獨任庭的職能,以法官或合議庭的名義作出判決,做到審與判、權與責的統一,以提高法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促使其認真負責的進行審判,并努力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 改變審判委員會包攬過多的現象,切實實行審判委員會討論重大疑難案件的制度。同時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增加法官公正、平等審判的壓力。
4、遏制司法腐敗,提高審判質量
司法腐敗侵蝕社會對司法的信心,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度不斷降低,這對外商投資甚為不利,嚴重影響了投資的法律環境。進行司法改革,應旗幟宣明地把反對司法腐敗列為首要目標,注意引進廣泛的社會監督力量,同時徹底打破人情與面子等方面的考量,一經查處一律嚴辦,以逐步恢復社會對司法的信心,建立一個清明、廉潔的司法環境。
(四) 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樹立良好的法律觀念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充分認識到外資法的制定并不是僅僅為了制約管理外資企業而給外資企業創制的行為規則,它同時也是為了我們處理與外資的關系所創設的應遵循的行為規則。 同時我們還要加強全球意識,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地區利益,還要看到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適應并參與這種發展和變化,從而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建設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這對于保證外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具有基礎性作用。
結語:用良好的法律環境為外商投資開辟道路
為外商投資者創設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是每一個資本輸入國改善自身投資環境所需達到的首要目標。有專家指出:“在國際投資過程中,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之前,不僅考慮該項投資在經濟上的可行性,更要考慮其投資權益在當地是否有切實的法律保障。投資者對一國投資環境的評價標準,不再局限于鼓勵性的優惠政策,轉而注重投資環境的整體質量,特別是法律環境是否良好,投資者的權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我們必須改善和優化我國投資的法律環境,以良好的法律環境為吸引和有效利用外商投資開辟道路,為民族經濟的發展和騰飛做出最大的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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