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濤 ]——(2005-10-8) / 已閱34259次
2,以醫療機構未完成舉證責任判其敗訴。
3,判患方敗訴。
當采取第三種方式時,我認為, 第一是, 是違法的,理由是醫療機構尚未完成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尚未完成證明其沒有“民法通則”意義上的“過錯”或沒有“因果關系”。 第二, 判患方敗訴,那么已經做了的“醫療事故鑒定”的鑒定費由誰承擔?讓患方承擔,在道理上是說不通了,因為患方在訴訟時就已經否認糾紛構成“醫療事故”了么!(另,就是重新組織鑒定后也不構成民法通則上的過錯的,已經做了的“醫療事故鑒定”的鑒定費也不應該
由患方承擔,理由同前)!就是,判令讓醫療機構承擔已經做了的“醫療事故鑒定”的鑒定費,也說不通,醫療機構到底是敗訴還是勝訴?判令讓醫療機構承擔承擔,其實是人民法院在自己在否定自己的判決。
第三,判患方敗訴,將剝奪那些住院患方以后的申訴權,因為他們不能取得全部的病史資料,也即不能再行鑒定。而沒有新的證據的話,依現在的司法實踐,申訴時誰會理睬他們!!
綜上,只有“保護訴權說”說比較符合該通知的本意.
本文作者為孔濤,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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