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禪 ]——(2005-10-10) / 已閱37465次
從直銷和傳銷定義評析直銷兩《條例》
周禪 熊焱*
備受各界關注的《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9月1日正式出臺,其中《直銷管理條例》將于12月1日開始實施,《禁止傳銷條例》將于11月1日實施。兩條例的出臺在直銷業界備受關注,他們將關系直銷業的未來,當然也吸引了法學界的目光。本文嘗試從法律的角度對兩條例的關鍵詞滯銷、傳銷進行分析和評價。
在漢語中,直銷和傳銷兩個詞的意思區分不明顯;在英文中“non-store retailing”翻譯為無固定地點銷售,也被稱為廣義的直銷,“Direct selling ”翻譯為狹義的直銷。Direct selling 中又包括Multilevel marketing ,翻譯為“多層次直銷”,后者在臺灣叫做“傳銷”。直銷剛進入內地時,傳銷和直銷兩個詞沒有分別,只是98年,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出臺后,傳銷成為非法,相關企業開始稱呼為“直銷”。事實上在學界,一致認為傳銷是直銷的一種,所謂傳銷就是“多層次直銷”。
一、傳銷的定義和評析
這次兩《條例》的出臺,定義傳銷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就禁止傳銷條例答記者答問》對傳銷的解答,《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傳銷”也就是學界所認為的“多層次直銷”,當然也包括“金字塔欺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具體列舉了傳銷的三種形態,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此項規定就是我們俗稱的“拉人頭”,通過發展下線獲取傭金,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行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5、 以下線發展的人數(直接或間接)計酬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即騙取入門費,入門費或存貨負擔換取入門資格或發展他人資格)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交納費用(入門費)或者認購商品(存貨負擔,無退貨限制要求)等變相交納費用
5、 作為交換,被發展人員獲取加入資格或者發展人員(下線)資格
6、 不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團隊計酬,發展下線以下線業績計酬,屬于多層次直銷)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5、 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禁止傳銷條例》是以第二條和第七條分別以概括式和列舉式對傳銷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從立法技術上而言,此兩條的規定并沒有明確地區別傳銷和其他正常經營活動的界限,容易造成誤解,純屬立法的不嚴謹。
首先,從上面對三種傳銷行為的具體分析,此三種行為就是第二條規定的具體化,其實也說不上具體化,實際上就是對第二條的分解,第二條就是第七條三句話的在語文上的合成而已。第七條并沒有在第二條基礎上傳達更多的信息。而第二條的“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表述則表明了傳銷這種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其次,對“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第二條和第七條都有規定組織者和經營者通過一系列的手段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筆者對“非法利益”不甚理解,本來,上述兩條的組織者和經營者所采取的上述一系列手段和方式是被該條例確定為非法,而組織者和經營者因此所牟取的利益當然就是“非法”利益,不會存在利用上述的手段和方式還可以牟取合法利益。因此大可不必在“利益”前加上非法作為限定。這種法律語句在我國的其他法律上也有出現,如《刑法》第165條。
再次,筆者認為,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傳銷行為有些歧義,此項規定為“(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據該項規定,筆者可以得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就是傳銷行為。換言之,組織者或者經營者收取被發展人員交納的費用,授予其加入“組織或計劃”的資格,以此獲取利益的行為就是傳銷行為,同時,該項對“組織或計劃”(雖然該項沒有具體提出“組織或者計劃”的概念,筆者理解為“加入”的對象應該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組織或者計劃”)的性質沒有限定。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話,現實生活中很多交易就是傳銷了,也就是“非法”了。因此,該項規定是明顯的不嚴謹。
另外,通過對第二條和第七條的分析,我們知道傳銷行為的主體應當是組織者和經營者,雖然傳銷行為的構成還存在著其他人員的參與,即被發展人員。當然,組織者和經營者的傳銷行為被條例認定是違法行為,然而被發展人員參與傳銷的行為到底是不是違法行為呢?
筆者認為,這需要看被發展人員是否有轉變為組織者或經營者,如果轉變成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從事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即為傳銷行為;如果沒有轉變為組織者或經營者,只是應組織者或經營者(或上線)的要求發展其他參與人員從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行為,或者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的上線的發展,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后繼續發展其他參與人員,此類行為是發展行為(無論此發展行為系介紹還是誘騙、脅迫),應當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第三種情況是,如果被發展人員只是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上線的發展,參加“組織或計劃”并沒有其他發展行為,或者只是應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上線的發展,從事銷售行為,而沒有其他發展行為,或者只是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的上線的發展,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而并沒有發展其他人的行為,此種情況的北發展人員處于傳銷組織或計劃的最低端或最終端,他們的參與行為是否屬于違法行為,應否承擔責任呢?筆者認為,他們的行為不能應當認定為違法,因為他們沒有傳銷行為(作為組織者或經營者),也沒有發展行為,此類被發展人員還有可能是受害者,由于他們的認識能力,和信息的獲取不足,被欺騙或者被脅迫加入、參與傳銷。對于此類人員的參與行為當然不能認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規定為“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筆者認為,此規定明顯與該條例第一條的規定相沖突,也不符合基本法理。第一條規定為“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可見,本條例的首要任務是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卻認定所有參加傳銷行為系違法,并應當承擔罰款的行政責任。筆者認為對不加區分的參與行為均認定為違法并承擔責任的規定不妥,特別是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很好保護一般參加人員的利益。
雖然,有關人士在《國務院有關負責人就禁止傳銷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中解答傳銷活動中不同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時,區分了三種情況:一是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于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三是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于骨干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以上的解答,我們可以看出與解答內容進一步明確了條例的規定。比如,解答認為對于一般的參與人員,處理的辦法是予以“告誡”,可以理解為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告誡”是條例當中所沒有規定的一種處理方式,也不屬于法定的處罰方式,可以明確的是,對于此種情況是屬于違法行為,但不可以處以2000以下罰款。另外對于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于骨干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條例對于傳銷行為的民事責任沒有涉及。筆者認為,即便如此,根據我國的民事法律,對于受欺騙和脅迫的一般參加者而言,他們損失的利益是應當得到返還的。至于其他被發展人員介紹而自愿參加傳銷的一般參加人員,筆者認為,雖然其參加行為屬于違法,但在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承擔外,一般參加人員的損失可依據民事法律規定獲取賠償。
二、直銷的定義和評析
“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我們可以分解為:
1、 直銷是一種經銷方式
2、 企業招募的直銷員不是本企業正式員工,不屬于勞動關系。
3、 人員推銷,直銷員直接向消費者推銷。區別于電視直銷、廣告媒體、等向消費者推銷的方式(如戴爾)。
4、 推銷行為在固定場所之外,此處的固定場所系直銷公司的場所。交易的發生無固定地點。
5、 推銷的對象是最終消費者,最終消費者一般理解為人員,當然嚴格的講也不限于人員。(理由)
6、 直銷活動的主體是符合條件的企業和人員,即直銷企業和直銷員。他們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直銷的主體。
7、 直銷的產品范圍只能是授權部門公布為準,不能超出范圍。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