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禪 ]——(2005-10-10) / 已閱37466次
但從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直銷方式而言,此種方式除開傳統在我國從事直銷的企業外,其他非直銷企業也有用過此種銷售方式,比如某門窗生產商或銷售商通過招募人員,與被招募人員簽訂銷售合同(非勞動合同),由被招募人員以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名義直接向小區居民進行推銷,以推銷產品數量獲取報酬,沒有售出產品則沒有報酬(即沒有底薪)。此種方式可謂普遍,比如推銷車輛設備,軟件等。
如果法律對此種交易方式加以干預,以高額注冊資金等方式對擬采用或已采用此種銷售方式的企業施加限制,實在是對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粗暴干預。如果此條例是基于此目的而出臺,那么此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與現代市場主體以意思自治,交易自由的潮流背道而馳的。并且縱觀世界其他國家,恕筆者孤陋寡聞,也沒有看到由國家立法對這種交易方式進行干預的先例。
如果此條例是如國務院法制辦有關人士所言,此條例的出臺是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由于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筆者認為直銷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人員分散的特點在直銷理論中,主要是存在于多層次直銷中,按目前條例的規定,多層次直銷已經被列為傳銷,屬于禁止之列,而直銷條例中的直銷屬于單層次直銷,單層次直銷也許也存在有關人士所言的信息不對稱,人員分散的特點,但對社會危害的可能性要比多層次直銷要小得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直銷立法就是規范多層次直銷,沒有規范單層次直銷的立法,其原因是一方面允許多層次直銷的法律中當然包括對單層次直銷的規范,由于就在多層次直銷的內容之中包括單層次直銷,對多層次直銷的規范就當然規范了單層次直銷。但是在這些國家的法律中,對于不被包含在多層次直銷之中的單層次直銷,即只是采用單層次直銷方式的模式是沒有用特殊的法律來規范的。另一方面,就算在禁止多層次直銷的國家,也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單層次直銷。新加坡在允許多層次直銷之前,在《禁止多層次傳銷和金字塔銷售法》之外是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單層次直銷的。比照我國,就相當于只需要有《禁止傳銷條例》就足以,禁止以外的都是允許的。
三、結論
最后,筆者認為兩條例對直銷和傳銷的定義不清晰,界限模糊。也反映立法部門對直銷的研究認識不足,以至于產生對多層次直銷是完全禁止,還是適當發展并加以監管;是順應各國潮流,還是先顧國情的矛盾心態。我們也只有期待著今后的《直銷法》吧,我深信直銷立法會到法律這個層次的。另外筆者注意到有意思的現象,在業界和政府主管部門對直銷立法熱切關注之下,學界對此卻關注甚少,特別是法學界,也許這就是研究不足的原因吧。
參考資料:
《直銷的本質》. 何全勝.新華出版社
《有關負責人就禁止傳銷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50902/1753295291.shtml
《有關負責人就直銷管理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http://blog.tmn.cn/user2/1575/archives/2005/1813.shtml
《陳及:理清直銷與傳銷的本質區別 還直銷清白》
http://finance.sina.com.cn/20050812/0917261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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