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立明 ]——(2005-10-18) / 已閱19458次
5、制定關于股票期權的法規,使這種頗有成效的治理手段在我國企業普及
化,同時也可提高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增強我國科技創新的力度;
6、簡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程序,縮短批準的時間,以便使更多的外
商可以進入風險投資領域。
四、關于資本市場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障礙
由于我國尚未設立創業(二板)資本市場,風險企業如需要在主板市場上市,則必須按照《公司法》第152條關于上市交易條件的規定執行,風險企業如要符合上述條件很難。
另外《證券法》中關于境外上市外資股、紅籌股,《公司法》中資本全額流通,風險資本的法人股性質,以及《證券法》中有關信息披露的制度等,都對我國風險資本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障礙,亟需修改。
(二)立法建議
一方面降低風險企業在國內主板市場上市的條件,在上市過程中,增加市場的力量,減弱政府的干預;另一方面,要加快創建二板市場及其規則。
此外,降低境外上市外資股、紅籌股的條件,依照國際慣例進行資本運作,保障風險資本的順利流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均需立法者努力。
風險投資作為推動知識經濟發展的重要助推器,涵蓋了籌資、投資、管理、退出的動態全過程,對投資環境有著很高的要求,尤其是法律環境在風險投資的發展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缺乏一個系統的關于風險投資的法律體系,風險投資的法律環境缺陷明顯,法律障礙重重,使得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收到嚴重阻礙,尤其是《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上的諸多規定,更是亟需修改和完善。
鑒于此,為了更好地發揮法律對經濟的保駕護航作用,建議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實際國情,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時間內建立和完善一套風險投資的市場機制和法律制度,以促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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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電子郵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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