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11-22) / 已閱52976次
第三,刑事政策的決策主體是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共機構。從最終的決定權來看,刑事政策仍然是被國家權力所壟斷的。
第四,刑事政策是一個系統。從結構看,它是由總體刑事政策和具體刑事政策、全國性刑事政策和區域性刑事政策、長期性刑事政策和臨時性刑事政策等組成的有機整體。從范圍看,它不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還包括刑事社會政策。從手段上看,它不僅不限于刑罰手段,也不限于與刑罰相關聯的手段如保安處分等,而是包括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的一切手段,以及對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改善犯罪被害人處境的相應手段。從中心詞看,它落腳于“策略”和“措施”,前者可以說是宏觀上著眼,后者可以說是從微觀上著眼,它們是國家對犯罪現象及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整體反應。
第五,刑事政策存活于過程中。從刑事政策問題的出現與形成,到刑事政策決策的制定及其合法化,再到刑事政策的執行、刑事政策的監控、刑事政策的評估,最后到刑事政策的繼續、調整或終止,這是一個動態的、完整的過程,刑事政策就存活于這樣一個過程中。
在刑事政策范圍方面,劉仁文博士持廣義說,認為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含義:
首先,刑事政策不僅包括對犯罪的預防、控制和懲治,還包括對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態度。
其次,刑事政策不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還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和刑事社會政策。
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進行刑事立法時所奉行的政策。 包括刑法立法政策,刑事訴訟法立法政策,還可以包括刑事執行法立法政策以及相關的刑事社會立法政策 。或者從另一角度看有實體方面的政策和程序方面的政策,價值層面的政策和規范方面的政策,抑止犯罪的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政策和保護被害人的政策 。
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動過程中所奉行的政策,它主要涉及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環節。包括黨和國家從全局上確立的刑事司法政策,偵查機關的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的刑事司法政策,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執行政策,是指在刑罰和某些刑罰制度的執行階段所奉行的政策。主要包括監禁刑的執行政策,社區刑(包括管制、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執行政策,死刑和死緩的執行政策。
刑事社會政策是一種除去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之外的,與社會治安和刑事犯罪有關的公共政策。這種公共政策可以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主要包括與社會治安和違法犯罪直接相關的刑事社會政策(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收容遣送、"雙規")以及與社會治安和違法犯罪間接相關的刑事社會政策(如戶口政策、貧富政策)。
再次,刑事政策之“刑事”亦應作廣義理解。首先,不僅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所作出的國家反應屬刑事政策范疇,而且對那些雖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但屬于犯罪學上的犯罪行為所作出的國家反應也屬刑事政策范疇。 而且,象對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采取防護措施等也屬于刑事政策的范疇。其次,不僅對真正意義上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態度屬于刑事政策的范疇,而且對那些雖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但受到國家某種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處罰的人(如被勞動教養者、被收容審查者、被收容遣送者、被強制戒毒者和被強制收容教育者等等),以及對那些雖然不屬于直接犯罪的被害人但由于某種原因陷入困難境地的人(如受災受難者、失業下崗者)所采取的態度,也都屬于刑事政策的范疇。
(三)筆者的初步看法
盧建平教授、曲新久教授以及劉仁文博士三位學者在刑事政策的很多基本問題上都比較一致,基本上都持廣義說,主張以刑事政策為中心建立刑事學一體化的方法論,其中劉仁文博士的觀點更加全面。這反映了我國學者對刑事政策的看法正在逐漸趨于一致。綜合三位學者的觀點,我們可以歸納出刑事政策的概念與范圍以及相關問題。
第一,刑事政策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機構為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正義,圍繞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對治安違法分子、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戰略、策略和措施的總和。
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圍不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還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和刑事社會政策。刑事社會政策與其他社會政策的區別標準主要是“權力”與“目標”。
第三,刑事政策是刑事學一體化思想的核心。刑事學一體化思想是刑法學發展的邏輯結果。人類社會自從有了刑罰后,可以說就遵循了刑事一體化,只不過這是在刑法學沒有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以前的不自覺狀態。近代刑法學成為了一門獨立學科后,犯罪學、刑事訴訟法學紛紛獨立,于是學者們各自為陣。刑事政策學作為一門學科出現后,人們開始意識到建立刑事一體化的刑事學體系的重要性。在我國,老一輩學者甘雨沛、儲槐植先生首先提倡,盧建平教授、曲新久教授、梁根林博士等也大力主張。刑事一體化思想也是西方三大法學流派逐漸相互吸收在刑事學領域的反映。刑事學對正義的追求、對規范的解釋都必須在刑事法的適用中體現出來,指導、影響刑事法適用的重要因素就是刑事政策。法社會學在本世紀的發展、犯罪問題日益突出的現實逐漸將刑事政策推到了顯學的地位。犯罪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刑學在學科獨立的同時開始關注彼此之間的聯系,逐漸走向一體化,力求刑法適用的最佳社會效果。刑事學逐漸成長為體系完善、邏輯嚴密、內外協調的有機整體,刑事政策學則是這一體系的核心。刑事政策對刑事法的運用有導向功能,它可以促進、擴張、限制刑事法的運用。以刑事政策學為導向,以刑法學為主體的刑事一體化成了刑事學的最基本的方法論。所以建立在廣義論、政策科學和決策科學基礎上的刑事政策學必須以刑事一體化為基礎。
第四,刑事政策畢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公共政策,與法治國家的刑事法律如何協調,以取得最佳實施效果,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般認為刑事政策具有靈活性的特點,與刑事法律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筆者認為,首先,刑事政策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違背憲法的刑事政策應該歸于無效。但這里有兩個問題:一是刑事政策本身可以對憲法的解釋和運用產生重大影響,如上世紀60年代美國刑事司法革命就是在刑事政策引導憲法適用的背景下發生并取得巨大成績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判斷在刑事政策影響下對憲法的修改、解釋、適用是否違憲從而判斷刑事政策的效力?二是如果憲法本身欠缺法治因素,不是或者說不完全是“憲政”意義上的憲法的時候,如何解決刑事政策與憲法的沖突問題?筆者的初步看法是這兩種情況下還是應該以憲法為依據,在刑事政策影響下對憲法修改、解釋只要嚴格遵循了程序主義原則則對憲法修改、解釋具有合法性。其次,刑事政策必須受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刑罰謙抑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程序法定原則、辯護原則以及證據裁判原則等的約束,并符合公正、人道的法哲學理念。
二、轉型時期的社會特點與違法犯罪特點
(一)社會轉型含義及特點
社會轉型是指社會中的人、社會整體結構(政治、經濟、文化、意識形態)的整體性、結構性的變遷與發展。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是指當代中國社會中的人、中國社會整體結構(政治、經濟、文化、意識形態)的整體性、結構性的變遷與發展,即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和信息社會、從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的整體性、結構性的社會變遷和發展。
從這個定義來看,社會轉型的主體是從事現實歷史活動的實踐的人;社會轉型的本質是人與社會整體結構發生質的變化,而成長為另一類型;社會轉型的基本內容是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意識形態多樣化、社會中人的地位主體化、自由化以及人的觀念和物質水準的現代化;社會轉型的最終基礎是生產力的變革,即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信息社會的轉變;社會轉型的目的和意義,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社會轉型的過程是一種特定的傳統因素與現代因素此消彼長的進化過程和整體性的社會發展的動態過程。[4]社會轉型的方式有自下而上的自然演化型和自上而下的理性建構推動型,我國當代社會轉型屬于后者。
社會轉型一般具有整體性、復雜性與過程性或者說長期性的特征。20世紀下半葉中國的社會轉型,大致可分為建國后的30年和改革開放以后的20年這樣兩個階段。當前中國的社會轉型一般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為開端,社會轉型的特征除上述外還有高度的自覺性和計劃性、高度的系統性和配套性、全方位的大開放性和趕超跳躍性、復合性、非規范性、不確定性和弱防護性、政治與經濟轉型的不協調性等。
(二)轉型社會的特點
社會轉型要經歷一個或長或短的過渡時期,這種過渡時期就是社會轉型期,處于轉型期的社會可稱之為轉型社會。
關于當代中國轉型社會的特征,有學者歸納為: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利益結構的重組;傳統權威的流失和社會權力的轉移;社會制度(體制)的變遷和社會發展方向的變化;社會群體之間、個體之間、不同的社會力量之間的競爭和沖突加劇;信仰的危機和價值觀的多元化;社會心理的焦慮和迷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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