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5-11-23) / 已閱19044次
美聯社2005年11月3日報道:新澤西州大西洋城法院審理另一起“萬絡”索賠案時,陪審團認定默克公司已經把服用 “萬絡”的風險告知了患者,公司對這位男性患者“心臟病發作” 不承擔責任。
本案原告弗雷德里克先生為治療其關節疼痛服用了約2個月的“萬絡”,后來因“心臟病”發作起訴默克公司,理由是公司不僅沒有告知他服用“萬絡”的風險,而且利用無良手段把有問題的藥品推銷給醫生和病人。
默克公司反復強調 “萬絡” 從上市到公司召回此藥前一個月, “萬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有FDA認證,并且通過證人證明公司對其安全性深信不疑,直到有研究報告指出患者連續服用“萬絡”18個月以上“心臟病發作”和“中風”發生的風險成倍增加。公司辯駁原告服用“萬絡”的時間只有兩個月,不足以達到發生風險的水平,且原告本身就有高血壓病史,身體超重,而且正跟其單位上司發生爭執。
這場長達7周的訴訟中,只有一位陪審員認為默克公司未能給原告適當的風險告知。最終陪審團認定默克公司已經履行了 “萬絡”風險的告知義務,對患者心臟病發作不承擔法律責任,判決原告敗訴。
以上兩篇新聞報道,反映出美國普通法系在審理由藥品不良反應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時與我國司法實踐存在著明顯差異。我國目前在藥品不良反應產生損害結果時,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可以遵循,這對我們成文法法律體系國家而言,的確是一個缺憾。
按照美國普通法的傳統,因過失行為導致的侵權訴訟,原告不需要承擔完全的證明責任,只需要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完全處于被告的控制之下,或者證明如果沒有被告的過失行為就一般不會產生侵權。而被告則需要證明其沒有過失行為,或者其所有行為都盡到了“注意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當然,從以上兩個不同判決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中、美兩國醫療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也表現出一些共同點,這也反映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互相借鑒、逐漸融合的發展趨勢。
參考:
http://www.abcnews.go.com/US/LegalCenter/
http://www.abcnews.go.com/Health/wireStory?id=1053796
http://www.abcnews.go.com/US/LegalCenter/wireStory?id=1053452
James V. calvi
何家弘 《當代美國法律 》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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