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5-12-11) / 已閱27735次
死刑廢止過渡期的刑罰階梯
歐錦雄
內容提要:死刑走向廢止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但是,從我國現實情況看,我國現行刑罰階梯仍需保留死刑,F在,我國正處于死刑廢止的過渡期,從死刑順利走向廢止的角度看,我國現行刑罰階梯存在著諸多弊端,因此,我國應對現行刑罰階梯進行重構,并對刑罰階梯中的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等刑種進行修改和完善。我國死刑廢止過渡期的刑罰階梯應構建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和死刑六種。
關鍵詞:死刑、廢止、過渡期、刑罰階梯、改革。
刑罰階梯是指刑法中各種刑種由輕到重排列而形成的拾級而上的刑種體系。刑罰階梯概念的提出,是為了使各種刑種關系明晰、層次分明,讓人們更好地判斷各種刑種是否具有科學性,也便于司法適用。刑罰階梯的建立應是一種刑法立法活動,刑罰階梯是規定各罪種法定刑的基礎,也是適用刑罰的起點。因此,刑罰階梯是否科學、合理將影響到刑罰適用的公正性,最終也會影響到刑罰目的的實現。這些年來,刑法學界對我國現行刑法刑罰階梯的死刑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一些學者提出,我國應全面廢除死刑,而許多學者則提出現行刑法規定的許多死刑罪種(如經濟犯罪)應廢除死刑,有部分學者則提出截然相反的觀點,他們認為,現在,我國不但不能廢除死刑,而且應強化死刑的適用。誠然,從歷史發展規律來看,死刑廢止是歷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國,死刑的廢止將是一個漫長歷程。目前,我國正處于死刑廢止過渡期,過渡期過后,死刑必將廢止。但是,從死刑順利走向廢止的角度看,我國現行刑法的刑罰階梯確實存在不少弊端,因此,本文在闡明死刑的基本立場后,著重研究死刑廢止過渡期刑罰階梯的改革問題。
一、死刑的理性思考
死刑在我國現行刑罰階梯里依然占據重要地位。在世界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我國的刑罰階梯應否廢除死刑呢?在研究死刑廢止過渡期刑罰階梯的改革問題前,筆者在此先闡明自己的死刑基本立場。
從世界范圍看,關于死刑存廢的論戰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自建國以來,我國的死刑政策一直是暫不廢除死刑,堅持少殺、慎殺,反對多殺,禁止濫殺。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的一些學者提出了廢止死刑的呼聲,并得到學界相當多人的支持,但是,反對死刑廢止的刑法界人士(尤其是司法實務界的人士)對此不以為然,甚至有人提出應強化死刑適用以應對日趨惡化的社會治安形勢。這樣,死刑存置論者和死刑廢止論者又掀起了死刑存廢的論戰。有學者認為,從應然性上來說,我們應當提出死刑廢止的問題,并大力加以弘揚。從實然上來說,死刑廢止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死刑存廢也囿于抽象地討論,而必須結合一個國家的實際狀況。我國死刑目前不宜廢止,但卻應當加以限制。只有經過刑法改革,逐漸實現了刑罰輕緩化,死刑的廢除才可能真正提上議事日程。(1)這一論述實際上顯現了死刑廢除的遠景設想,即我國死刑政策的遠期目標是廢除死刑,而現實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應限制死刑,而實現死刑廢除的最終目標需循序漸進,逐步減少死刑,最終廢除死刑。筆者對這種理性的死刑存廢觀在大體上表示贊同。
具體的刑事政策是指國家針對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某一特定問題而制定的具體對策和行動準則。死刑政策是一種具體的刑事政策。(2)死刑政策制定的好壞關系到犯罪形勢起伏和社會治安的現狀,進而影響到國家的穩定和人民生命、生產秩序的安全,因此,死刑的存廢不能僅憑情感的好惡來決定,而應理性地對待。目前,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從人口的情況看,我國有十三億人口,和整個歐洲和拉丁美洲的人口總和差不多;從經濟發展情況看,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各省市自治區發展不平衡;從民族成分看,共有56個民族;從文化傳統看,我國國民受儒家文化、社會主義文化、西方文化等影響,且呈現出個體差異性;從受教育程度看,各種學歷、層次的人均有,但是,多數人的文化教育程度較低;從治安情況看,近幾年我國的犯罪形勢呈上升趨勢;從價值觀來看,由于我國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尚未達到一定程度,人們對生命、自由、人格、財產等價值觀念,還未達到較高的水平,在價值觀念上,人們并未形成普遍崇尚生命,反對死刑的潮流,相反,報應刑觀念對民眾觀念影響較深,“殺人者償命,欠債者還錢”是大多數人的觀念,大多數人反對死刑廢止。因此,我們應基于這一國情之下來考慮死刑的存廢。
刑罰具有較強的威懾力,這是刑罰與其他強制措施區別的關鍵特征,在所有刑罰種類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它可以抑制可能犯罪的人不去犯罪,或者抑制正在犯罪的人不去犯重大的罪行。這種強大的威懾力可以在人們已認識到其存在的情況下產生作用,也可能是在人們的潛意識里產生抑制作用。我國國情復雜,各種層次、各種素質的國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懾力對大多數人會產生較大的抑制作用,因此,從犯罪的一般預防來說,現階段,死刑對預防社會上不穩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嚴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罰不可代替的作用。從特殊預防來看,我國社會上確實存在著罪大惡極、死不悔改的罪犯,實踐中曾出現采用殘忍手段殺害十幾名,甚至幾十名受害人的慘案,犯罪人甚至在被判刑后毫無悔改之意。從理論上說,任何罪犯均可以改造成為棄惡從善的人,但是,從實踐來看,在我國現有的監獄改造資源之下,許多前述類型的罪犯在其有生之年里是幾乎不可能改造好的,若這些危險分子不被判死刑,那么,當這些罪犯在監獄里接觸到其他犯人、干警以及干警家屬等人時,這些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就有可能遭到侵害。有朝一日這些罪犯越獄出去,那么,社會上的廣大群眾就有可能慘遭殘害。因此,從特殊預防來看,對這種罪惡透頂的罪犯應適用死刑,讓其無法再次犯罪。
死刑廢止論者認為,死刑是不人道的。他們認為,人的生命權利是天賦予的,這一權利任何人也不能剝奪,天賦予的生命只有天才能收回。因此,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結束,即不能人為地加以剝奪。犯罪分子殺人是野蠻的、殘酷的,而國家設置的死刑同樣也是殘酷的、野蠻的,只不過是形式不同、指向的對象不同而已,實質上并沒有區別。因此,剝奪一個犯罪者的生命也都應該認為是不人道
的,是應當受譴責的。(3)筆者認為,任何刑罰均會使犯罪分子感到痛苦,無期徒刑也不例外,它使犯罪分子終身失去自由、失去“性福”,終身被強制勞動卻又得不到報酬。從犯罪分子受痛苦這一角度上講,無期徒刑是不“人道”的。我們是否因此而廢除無期徒刑呢?在一些廢止死刑的國家里,對身患絕癥、痛苦不堪的病人施行“安樂死”是合法的,能否因病人的死亡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而認為這“安樂死”不人道呢?幾乎每個國家規定有正當防衛制度,法律允許人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剝奪犯罪人的生命而并不認為是違法,能否因犯罪人之死是人為原因所致,而認為正當防衛不人道呢?某種刑罰是否不人道,應置于這個國家社會實際狀況來評判,在一個幅員廣泛、人口眾多、情況復雜的國家里,如果死刑具有強大的威懾力,能抑制無數的惡性案件發生,并應成為刑罰階梯中尚不可少的部分時,就不能說死刑是不人道的刑罰,因為,死刑的立法和適用所產生的強烈震懾力使無數的民眾可以免受犯罪分子的不人道侵害,可以使國家統治秩序、人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得以維護。反之,如果死刑本來是一個國家必不可少的刑罰,但是被不適時廢除了,并導致社會惡性案件大量發生,無數民眾慘遭不人道殺害,社會動蕩不安,那么,這種為了使犯罪分子得到“人道”處罰而反而不考慮無數善良國民人權的缺乏死刑的刑罰階梯,才是真正不人道刑罰階梯。這樣的刑法則變成了惡法?傊塘P人道與否具有相對性,死刑在一個國家里是否屬于人道的刑罰,應置于該國的現實情況來評判。
從人類刑罰發展史看,各國的刑罰階梯是從以肉刑為中心到以自由刑為中心演變發展的,是從不文明的刑罰階梯到文明的刑罰階梯發展的。當國家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死刑是最終要被廢除的。隨著我國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以及法治的潛移,我國有朝一日將變成高度法治化的國家,這時,國家的各種立法較為完善,司法日益公正,絕大多數公民的守法觀念較強,誠實守信成為了絕大多數公民的基本品質,人們對生命、自由、人格、財產等權利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較大變化,人們普遍崇尚生命,反對死刑。犯罪人受到財產刑、資格刑和自由刑等較輕的刑罰也將感到強烈痛苦,廢除死刑也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和較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在這一情況下,死刑成為了沒有必要的刑種,這時,我國廢除死刑就成為順理成章之事。
一個國家在死刑廢止的條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不合時宜地廢止了死刑,就會使國家和人民受到不必要的侵害,還可能導致社會和經濟停滯不前,甚至倒退。從我國現實國情看,死刑在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中還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從政治、經濟、社會和技術角度分析,廢除死刑尚沒有可行性。(4)因此,從我國現實情況看,我國的刑罰階梯仍需死刑這一刑種。死刑具有強烈的威懾力,但是,并不是死刑規定得越多,犯罪會越少,歷史證明,靠嚴刑竣法并不能減少犯罪,相反,還可能增加犯罪。其實,刑法規定死刑的罪種過多,死刑的威懾力反而會減弱。目前,我國97年刑法典規定的可判死刑的犯罪達69個之多,這是死刑立法膨脹化。在死刑適用上,一些地方也出現適用死刑過多的現象。因此,我國現階段確需在立法上減少可適用死刑的刑種,在司法上應嚴格限制死刑適用,在經過若干年后,一旦條件成熟即可廢除死刑。
二、從死刑順利走向廢止的角度對我國現行刑罰階梯的評價
當社會發展到一定文明度時,廢止死刑是必然之舉。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廢止死刑的成熟條件,但是,我們應著手規劃死刑廢止的藍圖并制定其時間表,廢止死刑應循序漸進,既要使規定死刑的罪種數逐漸減少,也要使死刑的實際適用數量逐步減少,同時也應使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種具有合理的規定,一旦時機成熟,廢止死刑即水到渠成。
刑罰具有威懾作用,它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在一個時期內,一個國家所存在的犯罪總量是有升有降的。但是,從總體上看,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時期內,其犯罪總量是在一個有限的幅度內振動的。因此,在一定時期內,國家所投入的刑罰總量應與犯罪總量基本相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預防犯罪。否則,過多或過少的刑罰總量均不利于控制和預防犯罪。79年刑法典頒布后,我國出現的犯罪高峰期,即是在由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過渡期里,整個社會的刑罰總量投入不足所致。一個國家的刑罰總量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刑法里所確立的刑罰階梯的輕重,二是司法實踐中實際適用刑罰總量的輕重。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里,死刑在刑罰階梯里占有重要的地位。即使較少適用死刑的國家,死刑的威懾力依然是強大的。我國現行刑法中的死刑罪種較多,且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死刑的實際適用數較大,因此,死刑在我國的刑罰總量中占有相當重的比例。目前,如果我國馬上廢除死刑,我國的刑罰總量將大量減少,若此,我國的刑罰總量將不足以控制和預防犯罪,社會秩序將不穩定。因而,我國死刑的刑種應逐漸減少,適用的死刑數也應逐步減少,同時,刑罰階梯中的其他刑種(主要指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罰量應相應增加,只有這樣,才能使整個社會的刑罰總量和犯罪總量相當。
刑罰階梯的設置是刑罰實際適用量的前提,如果我國要廢止了死刑就要根據我國現行的文明度和國情設置其合理的刑罰階梯,以應對死刑廢止后因刑罰總量減弱而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目前,我國應屬于死刑廢止過渡期。但是,從現行刑法設置的刑罰階梯來看,存在不利于逐步廢止死刑的弊端,具體表現如下:
(一)死刑立法膨脹、死緩存在程序缺陷。我國現行刑法典的罪名總數為412個,其中:死刑罪名69個,占全部罪名的1/6強。與世界其他國家比較,無論在絕對數量,還是在總罪名數量中的相對數量方面,我國的死刑規定都名列前茅。(5)我國死刑立法膨脹化與我國的文明度極不相稱。我國刑法規定的死緩制度在程序上也存在欠缺。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犯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就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但是,由于不需按普通審訴訟程序重新審理,因此,對于犯罪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故意犯罪?犯罪人并沒有得到辯護的機會。這是死緩制度的弊端,它可能導致死刑(立即執行)被濫用。
(二)無期徒刑缺乏應有的剛性。如果廢止死刑,那么,無期徒刑則成為最具威懾力的刑種。但是,我國現行的無期徒刑缺乏應有的剛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有減刑、假釋制度,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在實際執行了十年刑罰后,就可能因減刑或假釋而回歸社會。對于許多殺人、爆炸、放火、貪污等重大犯罪來說,他們才經過10年的刑罰執行期,就可能就得減刑(或假釋),這是罪刑不相當,大大降低了無期徒刑應有的威懾力。這不利于死刑逐步減少或完全廢止后刑罰總量的適度增加。
(三)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過低。有期徒刑是最主要的自由刑。一旦廢止死刑,那么,原來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許多罪種,其最高刑就可能會隨之降格為有期徒刑。但是,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僅為15年,數罪并罰也才20年。與歐美許多已廢止死刑或很少適用死刑的國家相比,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有期徒刑顯得過低,例如,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的有期徒刑最高刑為24年,另意大利反恐怖主義的特別立法對《刑法典》規定的24年期限作出變通,規定對于以恐怖主義或顛覆為目的的綁架罪可判25年至30年有期徒刑。(6)新的《法國刑法典》規定的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為30年。(7)瑞士聯邦刑法典規定的有期徒刑最高刑為20年。(8)數罪并罰時,我國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其最高刑為20年,這顯然過低。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犯數罪的情況下,有期徒刑最高可達30年,(9)而有些國家則規定,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采取相加原則,并不封頂。因此,有些國家在實行數罪并罰時出現判犯罪人有期徒刑1000多年,甚至上萬年的例子。在我國,一旦許多罪種廢除死刑或全部廢除死刑,原來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許多罪種,其最高刑就可能降格為有期徒刑,而我國現在的有期徒刑最高刑僅為15年,刑期過低,因而,整個社會的刑罰總量將大幅降低,這不利于社會整體預防犯罪。
三、我國死刑廢止過渡期刑罰階梯的改革
目前,我國刑法的刑罰階梯(主要指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就刑罰種類的形式體系而言,這一階梯是相對合理的。但是,這一刑罰階梯中各種刑種所包含的內容仍存在著不少缺陷,前面已對這些缺陷進行了分析。為了使我國死刑廢止最終成為現實,我國應在死刑廢止過渡期內構建合理的刑罰階梯(包括形式合理和內容合理)。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死刑廢止過渡期的刑罰階梯應為:罰金(由附加刑上升為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刑。在這一刑罰階梯里,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四種刑種所涉內容應進行重大改革,具體改革措施如下:
(一)死刑(這里指立即執行的死刑)的改革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達69個,從絕對數來說,我國的死刑罪種過多,應大幅度減少。筆者認為,可判死刑(指立即執行)的罪種應主要限于四類犯罪:(一)危害國家安全罪;(二)暴力性犯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4)軍職罪。由于導致我國刑種過多的原因有二:一是立法技術缺陷(主要指濫用法條競合技術),二是有些罪種罪不該死。因此,我們可采取以下措施減少死刑罪種的數量:第一,將法條競合的兩個或幾個條文所確定的數個罪種合并為一個罪。(10)例如,將第102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08條規定的投敵叛變罪和第109條規定的叛逃罪合并為一個罪“叛國罪”,第二,將一些具有相同特征的、較為相似、相近的罪種合并為一個罪種。(11)例如,將第114、115條所規定的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并為“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如,將第125條、第127條所規定的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和核材料的死刑罪種合并為“涉牽槍支、彈藥、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財產罪(主要指盜竊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中的死刑罪種,除個別罪種外,全部將其法定最高刑減為死緩(后面將提到將死緩增加為新的刑種)或無期徒刑。通過前述方法,可將死刑罪種減為十多個。隨著我國的文明度的增加,死刑罪種還將進一步減少,直至完全廢除。
(二)增加死緩為新的刑種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從實踐情況看,絕大多數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最終得到了減刑。可見,死緩對于限制死刑的實際實施具有積極意義。由于死緩仍保留死刑執行的可能性,所以,死緩具有強于無期徒刑而又弱于死刑立即執行的威懾力。為了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種數量,同時,又能更好地發揮死緩的作用,我們可以將死緩單獨作為一個刑種,并把現行刑法規定最高刑為死刑的許多罪種的最高刑確定為死緩。這可以緩和死刑廢止論者和死刑存置論者雙方的沖突,也可使犯罪者有悔過自新的機會。在將死緩作為逐步廢止死刑的一個過渡性刑種后,我們應對死緩刑種進行改良,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死緩的緩刑期可定為2年至5年,讓法官根據案情和犯罪分子悔罪表現確定緩刑期。二是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故意犯罪是否應改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應規定按普通審程序再行審判,由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犯罪分子有辯護的權利,審理后才最終確定是否改為死刑立即執行。
對現行刑法規定最高刑為死刑的罪種而言,可將最高刑由死刑減為死緩的罪種,主要指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當然也包括其他類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緩的罪種也應限制,其罪種總數也只能有十多種。罪種數量的限制方法可按照前述死刑(立即執行)罪種的限制方法進行。例如,可將第151條至第157條所規定的9個走私罪罪種合并為“走私罪”一個罪種,并將其最高刑規定為死緩。又如可以將192條至200條規定的9個金融詐騙罪和224條的合同詐騙罪以及266條的詐騙罪合并為“詐騙罪”一個罪種,并仿照第264條盜竊罪的立法技術,將一般的詐騙行為最高刑定為無期徒刑,并規定有下列特別嚴重情形之一的(列舉),最高刑可判死緩。筆者認為,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可定為死緩,同時,為了促使腐敗分子退贓,可規定,如果在死緩緩刑期間發現犯罪分子仍占有數額特別巨大的贓款尚來交出的,可改為死刑(立即執行)。
(三)無期徒刑的完善
無期徒刑是廢止死刑后刑罰最重的刑種。因此,在死刑減少甚至廢止后,無期徒刑應顯現其威懾力,然而,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所確立的假釋和減刑制度,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分子在經過減刑并實際執行十年刑期后,就有可能因減刑而早早回歸社會,或者實際執行十年刑期后,因假釋而較早地提前回歸社會。這使無期徒刑的威懾力大大降低。因此,有必要完善無期徒刑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無期徒刑應從幾方面予以完善:1、無期徒刑經過一次或多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且其無期徒刑第一次減為有期徒刑的期間應為25年至35年。2、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實際服刑二十年后才可以被假釋,且現行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的內容應保留,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三)有期徒刑的改良
一旦死刑罪種大幅度減少或死刑廢止,社會的刑罰總量將大大減少,就可能不足以控制和預防此時的犯罪總量,因此,國家應通過增大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罰總量來應對這一狀況。由于許多重罪最高刑由死刑減少無期徒刑。因此,許多原來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其最高刑將相應地減為有期徒刑。然而,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最高刑僅為15年,這顯然不利于國家適用有期徒刑來增加刑罰總量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現行刑法中的有期徒刑進行改良,筆者認為,可通過以下兩方面進行改良:(一)將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定為25年;(二)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為35年。
四、對我國現行刑罰階梯中的死刑所進行的立法梳理
通過對現行刑罰階梯改革后,死刑廢止過渡期的刑罰階梯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刑。對于現行刑法典所設置的69個死刑罪種而言,我們應對這些罪種的最高社會危害性進行重新評介,然后,根據前述第(一)、(二)項死刑改革措施,對這些死刑罪種進行立法梳理,有的罪種應廢除死刑,并將其最高刑定格為無期徒刑,有的罪種的最高刑則定格為死緩,只有少量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種才可保留死刑,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將這69種死刑罪種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立法調整:
(一)廢除部分罪種的死刑
這些被廢除死刑的罪種,有的可將其最高刑定格為無期徒刑,有的將該罪廢除而按其他罪定罪處罰[主要指資敵罪(112條)和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446條)]。具體而言,廢除死刑的罪種包括:
1、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罪種
資敵罪(112條)(因為資敵行為為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幫助行為,因此,可廢除該罪。廢除該罪后,資敵行為可直接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定罪處罰)
2、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的罪種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205條);(2)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6條)。
3、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罪種
盜竊罪(264條)
4、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罪種
(1)傳授犯罪方法罪(295條);(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328條第1款);(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328條第2款);(4)組織賣淫罪(358條)。
5、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的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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