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5-12-11) / 已閱27736次
受賄罪(385條)。
6、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罪種
(1)投降罪(423條);(2)戰時臨陣脫逃罪(424條);(3)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446條)(這些犯罪行為可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搶劫罪定罪,因此,可廢除該罪。)。
(二)將部分罪種的最高刑定格為死緩
將其最高刑定格為死緩的罪種有:
1、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的罪種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的9個罪名合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然后,仿照盜竊罪的立法方式將生產、銷售假藥罪(141條)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條)的兩種情況規定其最高刑為死緩]。
(2)走私罪{由走私假幣罪(151條第1款)、走私文物罪(151條第2款)、走私貴重金屬罪(151條第2款)、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151條第2款)、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153條)、走私廢物罪[155條第3款和刑法修正案(四)]合并為“走私罪”}
(3)詐騙罪[將金融詐騙罪一節的8個罪名和224條合同詐騙罪以及266條詐騙罪合并為“詐騙罪”,然后,仿照盜竊罪的立法方式將集資詐騙罪(192條)、票據詐騙罪(194條第1款)、金融憑證詐騙罪(194條第2款)、信用證詐騙罪(195條)的三種情況規定其最高刑為死緩。]
(4)偽造貨幣罪(170條)。
2、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罪種
故意傷害罪(234條)
3、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罪種
強迫賣淫罪(358條)。
4、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罪種
(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369條);
(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370條第1款)。
5、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的罪種
貪污罪(382條)
6、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罪種
(1)軍人叛逃罪(430條);
(2)戰時造謠惑眾罪(433條)。
(三)將其最高刑保留為死刑
將其最高刑保留為死刑的罪種可分兩類:
1、按現行刑法規定不作修改并保留其死刑的罪種
按現行刑法規定不作修改并保留其最高刑為死刑的罪種有:
(1)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罪種
①分裂國家罪(103條第1款);②武裝叛亂、暴亂罪(104條)。
(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種
①破壞交通工具罪(116條、119條第1款);②劫持航空器罪(121條)。
(3)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罪種
①故意殺人罪(232條);②強奸罪(236條);③綁架罪(239條);④拐賣婦女、兒童罪(240條)。
(4)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罪種
搶劫罪(263條)
(5)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罪種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347條)
2、將其最高刑為死刑的一些罪種合并,并將其最高刑保留為死刑的罪種
(1)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罪種
①叛國罪{由背叛國家罪(102條)和投敵叛變罪(108條)合并為“叛國罪”}
②間諜罪{由間諜罪(110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111條)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431條第2款(軍人違反職責罪)]合并為“間諜罪”}
(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種
①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放火罪(114條、115條第1款)、決水罪(114條、115條第1款)、爆炸罪(114條、115條第1款)、投放危險物質罪(114條、115條第1款)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條、115條第1款)合并為“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涉牽槍支、彈藥、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由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125條第1款)、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125條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127條第1、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127條第2款)、走私武器、彈藥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151條第2款)、走私核材料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151條第1款)、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438條)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439條)合并為“涉牽槍支、彈藥、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破壞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罪[由破壞交通設施罪(117條、119條第1款)、破壞電力設備罪(117條、119條第1款)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17條、119條第1款)合并為“破壞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罪”]
(3)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罪種
以暴力越獄、劫獄罪[由暴動越獄罪(317條第1款)和聚眾持械劫獄罪(317條第2款)合并為“以暴力越獄、劫獄罪”]
(4)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罪種
戰時妨礙軍事行動罪[由戰時違抗命令罪(421條)、隱瞞、謊報軍情罪(422條)、拒傳、假傳軍令罪(422條)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426條)合并為“戰時妨礙軍事行動罪”]
五、余論
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態、政治形勢、刑罰目的、法治化程度、社會價值觀念等因素看,我國不宜完全廢止死刑。但是,從人類刑法發展史看,隨著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刑罰將逐漸趨向輕刑化,最終將會把刑罰階梯中的死刑予以廢除。因此,我國應考慮死刑廢止過渡期刑罰階梯的改革問題。死刑廢止過渡期刑罰階梯應構建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刑六種。死刑廢止應根據社會發展時期分階段有步驟地開展,從刑罰階梯演進而言,第一階段的刑罰階梯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和死刑;第二階段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第三階段為: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于刑罰階梯在何時演進,應根據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情況綜合考慮。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因此,當我國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在死刑廢止的問題上應立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可進行死刑廢止的立法實踐。一旦時機成熟,再在全國全面廢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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