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5-12-13) / 已閱18314次
醫方答辯:
醫方人員沒有收受回扣、非法行醫等違法行為,即使診療過程中存在某些失當行為,也沒有觸犯《刑法》,不應受到“受賄罪” 、“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的指控。
1,指控醫務人員涉嫌“受賄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目前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收取了某種藥品的回扣,即使有證據證明某醫務人員收取了回扣,也不能認定為受賄罪,否則將違反我國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93條同時規定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很顯然,按照法律規定醫務人員不必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治療活動也不屬于“從事公務”。所以指控醫務人員 “受賄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經查,醫務人員無證上崗且代簽醫囑,違規會診等情況經核實均屬實,但遠遠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然而,醫方的“無證人員”實際是實習大夫,雖然尚無執業資格,但已取得醫師資格或合法學歷,外地會診醫師也都是專家級醫師,所以不存在“非法行醫”的可能,當然醫方應該遵守《醫師法》第30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之規定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7條“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之規定。
3,因為本案經過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都不構成“醫療事故”,所以不存在指控醫方“醫療事故罪”的事實依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方能夠證明的事實是,醫務人員認真負責,積極治療,為挽救患者生命付出了巨大努力。患者的最終死亡是其疾病的自然轉歸,與醫療行為無關。
設想四:
最后設想,本案有關醫院和人員受到了某種“行政處罰”,漸漸淡出媒體的關注和人們的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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