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一 ]——(2005-12-19) / 已閱18131次
刑訊逼供預防——功能缺失的替代
孔一
研究中的刑訊逼供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如毆打)或變相肉刑(如凍餓),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則不一定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是指有責(cupability)的人或人的集群實施的具有一定強度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刑訊供逼發(fā)端于奴隸制時代,封建時代逐漸規(guī)范化、制度化,到了近代資產(chǎn)階級革命時期隨著人權觀念的深入人心,各國相繼廢除刑訊供逼。 18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就是反對酷刑。有關資料表明:及至20世紀的今天,刑訊逼供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世界各國。我國每年因刑訊逼供立案查處的案件在400起左右。 而我國刑法已經(jīng)對刑訊逼供犯罪的處罰做了相當嚴厲的規(guī)定,我國政府已于1986年12月12日簽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98年10月5日又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宣言》上簽了字。為什么會有這應然與實然的矛盾,這是本調(diào)查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理論假設是“現(xiàn)階段我國刑訊逼供現(xiàn)象主要是由社會因素決定的”。研究中設計了性別,年齡,參加公安工作的時間,審訊嫌疑人的數(shù)量,參加公安工作前的職業(yè)背景等5個自變量;對刑訊逼供、律師提前介入的評價,所在地區(qū)的刑事案件破案率與不采用刑訊逼供條件下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刑訊逼供取向,易被刑訊的嫌疑人類型(該變量又劃分為身份,地區(qū),犯罪類型,審訊中的態(tài)度4個次級變量),辦案中刑訊逼供的頻度,刑訊逼供原因的歸咎等6個因變量。刑訊逼供犯罪在我國歷來被歸類于職務犯罪,以前的研究側重于“職務"而有意無意的與一般類型犯罪相區(qū)別。這就使得這些研究沒有能利用犯罪學已有的成熟的理論、方法去研究刑訊逼供。筆者則把刑訊逼供看作一般類型的犯罪并與其他犯罪做了比較研究,較多地從社會因素、個體心理因素做了分析。
本研究主要采用偶遇問卷調(diào)查(筆者親自到干警宿舍發(fā)放問卷)和個別訪談的調(diào)查方式。調(diào)查以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進修專科學歷的來自全國各地的基層(刑警隊、派出所)公安干警為對象(其中近二分之一是全國公安戰(zhàn)線的“英模”)。問卷調(diào)查實施過程中即對部分干警就刑訊逼供問題進行了訪談。調(diào)查對象中女性占8.20%;參加公安工作時間4年以上的占86.35%;審訊嫌疑人100人以上的占77.77%。問卷除21份由筆者的同學實施調(diào)查外其余50份均由筆者親自調(diào)查。剔除無效問卷10份(題目要求單選而多選的、問卷中有答案自相矛盾的、未全部填答的)最后回收有效問卷61份。對以上資料作一般統(tǒng)計外,還對調(diào)查對象的性別,文化程度,專業(yè)化程度,職業(yè)背景與刑訊逼供取向分別做了x2檢定(a均取0.05)檢驗。
文獻綜述
一、法律文件
羅馬帝國《加洛林納法典》第31條規(guī)定“假如某人被懷疑對他人有損害行為,而嫌疑犯被覺在被害人面前躲躲閃閃,形跡可疑,同時嫌疑犯又是可能犯這類罪的人,那么這就是可以使用刑訊的證據(jù)”。 《唐律疏儀.斷獄》規(guī)定:“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詞理,反復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訊”。 《世界人權宣言》(1948.12.10)前言宣示:“人類一家,對于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系世界自由、正義、和和平之基礎”,第5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使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宣言》(1996.12.9)第七條亦有類似規(guī)定。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4.12.10)則是國際法關于刑訊逼供的專門法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學者著述
“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漢書·路溫舒?zhèn)鳌罚!鞍衤忧Ы穑粍偻矗哉_服”。(《史記·李斯列傳》)是中國古代學者對刑訊逼供的置疑與諷刺。意大利刑事古典學派創(chuàng)始人C.R 貝卡利亞(1758-1794)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刑訊逼供這種“合法的暴行”是強權的反映,“它只能使無辜者處于比罪犯更壞的境地”。其根源在于:1.“與該國受到尊重的公共觀念具有某些聯(lián)系”。2.“一些法庭把犯人的交代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jù)”。 德國著名犯罪學家漢斯·約阿希姆·施耐德(1928- )稱刑訊是“當權者的政治犯罪”。刑訊逼供的原因是1.專制政府制度下人們認為刑訊是維護國家和公益所必要的。2.權威的命令。 我國學者則大多認為現(xiàn)階段我國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有審訊者個人素質(zhì)底,封建剝削階級思想的影響,民主法制不健全,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等。
調(diào)查結果
一、刑訊逼供的現(xiàn)狀
問卷調(diào)查顯示:47.54%的調(diào)查對象對嫌疑人有過很多次或多次“粗暴行為”,只有11.48%的被調(diào)查者表示“從未有過”。當問及“如果已知某人確實實施了強奸,而又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犯罪。您作為審訊員會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辦法還是放棄審訊”,有83.61%的調(diào)查對象選擇“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辦法”。中國是一個很講道德的社會,強奸歷來被認為是嚴重悖德的行為,如果題目改用其他犯罪(如盜竊),選擇放棄審訊的人數(shù)可能會有所增加。有75.41%的被調(diào)查者認為“全國有80%的刑警從不打人,但破案率很高”這一說法不可信或非常不可信,認為可信或非常可信的僅占9.84%。
二、刑訊逼供的特點
(一)有刑訊逼供傾向者的性別特征
問卷統(tǒng)計的x2 檢定表明性別與刑訊逼供取向不相關(x2 0.05(1)=3.841> x2=0.408)這就是說,增加女性審訊員的數(shù)量并不能改變刑訊逼供的狀況。
(二)有刑訊逼供傾向者的文化程度特征
問卷統(tǒng)計的X2檢定表明調(diào)查對象的刑訊逼供取向與文化程度不相關(x2 0.05(2)=5.991>x2=3.121)。因此,刑訊逼供者在文化程度上無特征。
(三)有刑訊逼供傾向者的職業(yè)背景特征
問卷統(tǒng)計的x2檢定表明,調(diào)查對象的刑訊逼供取向與職業(yè)背景(畢業(yè)分配,社會報考,部隊轉業(yè),其它部門調(diào)入)不相關(x2 0.05(3)=7.815>x2=2.002)。與專業(yè)化程度(警校,高中)也不相關(x2 0.05(1)=3.841>x2=3.773)。
分析與討論
問卷調(diào)查顯示對刑訊逼供歸因按重要度有如下排序:1、部分干警知識能力有限(占25.41%),2、警力少,案件多,但又須及時結案(占19.13%),3、由于經(jīng)濟等條件的限制缺乏可采的有效技術方法 (占17.76%)4、刑事司法制度自身的局限(占13.93%),5、警察工作超負荷,心理壓力大,精神緊張(占9.56%),6、部分嫌疑人敬酒不吃吃罰酒(占7.65%),7、其它(占6.56%)如歷史原因,領導慫恿等。筆者認為刑訊逼供的原因相當復雜,但至少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一、社會原因
問卷統(tǒng)計顯示被調(diào)查者認為容易挨打者:外地人占68.09%,身份不明者占25.53%,當?shù)厝藘H占6.38%。地域相距越大,地緣越弱,與審訊者的關系越弱,用于與審訊者對抗的資源也更難獲取,對審訊者來說打外地人比打當?shù)厝烁鼮榘踩欣槐I竊嫌疑人比例高達35.29%占第一位。這與實踐中70%以上的案件是盜竊犯罪有關,也與盜竊犯罪人絕大多數(shù)為劣勢群體有關。嫌疑人因為在審訊中對審訊者蠻橫無禮而易于挨打者占38.64%,與不講實話的共居第一位。審訊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口供,而嫌疑人與對審訊者蠻橫無禮與審訊目的并不直接背反,這就是說,38.64%的人并不完全是因為口供的原故而被刑訊。他們挨打的原因很可能是“態(tài)度不好”。易被刑訊逼供者中農(nóng)民和無業(yè)者占95.35%,(見表4-12)遠高于一般類
易被刑訊逼供者與一般類型犯罪被害人的職業(yè)比較 表4-12 (%)
農(nóng)民 工人 工職人員 學生 無業(yè) 商人 合計
易被刑訊逼者①一般犯罪類型②被害人 53.9430.30 0 27.9 0 11.6 0 8.1 41.85.50 4.657.40 100 90.8*
資料來源:①問卷統(tǒng)計 ②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學》;*原資料不詳 。
型犯罪被害人中農(nóng)民和無業(yè)者的比例(35.80%)。我國社會的經(jīng)濟,權力 ,贊譽三類工具性資源之間的相關程度較高,且社會流動性較小,這就決定了較高的社會不平等程度。 深層敵意 則根植于現(xiàn)行的社會結構,根植于連結人的多元的不平等關系之中,這種敵意的極端表達形式即是犯罪劣勢群體往往以傳統(tǒng)犯罪的方式表達了他們對現(xiàn)行規(guī)范,秩序和優(yōu)勢群體的敵意。他們在審訊中對代表和維護現(xiàn)行制度的優(yōu)勢群體有著最深的敵意,加之對審訊目的的否定,使他們對審訊者有一種天然的反感 。審訊者則是得益于現(xiàn)行制度的優(yōu)勢群體,他們對傳統(tǒng)犯罪嫌疑人也有著同樣的感情,這就使雙方從開始就處于敵對狀態(tài)。刑訊逼供正是這種敵對狀態(tài)的一種反應。相對優(yōu)勢群體(如警察)利用權力這--工具性資源,對權力、金錢、道德、知識都匱乏的絕對劣勢群體(如農(nóng)民)施加了強力。絕劣勢群體因為缺少進入社會階梯的資源而犯罪,也正因為如此,他們一方面,沒有可能在很講人情但階層觀念很盛的中國社會去結交警察,另一方面,也不足使審訊者由于畏懼將來的威脅而退縮。多元不平等導致劣勢群體選擇犯罪,而一旦被貼上“罪犯”的標鑒,他們連道德這唯一的資源也喪失了。刑訊逼供即是給嫌疑人貼上罪犯標鑒之后,對一無所有者的暴虐。
二、 經(jīng)濟原因
(一)刑訊逼供犯罪收益高
趨樂避苦是人的本性,社會生活中幾乎所有事件都可以用“利益”來解釋。刑訊逼供更是審訊者利益權衡的結果。問卷統(tǒng)計表明: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為52.21%,若不采用刑訊逼供手段破案率則下降到37.13%,下降15.08%(占總破案率的28.88%)。可見刑訊逼供的確是“破案的有效手段”,這也正是其存在的客觀依據(jù)。破案率是衡量一個警察部門、一個警察工作的重要標準。對刑警而言,某種情況下,這成了唯一的標準。在沒有更為便捷有效的偵訊方法的前提下,警察會冒險采用非法但有效的方法--刑訊逼供。這雖然冒險,但并不危險,因為(1)針對的是劣勢群體,他們?nèi)狈εc之對抗的有效的工具性資源。(2)缺乏有威脅的審訊監(jiān)督。在實踐中,律師“提前”介入阻力重重,問卷調(diào)查也顯示有54.10%的被調(diào)查者認為“律師提前介入不適合中國國情”。(3)我國刑事訴訟體系的“安全”目的和線性結構決定了公、檢、法在整體目標和利益上是一致的。要想讓檢察官,法官去追訴警察這在世界各國都是難以做到的。
(4)“刑訊逼供是為懲罰犯罪,為了國家和公益”這不僅得到一些政府官員的默認,也被部分群眾所認同。這是刑訊逼供者在“道義上的勝利”。這使得刑訊逼供犯罪難以發(fā)現(xiàn)和追訴,刑訊逼供犯罪人難以得到應有懲罰。可見,刑訊逼供是一種高收入低風險的犯罪 ,在利益驅動下,許多人采用了它。
(二)經(jīng)濟條件的限制增加了刑訊逼供的選擇可能性
在某種意義上,偵察破案就是收集證據(jù),嫌疑人供述是證據(jù)的一種,也是獲取其它證據(jù)的重要線索,因此,在偵察階段口供往往比其它證據(jù)更為重要。正如一位調(diào)查對象所說:“如果不要口供能破案,還有誰愿意打人。”經(jīng)濟實力薄弱使一些警察部門無力擁有如唇紋、聲紋、DNA物證檢驗技術、設備和人才。這就使一些可以采用的,甚至相當有力的證據(jù)難以采用。在團伙犯罪中,來自不同案犯的各種證據(jù)構成強有力的證據(jù)群。一旦有的案犯潛逃,案件偵察難度會大為增加。公安機關因為辦案經(jīng)費少,案件多,警力不足往往無力去異地抓捕。一個基本事實:警察工作量大,工作時間長(刑警平均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心理壓力大。他們沒有可能在每個嫌疑人身上耗費很多的時間,并且缺乏更為有效的審訊技術。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審訊技術研究應用滯后,另一方面警察在崗業(yè)務培訓機會很少。這與警力不足直接相關,警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是經(jīng)濟投入少。
三、法律原因
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是“安全”,“它是為我國社會認同,在立法中預先設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滿足的特定利益”,“是由一定社會物質(zhì)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這一目的實現(xiàn)的必然途徑是擴張國家權力限制個體權利。涉訟公民在刑事訴訟中始終處于被懷疑、被否定、被限制的弱勢地位, 而司法機關則有很大的自由和權利。刑訊逼供正是實現(xiàn)安全目的的極端表現(xiàn),實質(zhì)上是偵訊人員對嫌疑人做“有罪推定”并施加了刑罰,但處罰的主體是非法的--僭越了法官的權利,處罰的方式也是非法的--肉刑。現(xiàn)代國家安全目的所決定的訴訟結構一般是以線性結構為主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這在我國尤為典型。這種結構的內(nèi)在要求之一就是“司法一體化”“偵、訴、審三機關雖然職能不同,但目標一致彼此合作甚至合為一體”。 具體表現(xiàn)為“警檢關系密切化”,“訴、審關系接近化"。 在這個意義上追訴刑訊逼供犯罪實際上是自我追訴。我國刑法雖然對刑訊逼供犯罪做了相當嚴厲的規(guī)定,但司法并未嚴格依法,這不僅使刑訊逼供者僥幸心理強化,也使有意控告刑訊逼供犯罪的受害人望而卻步。
證據(jù)調(diào)查立法的歷史沿革如圖所示:神示裁斷法→審訊問案法→勘驗鑒定→察訪詢問法→人身識別法。 隨著科學的發(fā)展,人類認識水平的提高,客觀性證據(jù)的證明力己經(jīng)遠遠超過主觀性證據(jù)。嫌疑人陳述的一個方面就是自證其罪,而作為最重要的利害關系人提供的“證據(jù)”是大可懷疑的。在我國,不僅警察,甚至法官對有罪的供述都有天然的信賴感,由“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使用頻率可見一斑。這就人為的賦予了口供不應有的證明力,使其重要性達到不恰當?shù)某潭取?
四、歷史原因
歷史不只存在于過去它還存在于現(xiàn)在和將來。
儒家文化是古代中國的主流文化。儒家推崇“以禮治國”,而禮最本質(zhì)的精神在于“別異”。所謂“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是也!”“上下有義,貴賤有分,貧富有度,凡此八者禮之徑也”。“禮”實質(zhì)上就是各種不同身份等級的人名行其所當行之事,不愈其矩。 中國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是推行“禮”的一種手段。這使中國社會的等級化被制度化,形成了費孝通先生講的 “差序格局”。 其中最主要
的有三個等級模型(見圖4-11-13)
任何一個社會成員都處于一個或多個等級模型之中,一個模型中的優(yōu)勢地位在另一個模型中可能就變?yōu)榱觿荨K裕總人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平等是民主、自由、尊嚴的基礎。這就是中國社會缺乏民主、自由精神和尊嚴觀念的根本原因。刑訊逼供正是優(yōu)勢群體對劣勢群體權利、尊嚴的公然侵犯。
古代中國是官本位的社會,權力是社會場的中心,權力是靠強力獲得和維系的。權力的運作實際上是一場施虐與受虐的“虐戀”游戲。 (見圖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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