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智明 ]——(2006-2-14) / 已閱20929次
1、司法權的地位對法院司法能力的影響。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但相對于立法權和行政權,司法權通常被認為是最弱的權力部分。這種觀念和權力配置,導致實踐中權大于法、以權壓法等情況斬不斷理還亂,輕視法院、藐視判決的事件不斷發生,司法效力遭到損害,司法權威沒有真正樹立起來。在行政審判領域,此種情況更為顯著,行政機關出庭做被告并自動執行判決的比率一直較低。因此,進一步提高司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真正樹立起法律至上的觀念,提高司法權威,法院的司法能力才會得到根本的增強。我國憲法規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為樹立司法權威、增強法院司法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2、司法體制對法院司法能力的影響。完善的司法體制也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所必須的。系統論之耗散結構論認為系統構成之間各自履行職責,在結構上會促使系統走向分化、結構不斷松散、混亂,因此為維持整個系統的結構就必須從外部引入某種“熵”作為系統價值和目標。司法體制就是法院系統維系自身存在的“熵”。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增強法院系統內部的整合、配合程度,就能提高法院整體的戰斗力,也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設題中應有之義。在摸索階段,各地、各級法院司法能力建設處在“各自為政”的混亂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及時頒行《意見》對司法能力建設作系統、統一的規定,就能促使全國法院系統的司法能力建設走向“一盤棋”的發展態勢。
3、黨委和其他國家機構對法院司法能力的影響。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載體,法院司法能力建設也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黨委對法院的領導是增強法院司法能力所必需的。但黨委的領導不應變成對法院獨立審判的干預和干涉,否則,就是對法院司法能力造成損害。實踐中,黨委領導應杜絕對法院具體審判工作寫條子、作批示的不當做法,真正落實依法治國各種措施,還應盡可能地為法院工作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和司法環境,真正為法院排憂解難,確實為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給予全面、大力的支持。其他國家機構也應嚴格遵守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禁止干預法院辦案。法院正常開展審判和執行工作,離不開政府、人大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配合和支持。法院要爭取黨委、地方政府、人大等對司法能力建設的理解和支持,進一步完善請示制度和溝通制度,為司法能力建設主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4、社會輿論對法院司法能力的影響。如前所述,法院司法能力是具有一定主觀性的概念,要以人民群眾滿意程度為價值取向。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形成對法院工作認識,對法院司法能力進行評價,主要是通過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來進行的,新聞報道在社會和群眾對法院司法能力的認識和評價中起到中介作用。因此,新聞媒體對法院工作的報道要緊緊把握客觀性和真實性,不要夸張事實、捏造事實,也應避免先入為主的誤報、偏報。在法院工作中,要重視信息宣傳工作,切實增強信息宣傳部門的司法能力,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結語: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一項須常抓不懈的系統工程
綜上,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具有系統性、復雜性、長期性和漸進性。而司法能力成為我國法院司法改革的主流話語,從思想萌芽到向全國范圍普遍提出,時間過于急促,理論儲備也有一定欠缺的。在薄弱的理論基底、短促的時空、多樣的實際所構成的特定的有限條件下,摸索階段系統觀的總體缺失及造成的種種缺陷與不足,也就在所難免。令我們感到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站在全國法院的高度,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的大局、人民法院的性質與職能、當前國內外形勢全面、充分、深刻分析了加強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司法主題、司法宗旨、司法體制改革、基層建設、隊伍建設等多視角闡明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從懲罰犯罪、調節經濟關系、處理矛盾糾紛、促進依法行政、保障人權、司法公正、隊伍建設等全方位、較深入地提出了司法能力建設的各項任務和基本要求,通篇閃爍著系統觀的光芒,是我國法院開展司法能力建設的科學的、系統的綱領性文件。其頒布,宣告各地法院自行探索、“各自為政”的摸索階段的終結,司法能力建設進入《意見》為綱領的全國法院“一盤棋”的全面、深入建設階段,司法能力建設從此揭開了新的篇章。各地法院在實施《意見》開展司法能力建設,筆者從系統論的角度,認為要注意以下幾點。(一)克服冒進、功利思想和心理。如前所述,庭審觀摩、業務競賽、崗位練兵及諸如此類的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措施,是司法能力建設的“運動戰”,反映了實踐中存在著冒進、功利的思想和心理,體現對司法能力建設的過程性、長期性及漸進性認識不足,應予克服。《意見》指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一件需要常抓不懈的大事,各級、各地法院應作好司法能力長期、漸進建設的心理準備。(二)樹立系統思維。各級、各地法院須從法院工作的大局與高度,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全面制訂和部署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對黨組、審委會、中層部門、合議庭、審判人員及其他司法輔助人員等法院各類司法能力的主體均予以重視而不可偏頗;要完善規章制度,實施規范化管理,理順法院內部各類關系與聯動機制,不斷提高和發揮法院整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增強法院整體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三)結合自身實際,防止“一刀切”的錯誤做法。《意見》明確要求,開展司法能力建設,“必須因時、因地制宜,不搞千篇一律”,各級、各地法院開展司法能力建設過程中,應從自身職能、具體工作情況和各自的司法能力的現狀出發,針對薄弱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治理。(四)建立考核、考量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督促檢查制度。法院司法能力具有一定客觀的評價標準,甚至存在相應的數學模型,是可以實施量化管理和考核的,各法院應結合實際制定完備的司法能力考核、考量評價體系,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和總結。(五)加強司法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司法能力建設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社會系統的一個開放的子系統,其與司法權在國家政治框架的地位、司法體制的緊密相關的,與黨政機關、社會輿論等也息息相連,且以人民群眾的滿意為基本取向。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從根本上講,就要進一步加強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司法權在國家政治中的地位,樹立司法權威,疏通、協調好外部各種關系,加強司法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司法外部環境。
“司法能力建設”最初是由山東高級法院在2004年上半年提出的,該法院還于是年11月份聯合人民法院報社在山東泰州舉辦了一次理論研討會,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某些地方法院的法官及一些高校專家學者參與了研討。參《2005關注司法能力》,http://sdnews.com.cn,06/20/2005。是年召開的黨十六屆四中全會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則系“司法能力建設”命題在全國法院的普遍提出的外部環境。
《人民法院報》專辟“認真貫徹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精神”欄目介紹各地法院的做法,參《人民法院報》2004年12月份各日頭版。
參《人民法院報》2004年12月3日、30日之地方傳真版,2005年2月26日頭版。
筆者根據中國法院網檢索統計,以法官司法能力為論題的文章有于吉春:《對提高司法能力幾個問題的思考》;郭守杜:《關于加強法官司法能力建設的哲學思考》;鄭之權:《增強司法能力、做模范黨員》;周良斌:《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徑和方法》;熊春明:《努力提升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能力》;陳群安等:《孝感中院整改突出司法能力建設》;周國華等:《鄭州高新區法院:觀摩庭審提高司法能力》;張國鋒:《論基層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王培韌:《法官司法能力之比較研究》;楊敏:《從整合法官個體優勢淺談基層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杜海軍:《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設中地位和作用》等等。亦有少數文章以法院司法能力為論題,如戴長林:《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幾點思考》、王秀新:《基層法院加強司法能力、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實踐》等。還有些文章將法官司法能力與法院司法能力一起談,如王瑗坡:《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能力建設》、吳慶寶:《法院與法官的司法能力》等。以法官司法能力為論題的文章占了大多數。
參《鄭州高新區法院:觀摩庭審提高司法能力》,www.chinacourt.org,06/20/2005;《農八師中院考評法官駕馭庭審能力》,《人民法院報》2005年3月29日3版,等等。
如戴長林:《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的幾點思考》、王秀新:《基層法院加強司法能力、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實踐》等。還有些文章將法官司法能力與法院司法能力一起談,如王瑗坡:《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能力建設》、吳慶寶:《法院與法官的司法能力》等,www.chinacourt.org,06/20/2005。
[美]歐文.拉茲洛:《系統哲學引論—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錢兆華等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
在我國法學界,錢學森于1979年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開創用系統論研究法學的先河,一批學者就法治系統工程問題展開研究并取得引人矚目的成果,如吳世宦的《論法治系統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統工程學》(1988)等。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法學界開始運用系統論研究具體部門法學,如何秉松的《犯罪構成系統論》(1995年)、熊繼寧的《差異、變化與耦合》(1999年)、龍宗智的《相對合理主義》(1999年)等等。參常遠:《法治系統工程: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科學途徑—紀念錢學森提創“法治系統工程”20年》,載《現代法學》,1999年第5、6期
凌云:《論先進性教育與司法能力建設》,www.chinacourt.org,06/20/2005。
周良斌:《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徑和方法》,www.chinacourt.org,06/22/2005.
杜海軍:《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www.chinacourt.org,06/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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