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6-2-17) / 已閱28703次
值得一提的是,格老秀斯的作品存在幾個明顯的理論缺陷,他的法律學說無法擺脫其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這些問題如果不提出,將會誤導今天的法學研究。其理論缺陷主要有:1.將權利劃分為無形權利和有形權利,導致近現(xiàn)代法學的一個思維定勢。蓋尤斯早在《法學階梯》一書中就認為權利并無有形和無形之分。2.他試圖證明奴隸制是正當?shù)模J為如果一個人可以出賣他自己的勞動,那么他也能出賣他的自由;如果征服者可以將其意志強加于被征服者的財產,那么他也可以將其意志強加于被征服者的身體之上。3.格老秀斯只將最高統(tǒng)治權視為主權的唯一內涵而忽略了其道德基礎,由于時代局限未將國家的概念理解為一個道德組織。4.認為國家有義務根據(jù)自身的判斷派兵支援交戰(zhàn)中正確的一方,而不是否認與其自身利益毫無關系的一切責任,曲解中立的概念。5.他把自然法和人類理性提高到?jīng)Q定的地位,卻又說因債務扣押債務人,并不違反自然法,這顯然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而是在極力維護資本主義的私有制。6.他的國際法理論建立是在其自然法學說基礎之上的,他提倡人道主義,但是他卻認為,在戰(zhàn)時將戰(zhàn)俘罰作奴隸是屬于國際法范圍的。7.戰(zhàn)爭是政治的繼續(xù),而格老秀斯卻把“三十年戰(zhàn)爭”的產生歸結為“一點小事”,因此,他所主張的防止發(fā)生戰(zhàn)爭的方法,也具有一定的空想色彩。所以,格老秀斯的學說盡管跳出了宗教神學的框框,但往往從臆想出發(fā),缺乏科學根據(jù),因此,他的法律觀念仍有許多不能自圓其說。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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