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國新 ]——(2024-6-8) / 已閱5209次
江蘇省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及參考案例
江蘇匯瑞律師事務所 邢國新 2024.6.8
職工退休年齡由國家政策決定,與養老保險辦理、企業和職工利益直接相關。司法實踐中,對女職工到底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經常出現爭議,各地的具體處理結果也不一致。筆者所在地是江蘇省,讓我們先對國家和江蘇省關于“女職工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進行梳理。
一、國家及江蘇省關于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政務院政秘字134號命令,1951年2月26日)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2、《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11月16日)
第二條 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工人、職員年滿六十周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下同)滿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員年滿五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十五年的;
3、《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4、勞動部《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
八、關于職工退休、退職問題: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應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5、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
勞動部1992年下發的《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第八條規定,“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其中,“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6、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75條: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8、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
企業不再套用政府機關的行政級別,不再比照國家機關公務員確定管理人員的行政級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9、江蘇省勞動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
第十二條第一項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是指: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繼續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以及農村居民戶口的女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
2013年6月27日,上述條款修改為: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年滿55周歲)。
10、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蘇人社規〔2022〕1號)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的退休年齡按以下辦法確定:(一)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女靈活就業人員滿55周歲。以下情形從其特殊規定:1、女工人,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累計滿5年且45周歲后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齡執行;2、女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和女失業人員,曾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國有企業工人崗位上工作且在原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之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或者50周歲時其曾在用人單位工人崗位上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計滿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齡執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女失業人員,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
由上述系列規定看出,從1992年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企業對員工的管理從“身份”管理轉向“崗位”管理。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后,“崗位”管理原則基本定型,至今基本未有調整。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其所實際從事的崗位性質依法確定,與其原有的工人或干部身份不必然相關。以江蘇省而言,目前女職工退休年齡應當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蘇人社規〔2022〕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看“崗位”不看“身份”,管理技術崗位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齡55周歲執行,操作、生產或服務崗位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齡50周歲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高雪琳與淮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再審行政裁定書[(2017)蘇行申326號]中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原江蘇省勞動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年滿55周歲退休。本案中,高雪琳以其長期從事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才應退休的主張,因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淮安市人社局經對原審第三人提供的高雪琳履歷等材料審查后,認定高雪琳符合50周歲退休的法定條件,作出準予高雪琳退休的行政審批,于法有據,程序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在葉蘭君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2020)最高法行申1044號]中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江蘇省人社廳認定葉蘭君并非干部身份并據此批準其退休是否不當。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女職工年滿50周歲的,應當退休。本案中,葉蘭君的檔案材料表明,其在南京市釀造公司參加工作時為工人身份,調至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分行工作時的介紹信載明為“全民合同工”,其與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分行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其原身份為工人,后與豐業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未對其身份作出變更。葉蘭君后雖擔任豐業公司子公司豐泰公司會計,但豐業公司未認定過管理或技術崗位,也未向省勞動保障部門申報過管理技術崗位名錄。江蘇省人社廳在葉蘭君年滿50周歲的情況下,認定葉蘭君非干部身份,其退休年齡應當為50周歲,在退審[2018]第Y1560號退休審批表上蓋章批準其于2018年7月退休,并無不當。江蘇省政府在受理復議申請后,對案件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維持江蘇省人社廳批準葉蘭君退休的審批行為的[2018]蘇行復第307號行政復議決定,亦無不當。一審據此駁回葉蘭君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并無不妥。葉蘭君的再審申請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企業女職工的崗位性質如何確定
女職工實際從事的崗位性質是否為管理技術崗位,由誰說了算?“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經常可見,容易引發爭議和矛盾。現行企業人員退休政策并未明確何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有關管理技術崗位的定義,僅有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第九條規定“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第十條規定“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但該規定系針對事業單位而言,定義非常寬泛,且并不適用于普通企業。
由于不同企業在招錄員工時,職位名稱、崗位定性、員工級別等內容均存在差異,因此,對企業職工崗位性質的認定要結合企業內部崗位分類管理文件和職工檔案等綜合認定,屬于企業用工自主管理權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在馮國菊與襄陽市人民政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8303號]中認為:“對于職工退休時工作崗位性質屬于管理或技術崗位還是操作、生產或服務崗位,已辦理內退的情況如何處理等等,則要結合企業內部崗位分類管理文件和職工檔案等綜合認定,屬于企業的用工自主管理權范疇。”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蘇人社規〔2022〕1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崗位目錄(包括崗位名稱、崗位性質等),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確定女職工退休年齡和辦理退休手續的依據之一。
“企業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本單位的崗位目錄,確定女職工所從事崗位的性質。女職工從事崗位的性質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通過簽訂崗位變動協議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確定,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更崗位性質信息。
“其他用人單位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筆者檢索了部分司法案例,認為應當根據不同性質企業的干部管理權限,對這個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
1、“三資、私營”等非國有企業:用人單位有較大自主權
在私營企業中,是否是管理或技術崗位,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需要,合法地確定崗位性質并安排勞動者從事相應的崗位。第一,對于是否屬于管理或者技術崗位,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有著較大的自主確定權和解釋權。第二,企業只要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對在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間調動勞動者,享有較大的自主權。第三,企業的認定不能超越一般人的常識性認知,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不能將公司總經理崗位認定為非管理崗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季月霞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行政批準、行政復議二審行政判決書[(2018)蘇行終1140號]中認為:“上訴人的檔案材料表明,其在響水紡織廠參加工作時為工人身份,調至響水縣供電局綜合服務公司工作后,其從事的崗位為生產崗。上訴人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多份合同中雖載明工作單位聘用其為“科長”“財供科長兼總帳”“財務科長”,但用人單位將上訴人從事的上述崗位均定為生產崗位。上訴人雖主張其未從事過1995年勞動合同所載的校表工崗位,2006年的勞動合同不是其本人所簽,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該兩份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工作崗位性質是管理或技術崗。根據蘇勞社險[2003]8號《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生產崗位與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劃分屬于企業內部管理事務,系企業行使經營自主權范疇,應由企業根據職工所在崗位屬性綜合認定。結合上訴人季月霞在一、二審中陳述其工作單位將所有崗位均定為生產崗,故上訴人主張其工作崗位應認定為管理崗,不能成立。”
2、國有企業:本級或上級組織行使干部管理權
在國有企業中是否屬于管理技術崗位,應當結合干部任免權限和任免程序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說,經由上級黨組織任免的或經組織人事部門調動關系的,在調動關系文件中會載明崗位性質和相關身份屬性,并按要求向相關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備案。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勞社險[2003]8號)第二條規定:“各企業應依照國家和省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政策規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本企業管理技術崗位名錄,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各企業確定的管理技術崗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后,按附表(三)向省勞動保障廳申報本行業或企業管理技術崗位的名錄,以及該崗位的職責范圍和工作內容。申報名錄和資料作為各企業工人身份女職工辦理退休的依據之一。”
國有企業技術崗位原則上需根據“評、聘結合”的原則進行考量,不僅需要勞動者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等級評審認定,也需要用人單位給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現“未聘用、未任命”或“評、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不能認定為管理技術崗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黎映紅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和社會保障申訴復查行政裁定書[(2014)蘇行監字第00003號]中認為:“黎映紅系國家統招統配的中專生,1981年由株洲鐵路機械學校畢業分配至中鐵大橋局南京橋梁廠工作,在其人事檔案中,一直為干部身份。作為國有企業干部,黎映紅先后任技術員、助理工程師等職務,直至內部退養均在管理崗位工作。雖中鐵二公司作出《關于黎映紅同志內部退養通知》同意解聘黎映紅干部職務,并按企業相關規定持續為其支付內退工資并保持勞動關系,但未因上述變動改變黎映紅企業干部的身份。申請人黎映紅認為中鐵二公司同意其內部退養是對其干部身份的免除,無事實依據。關于申請人稱根據蘇力字(1992)46號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的規定,申請人應按工人崗位的年齡和條件退休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參照勞社部發(1999)8號《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是女干部年滿55周歲。申請再審人黎映紅系企業女干部身份,故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省人社廳不予批準其退休符合上述規定。原審判決駁回申訴人黎映紅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不予批準退休行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3、勞動合同中的崗位性質約定是關鍵證據之一。
無論是在“三資、私營”企業,還是在“國有”企業,要證明崗位性質,勞動合同中的崗位性質約定是關鍵證據之一。若雙方有約定,則尊重雙方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將其歸為企業用工管理自主權,由企業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來認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虞靜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批準二審行政判決書[(2018)蘇行終906號]中認為:“《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蘇勞社險[2007]24號《實施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年滿55周歲)。據此,國家規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年滿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例外的是女職工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等特定人員55周歲退休。本案中,上訴人虞靜的檔案記載,其于1986年6月被原江都縣供電局錄用為全民性質勞動合同制工人,工作崗位先后為220kv磚橋變正值崗位、操作二班220kv變電運行正值崗位、220kv及以上變電運維一班220kv及以上正值操作員崗位。上訴人分別于2006年7月1日和2008年12月1日與江都市供電公司簽訂的兩份《崗位合同》以及《省檢修公司南京分部揚州工區上崗人員確認表》均載明,上訴人所從事的工作崗位為生產崗位,上述合同及確認表均有上訴人的簽字予以認可。因此,上訴人主張其所在工作崗位為管理技術崗位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不能成立。被上訴人省人社廳認定上訴人虞靜系生產崗位工人,并為其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無不當。”
4、對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從業人員,一般應認定其崗位為專業技術崗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吳寧與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再審行政裁定書[(2020)蘇行申549號]中認為:“申請人吳寧(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自1989年6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在南京中心大酒店工作,為全民所有制工人;自2009年2月1日起,先后連續在數家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動合同,從事律師工作。2017年7月1日,吳寧與江蘇瑞同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4月,吳寧所在單位江蘇瑞同律師事務所向南京市人社局提出準予吳寧退休的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社部68號《通知》附件《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計140項)》載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第3項為法律職業資格(準入類),故法律職業資格屬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范疇,律師職業資格亦屬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范疇,據此原審法院認定律師崗位為專業技術崗位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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