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國新 ]——(2024-6-8) / 已閱5210次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二)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三)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原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繼續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以及農村居民戶口的女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本案中,申請人吳寧自2009年2月1日起直至2018年提出退休申請,在不同律師事務所一直從事律師工作,其基于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成為執業律師,不僅具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且一直在律師崗位從事律師工作,因其在2018年申請退休時年齡未滿55周歲,故南京市人社局對其退休申請作出《不予批準退休審批決定書》,認為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符合上述規定。據此,申請人作為一名取得職業資格的執業律師,要求按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退休,于法無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要求撤銷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批準退休審批決定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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