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6-2-25) / 已閱61118次
“嚴打”刑事政策及其實踐的歷史考察
秦德良
[摘要] 我國“嚴打”刑事政策經歷了共和國初期的“從重、從快”“堅決無情地鎮壓”反革命,以及20世紀80年代開始至今的“依法從重從快”“嚴打”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的發展過程。在這一發展過程中,懲辦與寬大刑事政策基本上被取代了,實踐證明,隨著我國進入法治社會步伐加快以及可以選擇的社會控制手段的增加,具有中國特色的“嚴打”刑事政策逐漸會成為歷史。
[關鍵詞] “嚴打”政策 確立時期 發展時期 未來
“嚴打”是在中共黨中央和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中共黨組織和各級政府牽頭,組織各級公、檢、法部門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的一場全國性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斗爭。“嚴打”突出兩個“嚴”字,一是打擊重點是嚴重犯罪活動;一是對嚴重犯罪活動的打擊要嚴厲,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穩、準、狠地打擊犯罪分子。[1] 它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從重”是就實體而言,“從快”是就程序而言。二者又分別體現為司法和立法兩個層面:從司法層面看,“嚴打”是一種在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范圍內“從重”、“從快”的執法活動,這也是一般意義上的“嚴打”含義。[2] 但“嚴打”有時也體現在立法層面上,如1983年的“嚴打”,全國人大常委會于當年9月2日頒布實施了《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3]
“嚴打”刑事政策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傳統。當代中國“嚴打”政策具有典型的中國特色,與西方國家“重重”的“嚴打”政策不同,一個最突出的特點是我國“嚴打”政策的典型的政治性、軍事性、行政性和階級專政性。“嚴打”刑事政策在我國20世紀50年代確立,80年代得到進一步發展。今天,“嚴打”刑事政策面臨著向何處去的問題。本文試圖對我國的“嚴打”刑事政策及其實踐的進行歷史考察。
一、確立時期:共和國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從重、從快”[4]的“嚴打”政策
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簡稱鎮反運動),是建國初期中共領導的一場成功的鎮壓反革命的階級斗爭,是對反革命分子的“堅決無情地鎮壓”, 是共和國的首次“嚴打”。
(一)初期的“寬大無邊”的政策
1、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活動的指示》(3·18指示)
建國初期,出現了第一次犯罪高峰,峰頂為1950年,當年立案53.1萬起。這次犯罪高峰正值兩種社會制度更替的劇烈動蕩時期。在這種情況下,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活動的指示》,指出,對反革命活動,“各地必須給以嚴厲的及時的鎮壓,決不能過分寬容”。但執行者片面理解鎮壓與寬大的刑事政策,片面追求寬大。
2、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了《關于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
1950年7月23日,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了《關于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規定對手持武器、聚眾叛亂者、對以反革命為目的的現行活動組織者及罪惡重大者、對怙惡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慣匪,要堅決無情地鎮壓,都要處以死刑或長期徒刑。處理反革命案件時“均應切實調查證據,認真研究案情,并禁止刑訊逼供。” 隨后,濟南、福建、南京、蘇南等地,也都相繼大張旗鼓地展開了反特宣傳。在群眾的揭發控訴下,公審并處決了一大批罪行重大的反革命分子。
總的來看,從3月至10月,全國許多地方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著對反革命分子“寬大無邊”的右傾偏向。
(二)“鎮反”高潮:“從重、從快”
1、“雙十指示”:糾右,抓殺管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央關于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指示》(即“雙十糾右”)。指示指出:在鎮壓反革命問題上,要繼續克服“嚴重的右的偏向”,“必須堅決地肅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務、惡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指示要求堅決糾正鎮壓反革命中“寬大無邊”的偏向,全面貫徹黨的 “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根據這一指示,各地黨委廣泛發動群眾,開始了大規模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從此,鎮反運動逐漸進入高潮。
2、穩準狠
針對錯殺,1950年12月19日毛澤東指示“對鎮壓反革命分子,請注意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使社會各界沒有話說。”[5] 1951年1 月17 日,毛澤東在《在關于對反革命分子必須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的電報》中說“所謂打得穩,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準,就是不要殺錯。打得狠,就是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子。”[6]
3、《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條例根據黨的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規定處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則和方法,使鎮壓反革命斗爭有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標準,推動了運動的廣泛深入發展。群眾性的揭發檢舉、公審反革命分子促使運動空前高漲。土匪、惡霸、特務、反動黨團骨干和反動會道門頭子等五個方面的敵人,一批又一批被鎮壓。
(三)鎮反的收縮與結束:鎮壓與寬大結合
1、毛澤東關于不可捕錯殺錯,鎮反的打擊范圍以及死刑比例的指示
1951年3月份以后,有些地方開始出現錯捕錯殺的“左”的傾向以及工作草率的現象。3月23日,黃克誠向毛澤東建議“停止大捕大殺”,“殺捕范圍加以限制”。[7] 3月30日,毛澤東批示“應立即加以收縮”[8]。 同日,毛澤東指出,“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9] 4月2日,毛澤東又指出“鎮壓反革命必須嚴格限制在匪首、慣匪,惡霸、特務,反動會門頭子等項范圍之內,不能將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國民黨員,普通國民黨軍官也包括在內,判處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殺人名單的批準權必須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級手里。”[10] 4月30日,毛澤東進一步對死刑的比例作出具體限制,他指出“在農村,殺反革命,一般不應超過人口比例千分之一”,“在城市應少于千分之一”。“凡無血債或者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者兩年執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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