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6-2-25) / 已閱61119次
1980年2月,彭真在廣東聽取公檢法三家的匯報時指出,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處理,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就要依法從重從快予以嚴厲打擊。[21]
這是彭真首次提出,后來成為指導司法機關辦案的“兩個基本”的原則。
1981年5月,他明確提出:“一個案件,只要有確實的基本的證據,基本的情節清楚,就可以判,一個案件幾樁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證據確鑿也可以判”[22]
第四,“死刑核準權下放”
“為了及時處理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爆炸等惡性現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對這類人的死刑核準權以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為好。”[23]
第五、“嚴打就是人民民主專政”
“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公、檢、法三機關是分工負責的三道工序,互相協作、配合、互相制約。”[24]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實現四化一定要有一個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的講話中指出:“公、檢、法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武器,是黨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務是打擊敵人、保護人民。”[25] 1985年1月28日彭真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指出“政法隊伍是黨的衛隊,國家的衛隊,人民的衛隊”,[26] 1987年3月31日他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政法部門是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一個重要工具。”[27]
第六,“嚴打是長期的對敵人專政的斗爭”
“不能設想嚴打斗爭可以一勞永逸不再需要進行。一切行之有效的專政手段和方法都不可以丟掉。至于怎么搞,我看是大來大搞,中來中搞,小來小搞。”[28]
第七,“嚴打”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一個方面
1981年5月,彭真親自主持召開的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談會。在針對當時社會治安的嚴重情況提出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時,又提出對大量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要加緊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預防犯罪,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首次將“嚴打”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結合了起來。
2、鄧小平的“嚴打”的觀點
首先,嚴打必須依法從重從快從嚴集中打擊。
1982年,小平針對經濟犯罪指出“現在剎這個風,一定要從快從嚴從重”[29],1983年,小平針對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指出“解決刑事犯罪的問題是長期的斗爭,需要做各方面的工作。現在是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癢,不得人心。我們說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要講人道主義,我們保護最大多數人的安全,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義!”[30]
其次,嚴打必須發動群眾、組織大戰役和抓大案要案。
1983年7月19日,小平和彭真談話說:“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長,這種情況很不得人心。”“主要是下不了手,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嚴,不快,判得很輕。”“為什么不可以組織一次、二次、三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戰役?每個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內組織幾次戰役”“我們說過不搞運動,但集中打擊嚴懲刑事犯罪活動還必須發動群眾。”[31]
再次,嚴厲打擊各種嚴重犯罪活動是長期的經常的斗爭。鄧小平說:“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我們說不搞運動,但我們一定要說.這是一個長期的經常的斗爭。我看,至少是伴隨到實現四個現代化那一天”。[32]
最后,“嚴打”是新時期的階級斗爭的表現,是對少數教育不改悔的罪犯進行專政的斗爭。
鄧小平指出,應該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當作敵我矛盾來處理。在他看來,“嚴打”決策符合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無產階級專政學說的科學原理。“我們一直堅持對各種敵對勢力、反革命分子、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專政,決不對他們心慈手軟”。[33]
彭真、鄧小平的“嚴打”觀點集中反映了中共在轉型時期對解決嚴重經濟犯罪問題與嚴重刑事犯罪問題的探索,從“嚴打”實踐來看,這一探索在總體上基本上沒有超出20世紀50年代毛澤東的鎮反“嚴打”政策,但在理論上有一些突破,特別是將“嚴打”政策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結合了起來,將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這是鎮反時期沒有的。
3、“嚴打”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
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是在揚棄解放區以及建國后的司法工作原則基礎上,基于轉型時期的社會特點以及違法犯罪特征的基礎上逐步確立的。先后經歷了l978年至1981年的確立時期,l982年至l990年的探索與實驗時期,1991年至今的發展時期。
關于“嚴打”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關系的探索也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初次提出在“嚴打”的同時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979年6月中共中央初步提出對青少年犯罪實行綜合治理的思想,1979年11月、1981年5月中旬召開的兩次城市治安會議明確提出“嚴打”的同時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號文件批轉了中央政法委《京、津、滬、穗、 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紀要》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綜合治理”這個概念,正式把“綜合治理”作為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刑事政策。這段時間并沒有探索“嚴打”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具體關系,僅僅停留在抽象的口號或者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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