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6-2-25) / 已閱45664次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歷史考察
秦德良
[內容摘要]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是鎮壓與寬大政治斗爭策略的萌芽時期;抗日戰爭時期是鎮壓與寬大政治斗爭策略的形成時期;解放戰爭時期是鎮壓與寬大政治斗爭策略的發展時期,提出了鎮壓與寬大政策的具體內容;建國初期鎮壓與寬大政策發展為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治斗爭策略,1956年正式定型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內容更加全面、具體,以后這一政策逐漸適用于各種刑事犯罪,從此成為我國最基本、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其內容從早期的政治斗爭策略逐漸發展成為應對各種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但如何消除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政治斗爭策略色彩,還是需要大力研究與實踐的問題。
[關鍵詞] 鎮壓與寬大 鎮壓與寬大相結合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國最基本、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它的形成經歷了從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治斗爭策略(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又經歷了鎮壓與寬大兩個政策到鎮壓與寬大相結合一個政策的過程)到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過程,它最早源于革命戰爭時期毛澤東提出的鎮壓與寬大的對敵斗爭策略,具有明顯的政治斗爭策略色彩。1956年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治斗爭策略正式定型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內容更加全面、具體,以后這一政策逐漸適用于各種刑事犯罪,從此成為我國最基本、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1979年刑法第一條規定,我國刑法“依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制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這一基本刑事政策,遺憾的是1997年修訂的刑法取消了這一規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根本意義就是,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不同,分別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在認定處理上寬嚴結合,有寬有嚴,懲辦少數,改造多數。筆者試圖在參考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更全面論述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歷史發展及其內涵的演變。
一、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治斗爭策略
(一)鎮壓與寬大政策的萌芽時期
1、毛澤東提出對土豪劣紳實行區別對待政策
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毛澤東就曾指出,為了把土豪劣紳的威風打下去,必須分別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采取多種斗爭方法.其中包括對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使用最嚴厲的鎮壓手段。在1927年3月發表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他總結了農民打擊地主、土豪劣紳的各種方法,如清算、罰款、小質問、大示威等。同時,也指出了對極少數罪大惡極的大土豪劣紳、必須采用最嚴厲的鎮壓手段。“這樣的大劣紳、大土豪,槍斃一個,全縣震動,對于肅清封建余孽,極有效力。這樣的大土豪劣紳,各縣多的有幾十個,少的也有幾個,每縣至少要把幾個罪大惡極的處決了,才是鎮壓反動派的有效方法。”[1] “以前土豪劣紳的殘忍,土豪劣紳造成的農村白色恐怖是這樣,現在農民起來槍斃幾個土豪劣紳,造成一點小小的鎮壓反革命派的恐怖現象,有什么理由說不應該?”[2]
2、《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已經具有了鎮壓與寬大政策的內容
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毛澤東堅決抵制和批判“左”的和右的機會主義路線在對敵斗爭方面的錯誤政策,并使鎮壓與寬大政策在法律中得到體現。在對待富農政策方面,毛澤東強調要區分一般的地主富農和反動的地主富農,必須予以鎮壓的是那些有反革命行動的反動地主富農。在對待反革命的政策方面,1931年1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的第6號訓令,確立了反革命罪犯處理原則;1932年4月的第11號訓令規定了審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則和程序,為各地修訂起草肅反條例與法令提供了法律依據。1934年4月8日由毛澤東親自簽署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是代表性法規和立法司法經驗的結晶,其中明確規定,對于一切圖謀推翻或破壞蘇維埃政府及工農民主革命的反革命分子,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罰。對于那些嚴重危害人民的重大反革命分子、首要分子和再犯分子要嚴懲,甚至判處死刑;而對那些被他人脅迫以及自首、坦白和立功的分子,則規定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在該條中雖然還未明確提出鎮壓與寬大的政策,但充分體現了區別對待的政策.對于有效地打擊反革命、分化瓦解反革命分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一般認為該條例中已經體現了鎮壓與寬大的內容。
與當時中央蘇區的對敵對階級分子政策主張相適應,其它革命根據地為嚴厲打擊反革命活動,懲辦其他犯罪分子,保衛工農民主政權,相繼發布了許多法律性文件,都對鎮壓與寬大政策作了具體規定,如《鄂豫皖區六安縣第六區肅反條例》 (一九三O年四月),《湘贛省蘇區懲治反革命犯暫行條例》(一九三二年四月八日公布),《湘贛省蘇政府自首自新條例》(一九三二年四月十五日),《川陜省沒收條例》(一九三四年一月六日),《川陜省蘇維埃政府肅反執行條例》,《川陜省蘇維埃政府關于反革命自首的條例》,《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等。
(二)鎮壓與寬大政策形成時期:明確提出鎮壓與寬大政策
在抗日戰爭時期,面對國內形勢的變化,為最廣泛地聯合各階層人民團結抗日,對付反共頑固派和日偽漢奸的進攻,1940年12月25日毛澤東在其為中共中央寫的對黨內的指示《論政策》一文中,鮮明地提出反對“右傾”和“左傾”錯誤,主張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政策,既不是一切聯合否認斗爭,又不是一切斗爭否認聯合,而是綜合聯合和斗爭兩方面的政策。在這一總的精神指導下,毛澤東指出:“關于鋤奸政策。應該堅決地鎮壓那些堅決的漢奸分子和堅決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衛抗日的革命勢力。但是決不可多殺人,決不可牽涉到任何無辜的分子。對于反動派中的動搖分子和脅從分子,應有寬大的處理。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對敵軍、偽軍、反共軍的俘虜,除為群眾所痛惡、非殺不可而又經過上級批準的人以外,應一律采取釋放的政策。其中被迫參加、多少帶有革命性的分子,應大批地爭取為我軍服務,其他則一律釋放;如其再來,則再捉再放;不加侮辱,不搜財物···一律以誠懇和氣的態度對待之。不論他們如何反動,均取這種政策。這對于孤立反動營壘,是非常有效的。對于叛徒,除罪大惡極者外,在其不繼續反共的條件下,予以自新之路;如能回頭革命,還可予以接待,但不準重新入黨。不要將國民黨一般情報人員和日探漢奸混為一談,應將二者分清性質,分別處理。要消滅任何機關團體都能捉人的混亂現象;規定除軍隊在戰斗的時間以外,只有政府司法機關和治安機關才有逮捕犯人的權力,以建立抗日的革命秩序。”[3]
1942年11月6日,中共中央根據各抗日根據地執行寬大政策中出現的某些偏差,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寬大政策的解釋》,明確提出鎮壓與寬大政策,同時提出了鎮壓與寬大政策的界限:“各抗日根據地發布的施政綱領或其他文件曾宣布:對敵人、漢奸及其他破壞分子等,在被俘被捕后,除絕對不愿改悔者外,一律施行寬大政策,予以自新之路。這里是提出了鎮壓與寬大兩個政策,并非片面的只有一個寬大政策。對于絕對堅決不愿改悔者,是除外于寬大政策的,這就是鎮壓政策。這樣,同時提出的兩個政策是完全正確的,必須堅決實行的。但各地有些同志只作片面的了解,這是錯誤的,必須糾正。對于一切破壞民族利益的份子,必須采取堅決鎮壓的政策。凡屬破壞抗日政府、抗日軍隊、抗日人民、抗日政黨的利益者,都是破壞民族利益的份子。對于此類破壞份子,如不采取堅決鎮壓政策,即無異幫助敵人。對于此類份子,采取放任態度,并謬施于寬大政策,是完全不正確的,是脫離群眾的。凡在此類份子的行為上,已經證明是堅決破壞民族利益者,即應依法嚴懲,絕對不應放任。只有那些真正表示改悔者.才應采取寬大政策,而對于一切曾有破壞行為,但是真正表示改悔確有證據者,我們則必須采取寬大政策。在實施時,又必須區別首要份子與脅從份子,在首要份子中真正表示改悔者,也是可能的,也是有過的。但在脅從份子中真正表示改悔的可能性最大,過去經驗證明也最多。根據此種情形,我們在懲治破壞份子時,主要的應是懲治那些首要份子,其次才是懲治那些脅從份子。同時,我們的寬大政策,主要的是施于脅從份子,其次才是施于首要份子。總之,以表示真正改悔與否為決定政策的標準。各地黨政軍領導機關應根據本件作明確正當的解釋,并根據此種解釋去實事求是地、有分別地實行鎮壓政策與寬大政策,而鎮壓與寬大應同時注意,不可偏倚的。”[4] 在此,鎮壓與寬大還是兩個政策,分別對不同的人實行:鎮壓政策主要適用于那些首要分子,寬大政策主要適用于那些服從分子。
延安“整風”期間,毛澤東提出了著名的“九條方針” ,其中明確提出,爭取失足者,就是對于一切大小特務、叛徒或被日本、國民黨一時利用的普通分子(占多數)原則上一律采取寬大政策。其中罪大惡極,反復無常,絕對堅決,不愿悔改者,自應處以極刑,但這種人是極少數。
抗日戰爭時期,各根據地紛紛制定相應的法規打擊不同性質的犯罪。如《晉察冀邊區漢奸自首單行條例》(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陜甘寧邊區政府1939年制定了《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草案)》,《抗戰時期懲治盜匪條例(草案)》,《懲治貪污條例(草案)》,《山東省懲治貪污暫行條例》(一九四O年十二月三日公布施行),《晉察冀邊區處理偽軍偽組織人員辦法》(一九四三年四月十二日公布),《蘇中區偽政權偽組織人員悔過自新暫行辦法》(一九四五年七月公布)等等,均根據當時犯罪的具體情況和政策精神制定的,其中更為具體地體現了鎮壓與寬大政策精神,這是鎮壓與寬大政策形成時期。
(三)鎮壓與寬大政策的發展時期
在鎮壓與寬大政策的萌芽、形成時期,鎮壓與寬大政策基本上是兩個政策,針對的對象不同,內容也很模糊。鎮壓與寬大兩個政策的產生完全出于階級斗爭實踐的需要,具有強烈的政治話語色彩。鎮壓與寬大政策的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還沒有被明確認識到,階級斗爭實踐中也沒有處理好。在鎮壓與寬大政策的發展時期,鎮壓與寬大政策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已經被比較科學地揭示了出來,并且逐漸發展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內容更加具體,但依然在較大程度上保留了強烈的政治斗爭策略的話語色彩。
1、提出鎮壓與寬大政策的具體內容
解放戰爭時期,斗爭的對象主要是國民黨反動勢力。在這一時期,鎮壓與寬大政策由于其內容已經具體化,因此這一政治斗爭策略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當中國人民解放軍粉碎蔣介石的進攻,已大舉反攻的時候,毛澤東又反復指出,在向反動派的斗爭中.必須堅決貫徹鎮壓與寬大政策的思想。他在1947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一文中指出:“本軍對于蔣方人員,并不一概排斥.而是采取分別對待的方針。這就是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凡是已經做過壞事的人們,趕快停止作惡,悔過自新,脫離蔣介石,準其將功贖罪。”[5] “對于那些積極地并嚴重地反對人民民主革命和破壞土地改革工作的重要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和惡霸分子,判處死刑,是完全必要和正當的。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但是,對于一切站在國民黨方面的普通人員,一般的地主富農分子,或犯罪較輕的分子,則必須禁止亂殺。”[6]“除了可以和應當懲辦那些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痛恨的查有實據的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和惡霸分子以外.必須實行對一切人的寬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亂打亂殺。”[7]
1948年1月,毛澤東在其《關于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再次強調反對黨內“左”、“右”傾向,必須依據具體情況決定方針。關于土地改革和群眾運動中的具體政策問題,指出必須避免種種冒險政策,主張嚴格區分地主富農的工商業和官僚資本、真正惡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業,區分大、中、小地主、惡霸與非惡霸,在處理上應有所不同。同時指出:“極少數真正罪大惡極分子經人民法庭認真審訊判決、并經一定政府機關(縣級或分區一級所組織的委員會)批準槍決予以公布,這是完全必要的革命程序。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主張多殺亂殺的意見是完全錯誤的,它只會使我黨喪失同情,脫離群眾,陷于孤立。…… 要把一切不是堅決破壞戰爭、堅決破壞土地改革,而在全國數以千萬計(在全國約三億六干萬鄉村人口中占有約三干六百萬之多)的地主富農,看作是國家的勞動力,而加以保存和改造。”[8]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除怙惡不悛的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屬國民黨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的大小官員,“國大”代表,立法、監察委員,參議員,警察人員,區鎮鄉保甲人員,凡不持槍抵抗、不陰謀破壞者,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虜,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責成上述人員各安職守,服從人解放軍和人民政府的命令,負責保護各機關資財、檔案等,聽候接收處理。這些人員中,凡有一技之長而無嚴重的反動行為或嚴重的劣跡者,人民政府準予分別錄用。如有乘機破壞,偷盜,舞弊、攜帶公款、公物、檔案潛逃,或拒不交代者,則須予以懲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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