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27010次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理論及律師實務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權作為股東出資形成的一種對公司的控制權,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自由轉讓。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正是憑著充分而有效的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新老投資者不斷更替,資本市場不斷拓展,公司運營所需資本源源不斷地得到補充與供應,以資本為基礎追求商業財富增長的現代市場經濟才得以充滿生機和活力。但我國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比較簡陋,使得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無法可依的問題。公司法修改之后,設專章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細化了轉讓程序,完善了轉讓制度,使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更具可操作性,避免了以往實踐中容易出現的法律漏洞。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概念
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稱之為出資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稱之為股份轉讓,但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把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轉讓也稱之為股權轉讓。所謂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以后,公司股東發生變化,在全部轉讓出資的情況下,出讓方的原股東地位被受讓方取代,受讓方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就公司本身而言,除了因股東變更而發生若干登記事項的改變外,公司法人資格并沒有任何改變。股權轉讓行為由于涉及到公司、股東、第三人等眾多法律主體的利害關系,因此法律對其設定了嚴格的轉讓條件和程序。因此,股權轉讓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前文已經討論,股權作為股東出資所獲得的對公司的一種控制權,屬于一種新型的獨立的民事權利,其具體內容非常豐富,兼具支配權和請求權,但作為股東出資的對價,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實現才是股權的最終目的和最為核心的東西,股權是資本化的權利。正是股權的這種資本性,決定了它的可流通性。由于股權的權利獨立性,轉讓并不對公司資產產生影響,股權的流轉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資本穩定,股權的可轉讓性是股權的資本性所決定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及其法律限制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兩種方式及其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通常有兩種情形: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點決定了對股東對外轉讓出資應進行限制,這是保障公司股東的穩定性和公司健康運行所不可缺少的,因此不同形式的股權轉讓方式,法律對其設定的條件及程序寬嚴有別。由于對內轉讓是將股權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這既不會影響到公司的資合性質也不會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對此無限制,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就轉讓的比例、價格、時間等事項達成協議即可,其他股東無權干涉。而對外轉讓由于是將股權轉讓給非股東方,這雖然不會影響公司的資本總額,但是我們不能保證原股東會欣然接受新股東的加入,股東間的高度信賴關系不一定存在,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所以公司法對對外轉讓進行了較多的規范和制約。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條件、程序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做出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同舊法條相比,新公司法在股權轉讓方面做出了以下修訂:1、增加規定了轉讓股權的股東征求其他股東意見的法定形式,即必須書面通知征求其他股東同意。舊公司法由于沒有這方面的要求,導致實踐中轉讓出資的股東有時只是口頭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在股權轉讓以后,其他股東又以未接到股權轉讓的通知從而影響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為由,主張股權轉讓無效,嚴重危及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穩定。公司法修改后,新法明確了書面通知義務的要求,很顯然可以有效預防糾紛的發生。2、對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表示異議的權利增加了期限限制,明確規定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這一規定可以防止其他股東無期限的拖延其表示異議的權利,從而使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自由轉讓出資的意志得以順利實現。3、增加規定了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順序和方式,有效彌補了舊公司法的漏洞,避免了舊公司法下最易出現的法律糾紛。舊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了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對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并未做出規定。實踐中,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公司股東都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就難免會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引發糾紛。新公司法要求在兩個以上股東都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由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這樣就有效避免了法律糾紛的產生,使得股權轉讓可以依法順利地進行。4、增加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約定,體現了公司自治精神。5、對法院強制執行股權作了規定,明確在此種情況下,其他股東仍然享有優先購買權,并對這種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做出了期限限制,避免了舊法情形下因缺少法律規定而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情況。總之,新公司法的上述規定,不僅明確了法律對股權對內轉讓與對外轉讓的不同要求,而且使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程序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對預防糾紛的產生,保障股權轉讓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質所決定,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奉行資額主義,但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使得控股股東在公司中享有絕對的權利,公司的計劃、決議幾乎都由其控制,現實生活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查閱公司財務狀況,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通過自由轉讓股份退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要受到法定條件的諸多限制,對外轉讓時必須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就使得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為了改變公司法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無能為力的狀況,新公司法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的退出機制,加強了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問題
除了上述基于法律行為的股權轉讓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能否因繼承而取得,一直是理論上爭議不斷的熱點問題。由法律上的空白和理論上的爭議所致,實踐中一旦出現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問題,當事人就會顯得無所適從,糾紛迭出。
為了解決這種無法可依的局面,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明確解決了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但也賦予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權,即在公司章程沒有做出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是可以依法繼承的。法律的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公司自治的尊重,有效協調了股東的合法繼承權與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矛盾。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相互之間的信任非常看重,著重維護股東之間的這種人合性質,則其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不能繼承。任何一個公司股東都必須接受公司章程的這種安排,其加入公司本身即意味著對這種協議安排的接受,意味著對其出資財產繼承權的放棄。如果公司股東更為注重對其個人出資財產繼承權的維護,則不必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上述安排,這樣一旦發生股權繼承問題,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股東資格的繼承。
對于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在實踐中的運用,應當注意兩點:1、該條規定僅適用于自然人股東。也就是說,只有自然人股東死亡以后才發生股權的繼承問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股東,則不能依據公司法的該條規定主張股權的合法繼承。2、該條所稱“股東資格”的繼承,應當理解為是股東資格的全面繼承,既包括股權的財產權內容,也包括股權中基于股東身份所產生的人身權內容,實踐中那種認為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中相應的財產權益-自益權,不能享有共益權的觀點是根本錯誤的,與繼承權的性質和法律的本旨是不相符合的。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程序
股權轉讓本質屬于權利的買賣,股權轉讓合同就是股權轉讓的基本形式。股權轉讓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同時因為股權自身的特性還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一般說來,轉讓人與受讓人基于股權轉讓的合意達成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時,合同即能成立。合同的生效一般也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但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批準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只有經過法定程序獲得批準或登記之后合同才能生效。
股東股權依法轉讓后,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公司內部股東變更登記和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即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至于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綜上,根據我國公司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
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
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對于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后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并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6、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文本:
(一) 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3、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后,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后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到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由新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股權轉讓后,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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