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27011次
10、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1、爭議解決約定:
12、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
13、本協議自將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 股東放棄股份優先購買權聲明
鑒于:
李×× (棄權股東)為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合法股東之一,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三十(30%)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權出讓方)為目標公司的另一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合法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年×月×日,依法召開目標公司股東會,股東同意并形成決議,北京××有限公司(股權出讓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受讓方)轉讓其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李×× (棄權股東)在此聲明:
1.本人無條件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北京××(目標)公司章程》對出讓股份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2.本人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決定是無條件的和不會撤銷的,并承諾在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不反悔。
3.本人同意就出讓相關事宜對《北京××目標公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李×× (棄權股東)(蓋章)
日期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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