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65123次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人的股份數;
4、股票的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發起人持有。其中: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認購的股份構成公司的股本金。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為注冊登記資金,非經股東大會決定不得增減公司股本金總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財務部門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退股。
第三十條 公司股票可按《公司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轉讓,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贈與、繼承、抵押,但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收其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
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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