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65092次
第六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向董事會
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
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
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
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
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
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
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
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
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
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
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
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
該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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