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27539次
在法理上,若原告股東勝訴,勝訴利益歸于公司,而非原告股東;若原告股東敗訴,不僅原告股東負擔訴訟費用,而且訴訟結果對其他相同處境的股東有拘束力,其他未起訴的股東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度起訴。而新法對此并沒有細化規定,看來還需要相應司法解釋相配合。
(二)股東直接訴訟
除了對股東派生訴訟地位予以認可外,新公司法還直接規定了股東的訴權。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有權維護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有權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與上述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共同構成了完善的股東訴訟機制,對于保護股東利益,遏制損害股東和公司利益的行為,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非常有利。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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