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廣軍 譯 ]——(2006-4-20) / 已閱17843次
21世紀的美國工程擔保新法案
黎廣軍 譯
——原載《廣東工程造價》2005年5月第9期第80-81頁
譯者注: 1935-8-24,美國國會以米勒法案取代了1894-08-13頒布的赫德法案。2002-08-21,美國國會頒布了公共法律107-217 (共267頁,全部是美國法典第40篇的修訂內容),其中制定了一個新法案,以取代米勒法案。新法案與米勒法案并無本質性差別,而且各州還有許多小米勒法案,以至人們仍然將其稱為米勒法案。公共法律107-217未規定生效時間,但新法案已于2005-01-28在美國法典網站公布,整部法典有許多變化。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第40篇 公共建筑、財產和工程(TITLE 40—PUBLIC BUILDINGS, PROPERTY, AND WORKS)
第二分篇 公共建筑和工程(SUBTITLE II—PUBLIC BUILDINGS AND WORKS)
A部分 常規 (PART A—GENERAL)
第31章 常規(CHAPTER 31—GENERAL)
第三分章 擔保(SUBCHAPTER III—BONDS)①
(參考譯文)
§3131. 公共建筑和工程的承包商擔保
(a) 定義——在本分章中,術語“承包商”指分節(b) 中描述的被授予合同的人。
(b) 所需擔保的類型——聯邦政府超過100,000美元的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施工、改造、維修的任何合同授予之前,被授予人必須提供以下擔保,授予合同時即具約束力:
(1) 履約擔保—— 一份履約擔保,擔保人應使授予該合同的政府官員滿意,并且,在保額方面,應使政府合同官認為足以保護政府。
(2) 付款擔保—— 一份付款擔保,擔保人應使政府官員滿意,認為可保護為完成該合同規定的工程而提供所需勞務和材料的所有人②。付款擔保的保額應等于由合同條款確定的可能付款的總額,除非授予該合同的政府官員作出決定,以書面明確裁定該付款擔保的保額不切實際,在此情況下,政府合同官應調整付款擔保的保額。付款擔保的保額不得低于履約擔保的保額。
(c) 履約擔保包含稅金的擔保——
(1) 一般規定——本節規定的任何履約擔保都應明確包含政府征稅的擔保,包括從承包商為履行該擔保所涉合同而支付的工資中征收、扣除或代扣的稅金。
(2) 通知——承包商申報某時期利潤的日期之后90天內,政府將向該擔保的擔保人發出書面通知,通報任何時期的任何欠稅,但按《國內稅收法案》(美國法典第26篇第1節以及其下等等)規定的時期申報利潤時,必須不遲于180天發出該通知。
(3) 民事訴訟——政府不能為了稅金對擔保提出民事訴訟——
(A) 除非按本分節發出過通知,并且
(B) 通知發出之后超過一年。
(d) 在外國履行的合同放棄擔保——當合同在外國履行時,如果政府合同官發現要求承包商提供擔保不切實際,可放棄該合同所涉工程的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
(e) 要求增加擔保的權力——本節不限制政府合同官,在(b)分節指定情況以外,要求增加履約擔保或其它保證的權力。
§3132. 選擇《聯邦采購規章》規定的付款擔保
(a) 一般規定——本篇3131(a) 節所涉合同的金額超過25,000美元但不超過100,000美元時,《聯邦采購規章》將提供可供選擇的付款擔保,作為對勞務和材料的供應商的付款保證。③
(b) 政府合同官的責任——政府合同官對一份合同應該——
(1) 在《聯邦采購規章》(a)分節規定的付款保護之中,選擇一種或多種所提議的付款保護,或者選擇,授予的合同服從聯邦政府對該合同的勞務和材料的供應商的保護,并且
(2) 詳細說明為合同所選擇的付款保證提議。
§3133. 勞務或材料供應人的權利
(a) 供給勞務或材料的人獲得擔保副本的權利——部門部長或合同代理處負責人應提供一份付款擔保及其所擔保的合同的核正副本給任何申請人,申請人須提交一份宣誓書,宣誓已為該合同所描述的工程供應過勞務或材料,而且未得到該工程的付款或者正在對該擔保提出訴訟。副本是正本的內容、實施和交付的表面證據。申請人應支付部門部長或合同代理處負責人確定的任何費用,包括為準備核正副本而花費的成本。
(b) 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利——
(1) 一般規定——對于按本篇第3131節提供付款擔保的合同,為完成該合同規定的工程而供應了勞務或材料的任何人,在最后履行所索賠的勞務或供料的日期之后90天內未獲足額付款,可在提出民事訴訟的規定時間內,對未付金額向付款擔保提出民事訴訟,并可起訴最終執行和判決的應得金額。
(2) 與一位分包商有直接合同關系的人——與一位分包商有直接合同關系但與提供付款擔保的承包商沒有明確或隱含合同關系的人,在履行了所索賠的勞務或供料的日期之后的90天內向承包商遞交過書面通知,可以向付款擔保提出民事訴訟。起訴必須聲明:真實準確的索賠金額,供應材料或履行勞務的當事人姓名。遞送該通知應該——
(A) 在承包商辦公或營業的任何地點,或者承包商的住處,以有書面記錄的任何方法,由第三方核實遞送給承包商④,或者
(B) 以可依法傳喚作證的任何方式,遞送給公共改良所在地的美國聯邦司法區執行官。⑤
(3) 管轄地——本分節提出的民事訴訟必須
(A) 提出訴訟的人使用美國的名義⑥,并且
(B) 在合同履行和完成的任何地區的聯邦地方法院進行,不管爭議金額是多少。
(4) 提出訴訟的時間必須——本分節的訴訟必須在起訴人最后一次履行勞務或供料的日期之后,不遲于一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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