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舟 ]——(2006-4-24) / 已閱32295次
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管理層持股
作者:周舟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管理層持股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從實踐中大行其道,到國資委暫停,再到中小國有企業有條件放行,至今大型國有企業亦放松管制,可謂蜿蜒曲折,對于這些歷史文件不去追本溯源、深入研究,現行關于管理層持股最為重要的兩個規定是《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
目前政策允許的關于管理層和員工持股的類型可以分為員工持股、中小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國家法律、法規關于上述三種持股類型的程序要求、限制程度等各不相同。
對于員工持股,法律、法規并不存在特別限制,無論中小型還是大型國有企業,員工都可以通過合法形式持股,具體詳見下述。
對于中小型國有企業,根據《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目前已經允許管理層持有中小型國有企業股權,但存在較為嚴格的限制,具體詳見下述。
對于大型國有企業,則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目前政策剛剛放行,而相關程序和條件則仍尚未出臺,具體詳見下述。
一、 員工持股
根據國資委企業分配局編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改制分流一百問》,員工持股是合法可行的。而且無論是《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還是《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或者其他人和規范性文件,均沒有對員工持股作出限制性規定,相反反而在個別文件中鼓勵員工持股,比如《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赴也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員工持股不包括經營者持股。
1、持股路徑
(1)在自愿的基礎上,職工解除勞工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三類資產抵補,經產權變更、確認后,轉換為改制企業的股份;
(2)職工出資人購國有資產,經產權變更、確認后,轉換為改制企業股份;
(3)原企業所欠職工的債務,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原企業可用部分資產抵補后轉換為改制企業股份;
(4)職工直接出資人購改制企業的股份。
2、持股形式
員工持股的形式可以選擇信托持股、設立公司持股股和個人直接持股等,這里僅就信托持股和個人直接持股作簡單介紹。
工會法人持股在職工持股會遭到禁止后曾經有人倡議作為員工持股的載體,但是個人認為工會法人持股實則缺乏相應的法律基礎,有違工會設立宗旨,有待進一步探討。
(1)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被認為是目前員工持股的相對較為規范的一種形式,但是需要再次強調的是這里的員工不包括管理層,因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禁止管理層通過信托持股,其目的在于堵死管理層通過信托形式籌集資金。
但需強調的是,信托持股其弊端在于對信托合同數量存在最高額限制和合同金額的最低限制,等于間接限制了信托持股的人數和持股金額。根據《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實踐中存在員工持股單筆信托低于5萬元或者持股員工人數突破200人的可能。
對于上述限制,可以在信托合同中予以規避。持股員工可以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作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與信托投資公司簽署資金信托合同,但是受益人處列明為所有持股員工,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其受益權。
(2)個人直接持股
員工個人可以直接持股,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股東權利。但是其限制在于股東人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在50人以下,這里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一種默契與信任,所以作此限制。但是實踐中員工持股很多都突破50人。
(3)關于職工持股會
關于職工持股會的問題,這里需要特別予以強調說明。職工持股會曾一度風光異常,解決了職工持股的主體資格問題,性質屬于社團法人,由民政部負責登記。但根據2000年7月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的函》的精神,職工持股會屬于單位內部團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對此前已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社團清理整頓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因此,目前職工持股會的社團法人地位從政策上已遭到否定,作為公司股東的法律主體資格已存在瑕疵。
二、中小國企管理層持股
2005年4月11日由國資委和財政部共同印發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對于一度暫停的管理層持股問題,首先從中小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開始有條件放行,嚴格規范,其重點在于產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和產權轉讓資金的來源等。
1、改制對象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規定,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而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而國家關于國有企業類型的劃分標準暫按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的分類標準執行。今后國家相關標準如有調整,按照新標準執行。
2、管理層界定
“管理層”是指轉讓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位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是指向管理層轉讓,或者向管理層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企業轉讓的行為。
從這個界定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對于員工持股并沒有限制性效力。
管理層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1)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2)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
(3)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
(4)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的;
(5)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3、資金來源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規定,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因為《貸款通則》(96)第20條規定,借款人不得將貸款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否定了管理層通過銀行融資的渠道,而在目前中國資本市場尚不十分完善的情況下,銀行融資仍然是融資最為重要的途徑。
曾經管理層持股資金可以通過信托公司籌集,但需要管理層信托持股,但新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禁止管理層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間接的封堵了管理層持股融資的另一渠道。
因此目前管理層持股資金來源將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管理層自有資金。
(2)國企職工身份轉換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管理層也是國企職工)。
(3)民間借貸。但民間借貸大多利息較高,江浙一帶民間借貸年利率甚至可能高達20%以上,融資成本較高,而且民間借貸畢竟金額和途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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