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舟 ]——(2006-4-24) / 已閱32296次
但管理層持股往往需要資金量較大,特別是管理層收購優勢所涉資金動輒過億,單單依靠管理層自有資金或者經濟補償金以及民間借貸遠遠不能不足。
因此,在實踐當中存在著管理層利用企業資源,從企業客戶、合作者等關系單位短期借貸,再用企業資源給關系單位各種形式的豐厚回報。但這種方式一旦暴露則可能牽涉刑事法律,可謂管理層的一種無奈和鋌而走險吧。
4、持股方式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規定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或許國資委禁止管理層信托或委托持股是為其監管方便,或許為了防止管理層利用信托籌集持股資金,或許國資委認為既然政策已允許管理層持股,則管理層信托持股引起增加成本與風險已沒有市場,也或許兼而有之吧,總之目的已經不重要,結果已如此。
鑒于此,管理層持股只能以自然人股東身份持股或者通過其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但是相比較而言,基于以下幾點,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則相對較為受到青睞:
(1)根據新《公司法》,股東人數不能突破50人,如果管理層人數眾多,則可能受到公司法股東人數的限制。
(2)如果管理層擬持股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則其不具備持股主體資格,因為根據目前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允許自然人持股,在2003年曾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管制,如果自然人持股在前,爾后引進外商,則不受限制。關于自然人持股外商投資企業的限制性規定,下文詳述。
(3)新《公司法》取消了原來“累積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規定,大大降低了管理層通過設立公司持股所需的資金總量和資金成本,此款規定也可謂是公司法對公司投資權的徹底放開,我想這也是國家政策層面鼓勵投資和大型并購的一種舉措吧。
(4)從融資的角度,通過設立的公司作為對外融資的載體,相比較自然人直接融資,已經樹立起一道風險屏障,對于管理層本人更為安全,而且實踐中,公司對外融資也比自然人融資更易操作,比如可以設立公司股權作擔保。
5、其他特別規定
(1)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2)管理層不得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應當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
(3)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必須進場交易,并披露目前管理層持有標的企業的產權情況、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管理層名單、擬受讓比例、受讓國有產權的目的及相關后續計劃、是否改變標的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對標的企業進行重大重組等。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層的安排。
(4)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5)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后仍保留有國有產權的,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管理層不得作為改制后企業的國有股股東代表。
三、大型國企管理層持股
根據國資委和財政部2005年4月11日聯發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不向管理層轉讓。此規定等于基本否定了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
但是隔半年之后,國務院辦公廳于2005年12月29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其中對大型國企管理層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放開,已經允許大型國企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持股。
至此,歸納起來,大型國企管理層持股的途徑基本包括如下三種:
1、增資擴股。
2、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過程中管理層持股。根據《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及有關配套文件,在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過程中可以以企業凈資產支付企業職工(包括管理層)安置費。
3、經批準的管理層獎勵股權或股票期權試點。這類試點多集中在高新技術企業、專職科研機構等。
盡管政策已經放開,而且很多人樂觀估計不久的將來會全面放開的,但目前仍存在較為嚴格的條件限制。因其中很多與上文中小國企管理層持股差別不大,因此此處從簡。
1、原則嚴格控制
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實施改制,應嚴格控制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的股權。
2、持股主體
為探索實施激勵與約束機制,凡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管理層成員,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作為持股主體:
(1)經審計認定對改制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2)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的;
(3)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產權折股價的;
(4)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重大事項的;
(5)無法提供持股資金來源合法相關證明的。
3、禁止控股
管理層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
4、程序回避
管理層成員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的重大事項。
5、資金來源合法證明
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必須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為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
6、持股方式限制
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
7、增持限制
涉及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須對管理層成員不再持有企業股權的有關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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