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廣軍 ]——(2006-4-27) / 已閱25190次
業主往往與留置權人沒有直接合同關系。為防范惡意留置和欺詐等行為,應制訂民事及刑事罰則。申請登記留置權的文件應經宣誓和公證(或稱為“見證”)。公證人應是律師事務所,其公證律師必須核實索賠資料并見證申請人宣誓、畫押;在留置權訴訟中敗訴時應免收訴訟律師費,這樣律師事務所就不會冒失地為虛假留置權作證,以免發生訴訟時白忙一場。登記機構無須審查留置索賠內容的真實性,因為公證律師已核實并作證,而且業主必然會進行調查審核,提出異議登記并起訴惡意留置者;公證律師還會指控弄虛作假者“發假誓罪”和欺詐罪,以免被業主控告“串謀欺詐”。
4.10 法律援助和工資留置權基金
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應為建筑工人提供公證服務并代理留置權登記和訴訟。政府還可以撥款給法律援助機構設立“建筑工人工資留置權基金”,受讓 (贖買) 建筑工人已經登記成功的留置權,然后統一申請依法拍賣不動產,而留置權利息等賠償金可作為基金收入。
4.11 以高科技促進解決工程拖欠款問題
按法學理論,不動產物權應當公示。如果開發出高科技的管理網絡,公告留置權登記信息,包括異議登記和訴訟登記等信息,有關當事人就可以評估不動產風險,業主也會積極清償欠款以清除留置權登記。
4.12 施工留置權的標的
施工留置權的標的是不動產的所有權。對于法律上無法轉讓、拍賣的不動產,可要求業主事先登記一份第三方保證作為清償留置權登記的擔保,或者允許施工留置權人同時留置此類不動產的用益權,例如:
(1) 留置不動產抵押貸款。貸款人收到留置通知后,應凍結相應放款;留置權人獲得業主同意書或法院裁決書后,即可從貸款人處獲得支付。這樣做的理據是:這些貸款以不動產物權為抵押,而留置權人創造了這些不動產物權,因此有權扣留相應的抵押貸款。
(2) 對于政府工程,留置政府基建帳戶的款項,類似上段(1)那樣,但超出合同價款的留置索賠由承包商付款保證人賠付。政府財政部門應造冊登記留置權。政府預算應包括清償上年度留置債權的支出預算。
(3) 對于電站、收費公路等,留置其收費權。
(4) 對于供出租的房屋工程,留置其出租權。
5 設立施工留置權的社會影響分析
(1) 對法律、政府和市場來說,設立施工留置權有利于物盡其用,并促進我國工程擔保制度的發展。
(2) 對政府工程來說,由于法律限制拍賣政府不動產,留置權登記只是從法律上明確政府負債,從而建立一種保障清償政府工程拖欠款的法律機制。
(3) 對抵押貸款人來說,必須嚴格監督業主優先清償工程債務和留置索賠,以保護貸款的優先受償權。
(4) 對消費者來說,留置權登記顯示開發商可能實力不足或者信用不良,這樣的商品房買不得。
(5) 對業主來說,施工留置權是最低成本的支付擔保,但必須切實履行支付義務,以免發生留置索賠。
(6) 對施工人員來說,由于留置權登記阻礙業主不動產的轉讓、出售和抵押籌資從而迫使業主不得不優先清償留置索賠,其心態將從焦慮不安轉為平和。
可見,設立施工留置權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6 結論
本文研究表明,施工留置權具有理論清晰、效力強大、清償方式靈活、保護范圍深廣等優點,特別是可以直接保護工人、分包商、供應商從而消滅連環三角債,并且可在施工期間解決拖欠款問題從而消滅墊資工程,這些優點是其它形式的業主支付擔保難以相提并論的,因此,以施工留置權作為業主支付擔保可行。
本文所述施工留置權制度參考了美國的Mechanic's Lien法律 ①,這種法律從1791年至今已有200多年歷史,加拿大等國也有這種法律。此外,法國建筑人員的不動產優先權、日本不動產工事先取特權、德國建筑承攬人的不動產擔保抵押權也是采用登記制;此類權利與施工留置權有異曲同工的類似效用,但不保護僅與業主有間接合同關系的工人、供應商、分包商。因而難以用于解決我國現階段特有的連環三角債和墊資工程。
目前,我國正在制訂物權法。物權法的目的是保護財產和鼓勵創造財產,但不能有效保護創造財產的勞動者也就難以有效創造財產;況且我國有近四千萬建筑工人,工程拖欠款和農民工欠薪問題正在威脅著社會穩定與和諧,因此我國物權法應設立不動產施工留置權。
注釋:
① 美國各州建筑業Mechanic’s Lien法律的最新版本可在這個網站購買http://www.lienlawonline.com/,或參考這個免費網站http://www.mechlien.com/。
參考文獻:
[1] 張學文.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若干問題探討[J].法商研究, 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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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孟勤國, 王瑩. 物權法的理論探索[M].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4.
[5] James D. Fullerton. Construction Law Survival Manual [M]. Clifton, USA: James D. Fullerton,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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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廣東工程造價》2005年12月第23期第60-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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