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飛 ]——(2006-5-6) / 已閱622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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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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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卓澤淵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頁
[ii]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465頁
[iii] 法律監督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相應法律監督權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監督權包括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力及其他組織、個人享有的法律監督權利,狹義的法律監督權是指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本文論述的法律監督權僅指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力。
[iv] 蔡定劍:《加強人大監督亟需程序支持》,載于《人民論壇》2006年第五期
[v]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81頁,轉引自張宏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26頁
[vi] 我國憲法第2條第1、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因此,從權力來源上看,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來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
[vii] 《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240頁
[viii] 程湘清:《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略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權》,載于《法制日報》2001年6月14日
[ix] 工作監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本級"一府兩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審判工作、檢察工作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是否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而進行的監督。工作監督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總體監督,財政監督,計劃監督和人事監督。
[x] 陳衛東:《我國檢察權的反思與重構———以公訴權為核心的分析》,載于《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xi] 郝銀鐘:《刑事公訴權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第241頁
[xii] 1972年舉行的第12屆國際刑法協會大會以“平等武裝”(equality of arms)為題對刑事訴訟法中保障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問題進行了探討。
[xiii] 徐顯明、齊延平:《論司法腐敗的制度性防治》,《法學》1998年第8期
[xiv] 上下監督即各行政機關因隸屬關系所形成的監督。主管監督即行政機關對被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職能監督即政府對政府職能部門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對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xv] 學界對職務犯罪的定義很多,但基本上都認為職務犯罪至少應包含兩個要素:一是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從犯罪行為上看,都是利用職權來實施的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反映了這兩個要素。
[xvi]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批準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xvii]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2條第(D)節“司法審查”第2款:“審查程序應包括給予受須經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進行上訴的機會,且不因上訴而受到處罰。如初始上訴權需向行政機關提出,則在所有情況下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對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關于上訴的決定應通知上訴人,作出該決定的理由應以書面形式提供。上訴人還應被告知可進一步上訴的任何權利。”
[xviii] 《憲法》第5條第1款,第33條第3款
[xix] [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著,張志銘/譯:《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73頁
[xx] 轉引自呂世倫:《論我國法制現代化中的國家主義障礙》,載于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編:《法律思想的律動——當代法學名家演講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頁
[xxi] See Bernard Schwartz ,Administrative Law ,little ,Brownand Company,1976,P 32. 轉引自胡肖華、倪洪濤:《論行政權的憲法規制》,載于《行政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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