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5-16) / 已閱26332次
論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與公司自治/臧恩富
遼寧壹品律師事務所 律師臧恩富
引言:
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審理涉及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案件的準據法。現實生活中,大量公司設立時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為本公司的章程,導致公司章程不適應公司的個性化需求,本來應由公司章程進行規范明確的事項,在具體個案的糾紛中,在公司章程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使得糾紛陷入僵局,阻礙了公司管理運營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決糾紛的難度和成本。研究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決糾紛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決問題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說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內部“憲法”,在處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務如出資糾紛、股東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資產并購糾紛、公司擔保糾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侵權糾紛等等案件中,評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據法,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還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公司章程起到審理涉及公司糾紛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的準據法的作用。
二、 公司章程的內容
關于公司章程的內容,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和第八十二條分別以菜單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的事項。但對于這些事項具體如何規定,即章程的具體文本如何擬定,在公司法中并不能找到具體的答案,還要由公司的股東或其代理律師依據公司的需要具體擬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法第八十二條):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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