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5-16) / 已閱26333次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 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規定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
章程中的規定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章程有規定以章程規定為準,章程無規定從公司法規定(立法表述為:“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授權章程規定,章程無規定公司法也無規定(立法表述為:“由公司章程規定”)
(三)、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如NO。46條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
四、 新公司法中明確提到的允許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規定的事項
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為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以及公司通過章程進行自治預留了充分的空間。下面是本人歸納的新公司法中明確提到的允許公司股東通過章程進行規定的24種事項(注:公司法中的具體條款以NO。表示,如公司法第十三條,在下列論述中被表述為NO。13,依法類推):
▲總則部分:
1、 NO。13 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選
2、 NO。16 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經營意思決定機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
3、 NO。35 規定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出資
4、 NO。40 規定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
5、 NO。42 規定召開股東會時應提前多少天通知全體股東
6、 NO。43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7、 NO。44 規定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事項的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8、 NO。45 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9、 NO。46條規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10、 NO。47規定公司法規定的十項職權以外的董事會的其他職權
11、 NO。49規定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的事項的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12、 NO。50規定公司經理的職權
13、 NO。51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
14、 NO。52 規定監事會中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5、 NO。54規定公司法規定的六項職權以外的監事會的其他職權
16、 NO。56規定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的事項的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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