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6-8-7) / 已閱38023次
論農民權益的經濟法保護(上)
——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
本文發表于《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
作者簡介:李長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和“三農”問題。
中國“三農”問題的關鍵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問題是農民利益問題。農民利益需要憲法、經濟法、行政法等諸多法律部門共同保護,特別需要經濟法律制度提供支撐。本文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在探尋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理論基礎的基礎上,分析了經濟法視野下保護農民權益的機制體系,提出了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基本原則,歸結了保護農民權益的經濟法制度體系。
關鍵詞 利益 利益機制 農民權益 經濟法保護 經濟法制度體系
一、引 論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在上世紀90年代才被歸納在一起的,我們稱之為“三農”問題。回顧歷史,我們很容易看到,在中國革命和建設時期,“三農”均不同程度的被政治家、學者們所高度重視。從梁漱溟的“鄉村建設道路”到毛澤東“農民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的“農村包圍城市”;從費孝通對“三農”問題的學院派研究到鄧小平第二代、江澤民第三代領導人創造的農村承包制、村民自治等制度;從過去的“問題導向性”研究,到“政策導向性”實踐,再到今天的“規范法治化”建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三農”問題的關鍵是農民問題,而農民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利益問題。誰解決好了農民利益問題,調動好了農民的積極性,利用好了農民這支中國社會最基本的力量作為革命和建設的主體,誰就會取得領導革命和建設的成功。
我們應該看到,在改革開發的二十多年里,農業有了很大發展,農村有了很大變化,農民社會地位也有了很大提高。 但我們更應該看到,在我國社會不斷現代化的時候,農民更加邊緣化,成為現代化進程中最大的積貧積弱的“社會弱勢群體”(social-vulnerable groups)。在社會地位、經濟收入、利益保護、社會競爭力、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農民處于困難和不利的弱勢地位。黨和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問題,把農民問題作為社會建設的根本問題來看待,制定了一系列以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社會地位等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的農村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不過相對于其他社會主體而言,農民問題仍未得到根本好轉,在有些方面更加顯得積貧積弱了。為解決這些問題,一些法學家、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和社會實踐工作者分別對“三農”問題中的農民問題從理論與實踐角度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實踐,但始終沒有找到解決“農民問題”的良方。二十多年來的理論探討和改革制度設計似乎沒有真正解決問題,根本原因在于這些理論探討和政策制度設計大都陷入了把農民排除在外的思維定勢,走入了人治的死胡同 1。
一個民族和國家的復興,沒有大多數人的積極主動參與是不可能成功的。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全國70%左右的人口集中在農村,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歷史告訴我們:在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國家,農民的政治特征決定了中國政治的基本走向。農民問題的實質是人權問題,而人權問題解決的關鍵是憲法問題。從憲法的角度去研究和實踐對逐步邊緣化的農民弱勢群體的保護,是解決好農民問題的最根本、最基礎的法源性問題,是法學工作者研究和實踐解決農民問題的邏輯起點。憲治是法治的前提、基礎、核心和關鍵,同樣憲法是依法解決“三農問題”,特別是農民問題的前提、基礎、核心和關鍵。但作為一項重大的系統工程,農民問題的解決還需要經濟法、行政法、刑法等諸多部門法從制度保障的角度去共同努力方能逐漸解決。本文試圖從經濟法的角度,圍繞利益和利益機制對農民權益保護問題進行探討,期望為農民問題解決提供一種經濟法應答的思路。
二、經濟利益——農民權益與經濟法的天然交點與基點
(一)利益沖突與協調——人類社會活動的制度原點問題
利益 2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從哲學上講,利益是利益主體對客體價值的肯定,它反映客體所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從政治學來看,利益是基于一定生產基礎上獲得了一定社會內容和特殊性的需要。從本質上來講,利益是社會主體的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轉化形式,它表現了社會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構成人們行為的內在動力 3。人類的全部社會活動都莫不與利益和人對利益的追求相關,人們之間的一切社會關系都無不是建立在利益關系基礎之上的。利益問題是涉及到人、群體存在和發展的根本性問題。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4”人們在追求各自利益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沖突。社會關系中的利益關系總是表現為矛盾與統一、沖突與協調的狀態。利益沖突是人類社會一切沖突的最終根源,是所有沖突的實質所在。利益協調是人類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是社會能夠整合且能全面發展的關鍵。人類社會就是在對利益沖突的不斷協調中發展和進步的。舊的利益沖突被協調了,社會關系和諧了,新的利益沖突又隨之出現,于是有了新的協調。尤其是在急速變化和發展的21世紀,人類社會利益沖突與協調問題更加突現。在WTO背景下,利益沖突與協調的全球性問題也更加突現 5。
利益沖突與協調問題在日益開放、市場化和現代化的中國亦是更加突現的問題。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就有了“義”與“利”之爭。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重義輕利 6,以商鞅、韓非為代表的法家則重利輕義 7,以及墨子主張義與利并重 8等思想一直影響著人們的言行。“革命的開始和進行將是為了利益,而不是為了原則,只有利益能夠發展為原則”,“每一社會的經濟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9。中國革命和建設從開始到現在無不表現出如此的特征。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原有較單一的利益主體模式被打破,在中國社會生活中呈現出錯綜復雜的利益矛盾和沖突。伴隨著經濟體制的根本性改變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迅速提高,社會產生的增量利益日益龐大。于是,具有不同的勞動特點、謀生手段、經濟地位、利益取向和消費層次的人群便自然而然的各自聯合在一起,形成不同的利益群體,在更廣闊的時空中展開利益爭奪,使得各個階段、集團以及個人之間的沖突亦隨之空前激烈和尖銳起來。中國復雜多樣的自然和社會國情,使得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化。
利益問題,特別是利益矛盾和沖突及協調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是人類設立制度的原點問題。有了利益矛盾和沖突,就有了協調這種矛盾和沖突的客觀需要,人類社會隨之會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或新的社會制度規范。我們可以說,人類社會的各種制度(如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等)、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規范(如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等),說到底都是對利益矛盾和沖突進行協調的產物,其內在地體現著人們之間一定的利益關系 10。我們可以說,任何社會制度的原生力量均來源于利益的矛盾、沖突和協調。
從哲學角度來看,利益矛盾和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從現實角度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一定的時空下,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資源是一定的、有限的,建立在這種資源之上的可供人類分配和享用的利益總量亦是相當有限的。各利益群體通過自身有效的組織,利用一致的集體行動試圖并展現出有能力影響其他群體或政府的決策,甚至法律的制定來盡可能擴大自身發展所需的利益,社會中的弱勢集團更希望從利益強勢集團那里分割到應有的利益。在利益分化的社會條件下,各社會利益主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滿足,必將展開利益爭奪,發生利益沖突。這種沖突和矛盾貫穿人類歷史發展的全過程,使人類社會呈現撲塑迷離、迂回曲折、險象環生的外貌,展現出人類歷史上的不同個體、群體、階級、民族、種族、地區和國家之間以及其相互之間的各種矛盾與沖突,歸根到底源于某種利益的沖突與爭奪 11。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利益沖突是人類社會演進中的一種建設性力量,是人類發展的一種內動力。它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但當利益爭奪演化為空前激烈化程度后,原有的利益分配機制或社會關系及其確定制度就可能消解,新的利益分配或社會關系及其確定的制度就可能確立。法律的產生和發展亦是在利益的推動下運行的。法律起源于原始社會末的利益分化,其根本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決定的。利益的發展深深地影響和制約著法律的發展。
在階級社會中,利益協調往往借助國家力,以國家協調的形式表現出來。正如恩格斯所說:“確切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之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12” 國家從控制階級之間的利益沖突而產生,到國家控制階級之間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各方利益協調的職能,主要運用制度協調這種直接的方式,而在協調的制度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內容之一,是利益協調的根本保證。
(二)經濟利益——農民權益與經濟法的天然交點和基點
法律上權利與利益是兩個緊密聯系而又相區別的概念。將其結合在一起,就簡稱權益 13。 農民權益含政治權益和經濟權益兩個基本方面 14。經濟權益在農民權益中處于基礎性、決定性地位,政治權益又深深地影響著經濟權益,成為經濟權益實現的保障。在文明社會中,兩者實現的共同前提條件就是平等權的真正實現。
農民權益是農民作為社會主體存在的條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人類社會其他主體存在的前提條件。因為人類多種多樣的需要是經濟利益的自然基礎,人類實現多種多樣的需要,要通過各種各樣的經濟活動來實現。農民生產的農產品是從土地生產中提供給人類賴以生存必需的有機物生活資料,生產農產品的農業經濟活動是人類最基本的經濟活動,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前提。以農民為主體參與力量的農業發展是社會分工的前提,是國民經濟其它部門得以獨立和進一步發展的基礎。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產生的農業剩余是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原動力。農業的發展、農業剩余的創造需要調動農民積極性,而這種積極性與農民利益緊密相聯。所以說,農民利益是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前提和動因 15。沒有農民利益的適度增長,就談不上提高農民勞動生產率的積極性,就會導致農業生產的停滯和農業剩余的衰減,進而影響社會的安定,影響國家的穩定、繁榮和發展。我們可以說,農民權益是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經濟利益是農民權益最基礎、本源性的內容。保護農民權益就是維護社會其他主體權益;重視農民,就是重視我們自己。農民權益的這些特征,使得其與經濟法的制度安排有了天然的交匯點和基點——經濟利益。
當前,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農民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問題日益突出。各市場主體為各自的利益紛紛展開對社會增量利益的爭奪,這就需要利益協調,需要對利益爭奪中處于弱勢的農民及其權益進行特殊保護。利益協調的最主要方式是通過制度協調來實現,通過對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重新定位和對人們利益行為范圍的確定和限制來實現利益協調,經濟法在此方面具有天生的優勢。
從法調整對象來看,法是調整利益的,經濟法以特定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更體現出經濟利益性。經濟法的這一特征既反映在經濟結構調整的領域中,又反映在經濟法調整的主要經濟手段上,還反映在經濟法調整的目的上,更反映在經濟法所涉及的主體間的財產性和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相聯系的內容中。可以說,經濟法調整的利益著眼點就是經濟利益。
從法本質來看,經濟法是社會整體利益本位法。經濟法作為經濟社會化、現代化、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的產物,它站在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的角度,通過平衡協調各種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經濟關系,實現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民主與集中、經濟效率與公平、經濟發展與可持續在社會整體利益上的協調統一。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作為自己的宗旨,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首位,從外部協調和內部規制兩個方面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在處理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時,優先考慮社會整體利益,通過消除自由放任和極端個人權利本位對社會整體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解決個體利益與社會公益之間的矛盾。既保證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有效協調,又保證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權益,平衡協調個體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有效、公平和可持續的競爭秩序和分配秩序,以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6。
從法價值取向來看,經濟法在具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秩序等法律價值一般內容的同時,還具有自己獨有的價值取向,且這些價值取向均與經濟利益有關。首先從經濟法的目的性價值來看,經濟法追求建立在社會整體利益基礎上的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法自產生以來,就肩負著彌補市場機制不足,通過國家依法規制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引導整體經濟健康發展的使命。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強化主體的社會責任,具有追求社會正義和實質公平,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效益的天然價值取向。在經濟法的視野中所追求的在社會整體利益基礎上的經濟與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是現代經濟法所追求的首要目的性價值,是當代科學發展觀在經濟法價值中最突出、最生動的根本性反映、本質性要求和具體體現 17。其次,從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來看,經濟法追求的經濟安全、實質公平、經濟自由和社會整體效益等工具性價值,無不與經濟利益有關 18。
從經濟法的宗旨來看,經濟法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所產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所要實現的目標是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基礎上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的全面協調平衡發展。經濟法的宗旨作為經濟法的本質、根本任務和基本原則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是經濟法內涵的核心,是經濟法性質的最集中體現,也深深地與社會經濟有關,與經濟利益緊密聯系。
三、利益機制——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邏輯基礎
(一)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邏輯基礎
任何思想和制度都是從一定的利益出發,建立在一定現實利益基礎之上并為一定利益服務的。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思想’一旦離開了‘利益’,就一定會使自己出丑” 19。經濟法在保護農民權益的制度安排上亦是如此。經濟利益作為人類一切經濟活動的直接目的和最終目的,賦予了人類經濟活動為中心的所有社會活動全過程以指向性和生命力,任何人類社會活動,特別是經濟活動都可以找尋到經濟利益的作用和影子。在經濟利益的作用過程中,將利益主體、利益客體和利益中介(人的活動)等三部分有機結合起來的利益機制處于基礎核心地位,成為推動經濟活動的關鍵性因素。
在對農民權益進行經濟法保護,架構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制度體系時,從建立利益機制體系的角度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是有益和必要的,特別是在我國社會轉型帶來社會結構、經濟體制、分配方式的深刻變化,引起社會利益格局大調整的今天,如何從制度上建立健全社會利益機制,平衡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對推動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穩定和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保護農民權益過程中,經濟法律規范所確立的利益機制,是經濟法律規范見之于客觀世界,展現在客觀世界的客觀存在。從法理學的一般原理來看,經濟法在保護農民權益中調整經濟利益的基本機制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經濟權利和義務是經濟法對農民經濟利益的確認,構成對農民經濟利益調整的有效機制。其有效機制運行取決于經濟權利義務獨特的利導功能。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機制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特有的利益約束和強制功能作用于人的行為,兩者有機結合并影響人們的動機,引導人們的行為,共同作用而使法律形成有效的利益調整機制 20。
我們知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以契約為模式和范例的。人類最原始的契約觀念僅具有一種“有約束的聯系”的含義。從早期的契約到習慣法時期,從近代契約再到現代契約,契約的基本特征即設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模式或框架始終沒有改變。從某種意義上說,契約事實上是對復雜的利益關系的濃縮和簡化,其把世界上最復雜的“聯系”——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通過契約的幾個符號或曰“幾張紙”能固定下來,并產生有效作用的關鍵所在是權利和義務在起作用。權利義務的設定把復雜的利益關系簡單化和固定化為一種“關系模式”,并用法律符號來表示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21。 正如鄧小平所說:“民主和集中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歸根結底,就是……各種利益的相互關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現” 22。 因此,我們可以說,法定權利義務就是對復雜的實際利益關系的簡化和濃縮,任何設立法定權利義務的制度安排均應以利益關系的調整為起點和目的,調整利益關系的利益機制則是制度安排充分發揮作用的邏輯起點和基礎。經濟法在保護農民權益的制度架構中,要遵循這一客觀規律的要求。
(二)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與經濟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形成的利益關系,特別是重大利益關系已經構成社會矛盾、社會沖突、社會危機的基礎。原有的利益關系均衡狀態被打破,利益群體的形態由隱變顯,利益沖突由暗變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體的利益觀逐漸變強,利益沖突亦日益突出。一個以人為本的讓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和發展成果的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已成為全體人們的一致訴求。構筑和諧社會的堅實基礎就是盡快形成社會認同感。這既包括社會各階層對政府及政府職能體系的認同,又包括對整個社會價值觀的認同,更包括對利益關系的認同。對利益關系的認同構成和諧社會的核心基礎。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涉及到重大利益關系的調整,它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和突破口。
在制度安排利益機制方面,經濟法在保護農民權益時作用發揮的狀況取決于依經濟法等法律制度所確立的利益機制的好壞,取決于與保護農民權益密切相關的利益機制體系的系統性和科學性。我們應從法律制度的源頭去建立健全利益機制體系,發揮法律特別是經濟法在保護農民利益時對利益需求和利益行為的調節器和控制器作用,約束和規范人們的利益動機和利益行為,引導人們在保護農民權益時合理選擇利益目標,自覺調整利益需要,正確選擇利益行為,科學處理利益關系,從而最終實現和諧互促的利益格局和利益秩序。
生產力水平、市場經濟體制不僅決定著人們不可能同時同步獲得相同的利益,而且在一定層面上影響人們獲取利益,一定層面上拉大不同階層的人們獲取利益增量的差距,產生利益矛盾和沖突。解決利益矛盾的基本途徑有:其一是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加絕對利益的供應量。生產力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教育、科學 、文化、衛生、國防和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可持續生態環境的保護,社會其它公共產品的擴大供應,這些都具有絕對性 23。使人們在一定層面上平等享受社會進步帶給人們的增量利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要求。其二是通過利益機制,合理地安排相對利益的獲取差距。通過制度安排,形成良好的利益機制體系,使得人們在平等享有絕對利益的同時,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獲取相對利益,逐步縮小相對利益的差距。既反對絕對平均主義,又反對極度貧富懸殊,堅持實現人民根本利益絕對性和相對性的統一,體現形式公平和結果公平的統一,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護農民權益。這也是與經濟法價值取向相一致的。
(三)經濟法視野下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體系
在經濟法視野下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體系應包括如下三組六個方面的內容:
1.利益代表機制與利益表達機制
利益是相對于一定的利益主體而言的,利益機制是對利益帶有原動性的有機系統。不屬于任何主體或者沒有任何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沒有好的利益機制,利益是無法真正實現和保護的。利益主體在現實生活中的存在方式是個人、群體和社會。個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體,群體是由個體組成的有機體,社會是由個人和群體組成的有機體。在經濟法看來,隨著社會分工日益復雜,生產水平不斷提高,社會化、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快,以體現實質公平的社會公平觀為目標的群體,乃至整個人類社會作為利益主體的地位變得越來越重要。與傳統民法以個人為單位,以抽象人格平等為假設,以等價有償為原則,強調競爭機會均等、機會公平相比,經濟法在可持續發展觀指導下,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注重社會總體的公平,是要求大多數個體和群體必需的公平。正是基于這樣的價值取向,經濟法要求在處理個體之間、群體之間以及個體與群體相互之間的利益沖突時,有制度保障的利益代表機制與利益表達機制。
農民權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護,農民利益之所以存在喪失和被侵蝕的現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缺失。單個分散的農民在市場經濟的汪洋大海中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利益沖突中永遠處于弱勢地位。誰來代表農民?是虛擬的“集體組織”,還是有限的村民自治性組織,是農村基層黨支部,或是農民臨時性“同盟”。這些均不能全面代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民權益。
在我國,代表工人、婦女、青年人等不同群體的法定組織分別有工會、婦聯和青聯,有各種各樣的社團和協會,就連私營企業主都有自己的協會,并且做得很成功,而9億多農民卻沒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在公共經濟學的公共選擇理論中,有利益集團(interest group)24又稱壓力集團(pressure group)之說。西方社會中利益集團在社會事務的公共決策中發揮著顯著作用,且數量多、涵蓋面廣。利益集團是宏觀政府與微觀個體之間的橋梁,屬于中觀層次的范疇,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個常態的制度化的利益聚合與代表機制。從農民利益角度看,西方發達國家農民人數的比重已大幅度下降,農業生產產值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例也不斷縮小,只占很小的份額,但農民組織在國家政治生活和農業政策決定方面一直發揮著巨大作用。美國有農民協會、農民聯盟、農場局三大農民團體代表農民,對政府決策顯示了強大的影響力;法國有農民工會、農民協會、農會等組織代表農民利益;日本則有全國農協聯盟代表日本農民利益。日本農業人口不足全國總人口的5%,但控制全國25%的選票,政府的農業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農協的制約,任何損害農民權益的行為很可能導致執政聯盟的崩潰 25。
利益集團的存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我國,除了政府和人大中為數不多的代表 26之外,占全國人口70%左右的農民沒有一個真正意義上代表自己利益的、為自己說話、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的利益集團,使得農民利益代表者不僅量小而且話弱,在保護農民權益方面話語權較小,甚至存在有時失語、無話語權的現象。現實生活中才出現國家總理為農民工討工錢、農民包工頭為討工錢而跳樓等令人激動的畫面。
在當前形勢下,從立法源頭上確定中國農會的法律地位,制定促進中國農會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使億萬農民在農業實踐中有自己利益的代言人,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體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一些人對農會的建立抱有偏見,認為其可能被引向歧途,這其實是固執的偏見,是不相信農民群眾的表現。中國農會就像其他社會中間層組織一樣,同樣可以成為代表農民利益,維護農民權益,進行行業自律,貫徹政府決策的值得信賴的力量。只有組織農民,才能解放農民,才能發展農民。農民問題的解決歸根結底離不開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參與,其問題解決的關鍵就在于“要使群眾認識自己的利益,并且團結起來,為自己的利益而奮斗” 27。即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當然除了農會外,還可以大力發展各種類型的農業行業組織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利益代表機制的中心是依法確立能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維護農民權益的代表者。這些代表者可以通過憲法、經濟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安排在各種經濟活動中真正地代表和維護農民利益,形成能與其他利益主體集團抗衡的代表農民利益、維護農民權益的利益集團。提高農民利益集團在社會利益分割與制衡中的話語權和行動力,是保護農民權益、解決農民問題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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