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闕炳武 ]——(2006-8-11) / 已閱45684次
試論職務犯罪的特點、成因及對策
闕炳武,洪碧華
[內容摘要]:職務犯罪是公職人員常見的犯罪,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必須加以整治。文章分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務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及其主客觀原因,并從思想上、立法上、完善監督機制和加大打擊力度等方面深入探討具體的治理對策。努力營造“不想犯”、“ 不敢犯”、和“不能犯”的氛圍。
[關鍵詞]:職務犯罪、特點、成因、對策
所謂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者放棄職責、玩忽職守而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高效的信譽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職務犯罪是腐敗現象的極端表現,它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職人員行為的廉潔性,危害改革開放,破壞經濟建設,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危及政權核心。因此只有掌握其特點,了解其成因,制定出對策,才能更好地做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和“教育、制度、監督并重”,有效防治這個“政治之癌”,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經濟建設、法制建設、黨風和社會風氣的健康發展。
一、當前職務犯罪的新特點
(一)大案要案急劇增多。十六大以來的近5年中,全國查處的貪官達20多萬人。過去貪污受賄數萬元可算為大案,而現在犯罪金額在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甚至上千百萬元的屢屢出現,金融界犯罪金額上億元的也不乏其案。如成克杰任職其間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賄賂款物4000多萬元。浙江第一貪官溫州王天儀收受賄賂180多萬元、美金1萬元、巨額財產來歷不明1400多萬元。
(二)從“高干”到 “村官”一樣犯案。如已查處的案件中,有高級領導干部陳希同、王寶森、成克杰、胡長清等;僅2003年,就查處15個部級領導干部,平均每周有一個廳級干部落馬,每天有一個處級干部犯案。有湖南政府原副秘書長王道生,江西紙業集團公司姜和平以及棗陽市原土地局局長章大梁等廳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等案件,這些案件涉案金額均在幾百萬元至上千萬元,他們位高權重,所造成的破壞后果極為驚人。而過去被認為不入“官”流的“村官”也屢犯大貪案。如安徽省隆崗村守業賢參與私分公款31萬元,受賄1萬元。中國“村官”經濟型職務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2003年,浙江省長興縣檢察院立案查處了農村基層干部貪污挪用土地專項資金55件。
(三)窩案串案、團伙作案日增。表現為犯罪分子內部串通、內外勾結、合伙密謀、長期群體作案坑害國家。如廣東湛江走私案、廈門遠華走私案和福州陳凱特大販毒、走私、組織偷渡案中的貪污受賄以及中國華潤總公司下屬的鄒秀海、劉板、楊三合伙挪用公款2.4億元,受賄67.5萬元特大挪用公款案、窩案、串案觸目驚心。其中陳凱案件中的原福州市委常委秘書長方長明因收受巨額賄賂而造成國家的經濟損失1000多萬元之巨。
(四)經濟職務犯罪廣為蔓延。腐敗不但在經濟管理熱點行業,而且在科教文衛等“清水衙門”也不斷出現,教育部門已不再是一塊凈土,貪污、受賄呈現出惡劣蔓延趨勢。教育系統在基建發包、教學設備、物品采購、輔導資料印刷、代理發行、人事調動、干部任免等環節也屢屢發生職務犯罪。從2004年南京市檢察機關查處的南京中醫藥大學馮小龍受賄案,涉案金額102萬元;南京經濟學院基建辦方慕鈺受賄案,涉案金額155.9萬元,美金2000元;南京財經大學副校長劉代寧受賄案,涉案金額161.7萬元,美金3000元及實物字畫等幾起重大案件足以說明教育部門經濟職務犯罪的趨勢及其嚴重性。
(五)國企領導犯罪突出,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由于國企體制存在著深刻弊端,腐敗案件呈上升趨勢,領導利用職權貪污受賄,揮霍浪費,挪用公款,隱匿、轉移、私分國有資產等現象日益突出,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在分析2002年以來審理過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犯罪案,發現國企領導干部和財務人員犯罪現象突出,占被告人總數的76%,涉案金額達678萬元,占涉案總額的91.8%。據統計,2003至2004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國企人員貪污賄賂犯罪25322人,國企改制過程中的職務犯罪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北京市檢察機關的有關資料顯示,犯罪造成的損失從5年前的不足億元增加到了4.7億元。從已查的案件中,國有資產嚴重地隱匿、轉移、私分、流失嚴重,成為“最后晚餐”。如陜西西光電儀器廠原總經理劉某以隱匿手段把1300余萬元國有資產流入個人腰包;福建廈門市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趁國企改制之機以轉移手段,侵吞公司股權及紅利3700余萬元。浙江金華市某飲食服務公司領導班子在公司改制時,集體決定將公司價值1700余萬元的房產不報評估,后變更產權共同予以貪污等等,足以說明其嚴重程度。
二、產生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觀原因。
⒈思想道德防線潰敗,以權謀私。面對改革開放復雜的外部環境和個人工作生活經歷,有些國家工作人員迷失了正確的政治方向,喪失了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喪失了黨性,與黨離心背德,在關鍵時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觀念和特權思想作祟,思想變質、道德防線潰敗,不以為人民謀利益為己任,反而處處以權謀私,最終走上腐敗墮落的不歸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從思想上變質開始,然后道德上滑坡,最后觸犯刑律、落入法網。
2.自律意識法制觀念淡薄,存在僥幸心理。職務犯罪者由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蛻變,使他們成為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的俘虜,導致他們在思想上貪得無厭,行為上放縱自己缺乏自律。為所欲為,視黨紀國法于不顧,最終背棄了黨和人民鋃鐺入獄。
(二)客觀原因。
1.社會的負面影響。體制改革為我們黨和社會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給一些職務犯罪者有機可乘,他們鉆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魚,在“空檔”地區打“擦邊球”,大肆進行貪污受賄;貪官給人們樹立了“腐敗的領導人榜樣”,社會分配不公,“不撈白不撈” ,對貪官懲治不力,受賄數百萬也不會被處死。
2.監督乏力,監督機制不到位。權力高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到位等弊端,給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空間和條件。而失去制約的機制必將產生腐敗。雖然已建立各級人大、政協、紀檢、檢察機關、政府的監察審計和人民群眾監督等多層次監督體系,并已頒布《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但受“官本位”思想影響,大部分監督機關不敢于監督、不善于監督,尤其是對 “一把手”的監督形同虛設。正如原山東省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被捕后所說的:“官當到這個份上,就沒有人管了,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
①權力高度集中,缺乏民主和監督。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又由于民主集中制沒有有效地貫徹執行,使權力過分集中到個別領導者手中。權力過分集中的一個主要弊端就是容易產生特權現象,以及對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軟弱無力。過大的權力集中膨脹了一些自恃大權在握者的個人意志,他們為所欲為,自恃無恐,驕橫跋扈 ,違法亂紀,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大肆進行貪污受賄,終于鑄成了胡長青、成克杰之類的高官和李乘龍、肖作興等廳級干部走進了犯罪的深淵。李乘龍在案發后曾經說:“我任玉林市委書記5年,沒有一個人找我談過話,如果我開始犯錯誤的時候有人提醒我一下,我也許不會走上死路”。可見權力作為雙刃劍,既是造福社會的手段,又是腐敗的根源。古今中外的歷史一再證明如果權力失去制約,就必然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不受監督制約的權力只能導致腐敗。
②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不到位。表現在:個別單位無章可循、有章不循,有些制度形同虛設,制度不健全,漏洞多,空隙大,內部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從客觀上給經濟職務犯罪提供了空間;私設小金庫,搞體外循環,賬目不公開,“一支筆”審批,缺乏監督,客觀上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條件,成為滋生腐敗和犯罪的溫床。這不僅表現在行政、事業、經濟管理部門,就連不起眼的村一級也因私設小金庫,財務混亂,監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現了守業賢之類的貪污受賄職務犯罪。
③監督機構形同虛設,輿論監督不夠。盡管我國設置了諸多的權力監督機構,監督機構之多是世界上罕見的,幾家監督機關的重復監督還不如香港廉政公署工作效率高。但由于體制沒有理順,致使監督機制不暢,監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監督機構形同虛設。同時輿論監督也乏力,表現在群眾對貪官的抨擊常常很難轉化為組織制度的有效制約,從而使得某些握有權力者的無所顧忌。現實中,對一些貪官的看法,群眾意見歸意見,提拔的還是照樣提拔,助長了貪污受賄犯罪行為。
3.法網疏漏,執法不嚴,打擊不力。
①廉政法制不夠完善。財產申報是廉政法制的重要內容,可至今尚未出臺相關法律。即使已有的法律,也因為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也難以有效地懲治職務犯罪,特別是經濟職務犯罪。
②執法不嚴,打擊不力。近年來,盡管查處了大批經濟職務犯罪,特別是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改變了過去“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護主義,關系網干擾,查處力度相對薄弱,對經濟職務犯罪發案不報,包庇袒護,打擊不力 ,表現為立案少,有影響的大案要案少,判決少,辦案效果差等情況的發生,使得查處犯罪數與實際發案數相差很大。同時由于受“自古不打送禮者”觀念的影響,司法機關比較少查處行賄者,這雖然是從考慮有些行賄者是為了辦事方便,出于無奈才去送禮的,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職務犯罪的打擊。由于執法不嚴,影響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也達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違法犯罪人認為有利可圖,膽子越來越大,助長了犯罪的僥幸心理,從而出現了經濟職務犯罪上升,涉案金額大,大案要案增多等令人擔憂的現象。
三、防治職務犯罪的具體對策
(一)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從思想上變質開始,“千腐敗、萬腐敗,都是思想先腐敗”,高官落馬是從思想蛻化變質開始,逐步滑向腐敗深淵的,這已經成為一條規律。為此必須加強思想教育,筑起預防職務犯罪的堅固堤壩。
1、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反腐倡廉納入當前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中。使黨員干部認真學習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每個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干部都要帶頭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多學習、少應酬”,“活到老、學到老”,要把黨性教育和法制教育作為黨員干部培訓的必修課。加強思想教育是一個基礎工程。既要突出教育的廣泛性,又要講究教育方法的多樣性和針對性;既要講時效,又要造成一定的聲勢。
2、提高道德素質,筑牢思想道德防線。貫徹實施《公民道德實施綱要》,不斷提高道德素質。要把反腐教育與道德修養結合起來,面向全社會,努力營造濃厚的法制氛圍,使每個公民都能學法、懂法、守法,堅持“八榮八恥”,樹立正確的榮恥觀。堅定理想信念,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黨性修養,筑牢思想道德防線,增強拒腐防變能力。要集中力量,發揮優勢,形成網絡。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經受住執政的考驗和改革開放的考驗,預防減少職務犯罪,使領導干部不想犯也不敢犯罪。
(二)強化監督機制,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職務犯罪的本質是對公共權力的濫用,以公權謀取私利。如果掌權者得不到制約,那么就很容易違法犯罪。為此,在權力系統中必須強化監督和制約,才能營造不能犯的外部條件,從客觀上預防和控制職務犯罪。
1、強化黨內監督。要通過加強民主集中制,加強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評議制度等,強化黨委內部的監督和紀委的監督。
2、強化權力機關的監督。要充分發揮權力機關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作用。監督其是否正確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有違法、瀆職行為等依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職能,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等行為是一種強有力的制約和抑制,對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有利于解決監督機構形同虛設的問題。
3、強化行政監督。應當擴大政府監察部門的權限,例如,給予監察機關查閱、查封銀行存款權、停職檢查權、獎勵權,以及開除的處分權等。同時要完善行政監察管理體制,使之能真正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或者個人的干涉。
4、強化群眾監督。《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力;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和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力。為此,要明確便于群眾對于權力監督的重要內容和監督的方法,同時要依法保護群眾的監督權,調動群眾監督的積極性,提高群眾監督作用。
5、強化輿論監督。要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嘗試給予新聞媒體的知情權、調查權、評論權、曝光權,使之不失為制約職務犯罪的銳利武器,營造不能犯的外部條件。
(三)建立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體系
1、借鑒外國立法經驗,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體系。職務犯罪是全球性問題。我們要借鑒世界各國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有效途徑。筆者認為,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化是應然之選擇。具體途徑可以有以下幾種:一是由立法機關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法》和《反貪污賄賂法》;二是在刑訴法中增加預防職務犯罪的內容;三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項關于預防職務犯罪的決定。
2、對職務犯罪人員增設資格刑。如何預防和控制職務犯罪人員服刑后故伎重演,重犯新的職務犯罪,這是近年來較為突出的問題。筆者建議對職務犯罪人員增設資格刑處罰,即在人民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罰之后,附加限制其在刑滿后一定時間內,或者管制、緩刑期間,不得擔任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領導和重要管理型工作,以減少職務犯罪。
(四)強化刑事司法,加大查處力度,震懾犯罪分子
1、確保刑罰的確定性。公檢法、紀檢監察、審計等執法執紀部門既要通力協作,積極配合,打擊查處經濟職務犯罪,但又要明確職責,做到紀檢等部門一旦發現公務人員有可能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就應立即移交給司法機關,以確保刑罰的確定性。
2、確保刑罰的及時性。案件能否及時偵破,直接關系犯罪人能否早日發案,不致再犯,而且也關系刑罰威懾效果的強弱。因而,刑罰具有威懾性與有效性,不可避免性和及時性。《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公、檢、法三機關的辦案期限,保證及時打擊犯罪分子。
3、嚴格執法。檢察機關作為職務犯罪的偵察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即要有過硬的業務素質,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質,在辦案中敢于排除各種干擾,剛正不阿、執法如山。要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以及貪贓枉法的職務犯罪問題的發生,做到發現一件,查處一件,嚴懲不貸,“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特殊公民。只要違法的都要依法嚴懲,以震懾犯罪分子。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