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立軍 ]——(2006-10-3) / 已閱68218次
--------------------------------------------------------------------------------
王立軍,男,山東郯城人,(1980—),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干部,法學碩士。
趙 靜,女,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1] 關于法系的劃分,有不同的觀點,我們這雖然采取了通說關于兩大法系的劃分方法,但為了研究的方便,同時把象俄羅斯這樣的國家也納入了大陸法系國家的范圍。
[2]該部分內容參考了[日]大冢仁,馮軍譯:《刑法概說》(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日]大谷實著,黎宏譯:《刑法各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日]前田雅英著,董璠輿譯:《日本刑法各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林山田:《刑法特論》(上)三民書局印行1978年版;韓忠謨:《刑法各論》,三民書局1982年版等書目。
[3]韓忠謨:《刑法各論》,三民書局1982年版,第334頁。
[4][日]大冢仁著,馮軍譯:《刑法概說》(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頁。
[5]韓忠謨:《刑法各論》,三民書局1982年版,第336頁。
[6]該部分內容參考了儲槐植:《美國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J·C·史密斯、B·霍根著,李貴芳等譯:《英國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趙秉志主編:《英美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等書的相關部分內容,在此特別感謝。
[7]《美國聯邦刑法》是把歷年來美國國會通過的有關刑法的一些單行法令搜集、整理的一部法律文獻。美國的法律制度,是按照英美法系的法律傳統建立起來的,刑法典只是一些法規匯編,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刑法典!睹绹7缎谭ǖ洹肥亲晕迨甏詠恚绹裳芯克涍^多次起草、修改于1962年提出來的,它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對各州刑法的制定和執行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
[8] 趙秉志主編:《英美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280頁。
[9] 本部分內容參考了高銘暄、趙秉志主編:《新中國刑法立法資料總覽》,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0] 這多少有些主觀歸罪的傾向。
[11]安翱、楊彩霞:《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頁。
[12]付立慶:《故意殺人罪罪狀檢討》,載《人民檢察》,2003年第5期。
[13] 近年來,我國已經有部分學者注意到這個問題,提出了限制故意殺人罪死刑適用的主張。參見:陳興良、葛向偉:《死刑限制論的一個切入——以故意殺人罪為線索的展開》,載《法學雜志》,2005年第5期。
[14]林山田:《刑法特論》(上),三民書局1978年版,第59頁。
[15]韓忠謨:《刑法各論》,三民書局1982年版,第336頁。
[16][日]大冢仁著,馮軍譯:《刑法概說》(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頁。
[17][日]前田雅英著,董璠輿譯:《日本刑法各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7頁。
[18]林山田:《刑法特論》(上),三民書局印行1978年版,第58頁。
[19] 我國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可見,該法是以對象的特殊性——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而設置了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犯罪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在處罰上完全可以借鑒這種規定。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