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海 ]——(2006-10-3) / 已閱90276次
五、《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執行決議》實施以來產生的影響
(一) 對TRIPS協議的影響
正如前文所述,《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執行決議》對TRIPS協議的影響非常之深遠,是其第一次引起了TRIPS協議的修訂。TRIPS協議訂立的初衷就是要使得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一個和諧的狀態。[142] TRIPS協議的起草者認識到有的情況下人類的健康利益將超過專利保護的利益,所以在第31條內寫入了健康危機下的強制許可的條款,然而,當時只能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強制許可,所以只有該國有生產藥品的能力,該條優惠措施才有意義。根據《執行決議》達成的妥協結果,不僅是受公共健康危機威脅的國家有權發布強制許可,那些有藥品生產能力的國家也可以根據處于公共健康危機的國家的請求發布強制許可。然而,《執行決議》并沒有明確給出何時屬于可以使用強制許可的具體狀況,也沒有對補償專利持有人的具體操作進行規定,[143] 這也為下一步TRIPS協議的修訂留下了談判的空間。
(二) 對仿制藥品的生產的影響——以印度為例
可以說,《執行決議》對TRIPS協議第31條(f)的限制在實踐中的影響,直到2005年1月1日才得以顯現,因為印度是仿制藥品生產商與出口商集中之地,而該國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對藥品行業是不提供專利保護的。[144] 印度仿制藥品生產業之所以能夠這么發達,就是得益于其不保護藥品專利。比如一個非洲國家需要給與一種治療艾滋病的藥品強制許可,則他們通常選擇從印度進口藥品。在2004年底,印度履行了其承諾,制定了《專利(修訂)條例》。[145]
在印度對藥品專利開始保護之后,產生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在2005年1月1日之后發明的新藥顯然要受專利權的保護。此種情況下,除非印度采用強制許可,否則就不能以低價的仿制藥物的形式出現。第二,印度將開始處理從1995年1月1日放入“郵箱”的專利申請。一旦申請通過,則藥品還可以享有從申請日起20年專利保護期的剩余部分。在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之間,印度的“郵箱”當中等待審查的藥品專利有將近7000個[146] ,而且迄今對這些申請的準確內容與潛在影響仍沒有定論,印度對專利法的修改也還沒有正式的完成。[147] 如果正式授予這些申請藥品專利,那么會對世界范圍內仿制藥品的供給產生重大的影響。然而,就世界范圍內針對艾滋病的治療藥物來說,大部分是基于在1995年之前就已經申請的專利,因此看起來印度國內廠商對這些藥品的生產并不會受到郵箱內專利申請的影響。但得出這樣的結論似乎為時過早,因為藥品生產商可以通過改進配方、組合藥物效果等方法獲取新的專利。由于印度專利法本身并不允許對已知商品新用途,和多種商品的組合用途進行專利申請,對郵箱中該類專利申請結果會是如何并沒有確切的答案。[148] 總的說來,那些早在1995年之前就開始生產的治療艾滋病的一線藥物還是不會被授予專利。而關于其他藥品,要取決于印度新的專利立法。
(三) 各國國內立法的應對
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是受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也是與許多國家的利益息息相關的,所以,《執行決議》的出臺引起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關注,也有國家采取了一定的相應立法措施,加拿大是WTO成員里面第一個根據《執行決議》進行國內立法而予以執行的國家。[149] 2005年5月,經過一年多的爭論,加拿大對《專利法》[150] 和《食品與藥品法》[151] 進行了修訂。修正案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加拿大的藥品生產商在何種情況下,應履行何種手續才能將強制許可下生產的藥品銷往發生公共健康危機的國家。根據修正案,加拿大專利委員會可以對滿足法案條件的提交申請方授予許可證[152] ,該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到期后并且可以續展兩年。在許可證下生產的藥物,不能超出許可的內容,而且只能用于出口到合格的進口方國家之內。[153]
該法案同時要求在一些情況下,許可證的持有者要向專利人支付專利使用費。[154] 如果制造方對藥品進口方出售藥物的價格高于加拿大本國該藥品價格的25%,專利持有人就有權申請終止該項許可。[155] 但是如果生產方證明價格不高于成本的15%,則該專利許可可以不予終止。[156]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贅述加拿大法案的詳細內容,總之,其基本要求還是與《執行決議》相一致的。[157] 在執行總理事會這個決議的過程中,加拿大成為了發達國家的一個典范,在加拿大頒布這個立法之后,也有其他一些發達國家效仿對國內的專利法進行修改,以保證本國制藥商能夠按照《執行決議》的要求向其他國家出口仿制藥品,這些國家包括挪威[158] 、瑞士[159] 等,有的國家表示將對立法進行修改,如法國[160] 、荷蘭、韓國等,歐盟也提出了修改專利法的提案。[161] 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加入到允許本國企業出口強制許可下藥物的出口,《執行決議》在現實中應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
(四) 對國際制藥行業的影響
雖然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TRIPS協議對藥品可及性造成的很多負面影響,然而我們不能忽視專利保護對制藥行業的重要作用,專利費用是用來彌補制藥公司研發藥物投資的重要來源。[162] 如果專利權不能得到保證,那么制藥公司繼續投資新藥的動機就將減弱,所以,《執行決議》對制藥行業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可以忽視的。[163] 發達國家擔心,由于《多哈宣言》與《執行決議》并沒有將發生公共健康危機的疾病限制在艾滋病等有限的種類,其他一些治療慢性病的藥物,包括癌癥、哮喘等利潤較高的藥物也是包括在內的,這樣將使得制藥行業受到打擊。[164]
另外,《執行決議》雖然指出:“當出口成員方根據本《決議》中確立的制度授予強制許可時,應結合考慮該許可給進口成員方帶來的經濟價值,根據TRIPS協議第31條(h)的規定,給予專利權人充分的報酬。” [165] ,但是這里的“充分的報酬”卻是由出口方來確定。同時,關于報酬的確定,《執行決議》也沒有條款加以說明,而出口仿制藥品的國家,如印度和巴西,向來反對對藥品給與專利保護,這樣專利持有人獲得報酬的可能性就更加降低了。[166]
發達國家的制藥廠商認為,要減少《執行決議》對制藥行業的影響,必須從程序上加以嚴格控制,有的學者甚至認為需要在WTO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審查各國提交的關于強制許可的申請,并由該委員會全面監視仿制藥品的生產、出口和使用的活動。[167] 然而,這種建議會使得原本復雜的程序變得更加難以操作,很難得到各國的認同。
筆者認為,雖然《執行決議》的最終實施很可能會給國際藥品生產廠商造成打擊,但是正如前面所說,在人的生命與專利利益相沖突時,只能犧牲專利持有人的一部分利益。況且,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自《執行決議》發布以來,還沒有一起利用該決議進行強制許可的案例出現,在可預見的將來,《執行決議》也不會被非常廣泛的使用,它對制藥商龐大的科研銷售體系來說,影響是不會很大的。
總得說來,雖然分析了各方面影響,但是實際中仍然沒有一個國家利用過《執行決議》來實施強制許可,WTO已經按照執行決議的要求在其官方網站上面建立了出口方與進口方通知的專門網站,[168] 現在就等待一個國家最先采取行動了。
六、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談判展望
公共健康與藥品專利議題必然繼續是WTO談判的一個焦點問題,對該議題談判結果,當然最終會反應到TRIPS協議的修改上面。新的TRIPS協議修訂已經展開[169] ,由此引發的爭議也更加明顯,經過這些年對公共健康相關問題的研究,國際社會也普遍認識到TRIPS協議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展望談判可能取得的成果之前,應該對TRIPS協議以及在此基礎上
(一) 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反思——對TRIPS協議的再認識
1. 知識產權保護與激勵創新的反思
從知識產權這一概念誕生起,就將他和激勵創新聯系在了一起,認為知識產權保護能夠促進人類科技文明的快速發展,然而,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在全球推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意義早就超出知識產權本身而轉化為一種經濟競爭手段。[170]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也正是基于經濟競爭的目的,從美國制定的“特別301條款”開始,發達國家推行知識產權制度的真正目的已經昭然若揭。知識產權對于創新的激勵作用不可否認,但知識產權制度并不是單純背負著促進人類文明創新和發展重任,“只有在為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進行辯護時才搬出‘促進人類科技創新’之類的目標來”,[171] 完全受利益驅使的創新只會導致社會發展的不平衡,這中病態的創新并不是真正的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與社會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知識產權保護下的社會利益僅僅是個人利益的一個附屬產物而已。在知識產權保護大行其道的今天,必須理性予以看待和把握,促進平衡的、全面的創新。縱觀人類的發展進程,全面平衡的創新,更應該依賴于人類的良知和對知識的探求精神,依托于公共力量的支持,畢竟知識產權保護只是一種燃料而已。
2. 知識產權利益分配的反思
面對公共健康和TRIPS協議之間的種種沖突以及理論和適用中的爭論,應該從利益平衡角度去重新看待這些爭論,發達國家應該放棄在與公共健康利益發生沖突的知識產權的利益,以此來體現TRIPS協議的初衷,實現真正的利益平衡。
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反應了它追求各種利益之間的和諧發展的理想模式,這也是各成員國的最初承諾;但是卻在應用和解釋中發生了偏離,比照這一最原始的利益分配訴求,對知識產權權利人來說,放棄沖突的知識產權利益并沒有使他受到質的損失。在一定的時空維度內,遭遇公共健康困境的群體是相對固定的,而TRIPS協議本身就體現了政策上對此固定群體的關注,因此,保護公共健康的基本原則出發,制定有利于這一固定群體的公共健康政策,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來說,只是實現其承諾,而非對其利益的侵害,這一承諾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基本要求。如果偏離了原先的承諾,只會導致發展中國家在貧窮和公共健康惡化之間形成的惡性循環,而事實上也就損害了知識產權人本身的利益,因為他們要花更多的代價來保護更大群體的公共健康安全,同時又會受到法律以及倫理道德的譴責。
3. 從歷史、現實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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